吴律师信箱
2016-01-22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5年12期
特殊情况下不存在劳动关系也可享受工伤待遇
吴律师:
一家建筑公司曾把其承包的建筑工程中的电梯安装部分,全部发包给李某个人负责,而李某并没有相应的法定资质。半年前,我受雇于李某从事安装业务时,不慎因卡住双脚而严重受伤,不仅住院治疗4个多月、花去19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七级伤残。鉴于李某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我曾多次要求建筑公司担责。但其一再以我并非其所聘用,甚至对我被李某所雇一无所知为由拒绝。我向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后,其也作出了不予受理决定书,理由为我与建筑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请问:在不具有劳动关系的前提下,我的情况是否不构成工伤?
读者:肖玉竹
肖玉竹读者:
你的情形同样构成工伤,即建筑公司、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的做法是错误的。
的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之规定,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构成工伤的前提,也是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是否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性要件。但是,这并不等于只要不存在劳动关系,便绝对不能认定为工伤。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