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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证成“唐僧肉”背后的监管脱节

2016-01-22何勇海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5年12期
关键词:丹阳市残联税款

何勇海

残联理事长受贿办理假残疾证,民政局生产科长收钱通过年检。普通企业摇身变成福利企业,得以堂而皇之骗取税收补贴。这是发生在江苏镇江丹阳的一桩窝案。近日,丹阳市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判处丹阳市残联原理事长高永兴有期徒刑13年;以受贿罪判处丹阳市民政局生产科原科长丁秋雁有期徒刑6年。假残疾证已被吊销,涉事公司已补缴税款70余万元。(8月19日澎湃新闻)

残疾证,是认定残疾人类别与等级、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合法证件。而在这起腐败窝案中,那批违法办理的残疾证及附着在其上的隐形价值,完全成了企业、残联、民政局一干人等争食的“唐僧肉”——企业想靠它们,把自己“打扮”成集中安置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以骗取国家对其酌情减免营业税、增值税等税费;而残联和民政局则想凭借办理、年检残疾证的大权敛财,以充盈单位小金库或个人腰包。

在他们的合谋当中,残疾证的社会保障色彩黯然失色——连健康员工也能办理残疾证,还有多少残疾证是人证相符?众多家福利企业中是否还存在类似现象?真正残疾人的就业与保障权益,也会在无形中受损——就业是残疾人最好的社会保障,是残疾人公平享受社会公共资源的前提。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才称得上是一家名副其实的福利企业;当福利企业用健康员工冒充残疾人,必然挤压真正残疾人的就业空间,侵害真正残疾人的劳动权益。

尤其是,用健康员工冒充残疾人,堂而皇之地骗取税收补贴,是对国家利益的非法蚕食。真真切切安置残疾人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福利企业,确可享受如此税收优惠政策:残疾人员占50%以上,增值税全返;占35%以上,免征企业所得税。残疾职工人数达不到免税要求,岂能打残疾证的主意,将之当成牟利工具?而监管单位更不该因私欲太甚,助长企业在安置残疾人就业上弄虚作假,给国家造成税款损失,也不利于福利企业规范有序运行和长远发展。

事实上,鼓励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已屡屡被扭曲。除丹阳这一桩是以用健康员工冒充残疾人之外,有的企业采取“只要证,不要人”的假用工方式,来躲避缴纳残疾人就业保证金,或骗取税收补贴;有的企业还以“先招聘,后解聘”的方式,制造安置一定残疾人就业的假象……这些都凸显出假福利企业的问题实在是多,有关部门应该从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年检、退税等环节,切实加强监管,以免它们打着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幌子谋取私利。

加强监管的重中之重,应在理顺监管体制。目前,残疾人的鉴定由残联负责,福利企业的认定由民政负责,而税收优惠则由税务执行,这就造成资格认定与税收减免管理存在某种程度的脱节。出现“残联受贿办假证、民政收钱过年检”的事也就不足为怪。如何弥补脱节,确保认定与年检环节为免税环节负责,是必须研究的课题。对企业负责人利用残疾证骗取税款的行为,也不应仅予以追缴税款,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否则,难以避免类似丑闻再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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