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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罕用药管理制度发展现状及对我国相应政策的建议*

2016-01-21

上海医药 2015年9期

国外罕用药管理制度发展现状及对我国相应政策的建议*

杨苹**顾东蕾

(中国药科大学图书馆 南京 210000)

摘 要本文简述了罕见病的病因、特点及治疗策略,介绍了发达国家罕用药的相关政策措施,并对我国罕用药和罕见病的现状做了简单总结,提出了促进我国罕用药政策制定的建议,为国家有关部门的决策提供参考,以促进我国罕用药管理制度的实施。

关键词罕用药 罕见病 药物政策

*基金项目:中国药科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编号:ZJ13175)

Development status of abroad orphan drug management systems and suggestions on the relative policy in China*

YANG Ping**, GU Donglei

(Library of China Pharmaceutical University, Nanjing 210000, China)

ABSTRACT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causes, characteristics and treatment strategies of rare diseases and describes the related policies and measures of orphan drugs in developed countries and briefly summaries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orphan drugs and rare diseases in China. Some suggestions on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orphan drug policy in China are also proposed so as to provide a reference for the decisions of national authorities and promote the implementation of orphan drug management system in China.

KEY WORDSorphan drug; rare disease; drug polity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人们对罕见病的了解越来越多。普通疾病药物由于专利到期后,仿制药竞争激烈,利润减少,而罕用药由于政府的保护,生物技术类药物不易仿制以及高利润引起了世界医药公司越来越多的关注。1983年美国《罕见病药物法案》的实施极大地刺激了美国罕用药的研发和生产,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罕用药的法规。本文通过对发达国家罕用药政策的研究,结合我国罕用药的现状为本国建立相关政策提出参考建议。

1 罕见病的原因及种类

罕见病是指发病率极低的疾病。罕用药是指用于诊断、治疗、预防罕见疾病的药物、疫苗、诊断试剂等。全球现已知的罕见病约6 000~8 000种左右,占人类疾病的10%[1]。大部分罕见病是由于人体的基因缺陷导致先天性的疾病,而基因缺陷的原因,有的是突变,有的则是遗传而来。目前,还有部分罕见病尚未发现确实的致病原因。根据2007年版的国际疾病分类法(ICD-10)、疾病的症状及发生机制,罕见性遗传疾病在临床上主要分为遗传性先天性代谢缺陷(如戈谢病)、神经系统发育及功能异常(如青年帕金森病)、先天性畸形和染色体异常(如特纳综合征)等常见的三大类[2]。

2 罕见病的特点及防治策略

2.1 罕见病的特点

1) 遗传为主。约80%的罕见病是由于遗传引起,有60%是儿童期发病。

2) 病情严重。约90%的罕见病病情严重,通常会危及生命,给患者家庭造成的痛苦巨大。常见的有“渐冻人”、“瓷娃娃”、“白化病”、“早老症”等等。

3) 发病率低。罕见病发病率低,由于人的生长环境和生活习惯以及家族遗传不同,罕见病的发生率也不同,例如地中海贫血病在北欧是罕见疾病,而在地中海却是常见病。

4) 诊断难。由于它的罕见性,一般综合性医院的医生不容易诊断出,甚至误诊。而且此病常有不同系统的症状,因此,当临床医师遇到一些“怪病”时,应考虑是否是罕见病,召集相关科室的医生会诊,尽早诊断出病因[3]。

5) 可治性低。在已发现的罕见病中,只有不到1%的罕见病有有效的治疗药物,大部分罕见病无药可医,多数罕见病只能对症治疗,由于未得到及时治疗,造成患者病情不可逆转,给患者及其家庭造成了终身遗憾。

6) 价格贵。罕见病的治疗药物价格昂贵,使患者雪上加霜,例如依库珠单抗(商品名:Soliris,Alexion公司),年治疗费用可达到44万美元。

2.2 防治策略

罕见病的预防很重要,结婚前和怀孕前需做健康检查。对于产检异常或有家族遗传病史的应在怀孕6个月内进行产前遗传诊断;新生儿喂奶满24 h内进行先天性代谢异常疾病的筛查。罕见病的治疗方法有3种:对症支持治疗、酶替代治疗和骨髓移植(治疗造血功能异常、免疫功能缺陷、血液系统恶性肿瘤等疾病)。

3 各国罕用药政策的实施[4-8]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罕用药开发问题日益引起社会关注。目前,全球已有30多个国家先后从立法方面对罕见病治疗及药物研发方面给予了保障和支持。国外的罕用药政策主要是通过基金资助、税收减免、研究指导、减免新药审批费、加快审批及给予一定期限的市场独占权等一系列措施激励生物医药公司的研发,加速罕用药的上市(表1)。

1) 美国。1982年,美国FDA成立了罕用药开发办公室;1983年1月,国会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罕见病药物法案》,1984、1985、1988年进行了多次修订;1997年,国会又授予罕用药课税扣除永久性地位。罕用药管理总的协调机构是罕用药委员会,其日常工作由FDA的罕用药开发办公室负责。

2) 澳大利亚。1998年1月澳大利亚颁发了《罕用药计划》。澳大利亚的罕用药政策是在FDA的帮助下,参照美国的罕用药政策制定的,澳大利亚医疗产品局和FDA间有正式的官方联系协议,对于已获得FDA认定和批准上市的罕用药,可以提交FDA的评审资料,澳大利亚医疗产品局将根据这些资料认定罕用药和批准注册。

3) 欧盟。2000年1月22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颁布了《欧盟罕用药管理条例》EC 141/2000。同年4月27日,欧盟委员会颁布了《关于罕用药认定标准、类似药品和临床优越性的若干规定》,12月又颁布了《罕用药认定申请格式与内容指导大纲》,从而确立了欧盟的罕用药政策。欧盟在欧洲药品管理局内成立了罕用药委员会。

4) 日本。日本厚生省于1993年开始实施“罕见病药物发展计划”。日本罕用药的认定由厚生省负责,包括申请、审查和批准。

5) 新加坡。新加坡在1991年底颁布了关于罕用药的医药条令,在新加坡罕用药的进口不需事先进行药品注册,而只需获得已生产或使用的国家的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6) 韩国。韩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在2003年实施了《罕见病用药指导》。

7) 台湾。台湾在2000年颁布《罕见疾病防治及药物法》,在行政卫生署下设立罕见疾病及药物审议委员会。提交罕用药的申请机构须是在台湾设的子公司、台湾地区的销售商、办事处或独立的第三方组织。

4 国外罕用药政策效果及存在问题

罕用药政策不仅促进了罕用药的研发,促进了罕见病的治疗,还极大地促进了生物技术产业的发展。美国在1983年《罕见病药物法案》实施之前仅有不足10个罕用药上市,到了2014年10月,有3 217种罕用药获得FDA认定,470种获得上市批准。欧盟在1999年罕用药法规实施前,仅有8种罕用药被审核通过,到2013 年6月,已有1 140种罕用药得到认定,54种罕用药审核通过[9]。预计2018年全球罕用药市场规模将增长到1 270亿美元,占全球处方药市场(除去通用名药物)的15.9%;与之形成对比的是,专利药市场下降2.1%至6450亿美元[10]。

表1 各国及地区罕用药政策对比

由于罕用药价格高,降低了药品的可获得性,引发保险公司和国家保健体系的担忧。英国国家健康与临床卓越研究所正考虑可能的办法,如设定最高价格或让药品公司设置合理的价格以降低费用。另外还可从仿制药的角度来考虑降低费用,但是目前FDA、欧盟等都未批准罕用药的仿制药。

5 对中国罕用药政策的启示与思考[11]

5.1 中国罕见病和罕用药的现状

在中国,对罕用药没有专门的法规和监管部门,对罕见病也没有明确定义,2010 年中华医学会遗传学分会在“我国罕见病定义专家研讨会”上给出定义:“在我国患病率低于五十万分之一,新生儿发病率低于万分之一的遗传病”。据此标准,中国患病人数有将近2 000万人。尽管没有立法,但在《药物注册管理办法》、《新药注册特殊审批管理规定》、《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化药品审评审批改革进一步鼓励药物创新的意见》多次提及罕见病和罕用药。这说明我国对罕见病和罕用药的关注越来越多。

罕用药市场小,研发难度高,研发风险大,若无政策激励,企业没有积极性,很少有企业研发罕用药。而发达国家研发的罕用药又由于我国未设置快捷高效的绿色通道,导致引进过程缓慢,使国内缺少相关药物。即使有药物,但价格昂贵,我国对罕见病的医疗保障还很匮乏,许多患者没有购买能力。目前,市场上销售的130种罕用药全部来自进口,仅有57种进入医保范围,可全额报销的有10种。

5.2 建议

1) 确立罕用药的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有了相应的法律和专门的管理部门,才能更好地促进我国罕用药的发展。在界定罕见病时,要考虑到我国的地域性差异、儿童发病率高、罕见病病种多样性等特点。

2) 参考发达国家的罕用药政策,确定我国的激励政策。要提高罕用药的注册审批速度,政府相关部门对申请的企业提供技术咨询、资金资助、税费减免以及专利保护等。

3) 提高我国罕用药的医疗保障水平。国外对罕见病患者的医疗保障有加入基本医保、商业保险、医学救助等。

我国可考虑基本医保和商业保险相结合的模式,或者建立单独的罕见病保障机制。部分地区已经出台了罕见病的医保制度,例如青岛将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肢端肥大症、多发性硬化、血友病、原发性肺动脉高压等8种罕见病纳入了门诊大病和大病救助。上海有12种罕见病可获得医保部分报销,报销额度达到20万元。

4) 加强国际合作。每年2月的最后一天是由欧洲罕见病组织发起的“国际罕见病日”,每年有70多个国家参与,是为促进公众和政府对罕见病的关注。2009年,北京瓷娃娃罕见病关爱中心将“罕见病日”引入中国,每年联合数家合作伙伴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倡导活动。中国的罕见病发展中心应加强社会公众对罕见病的了解,提高患者对罕用药的可及性,推动罕见病相关政策出台,开展罕见病领域国际交流合作,促进中国罕见病治疗事业的发展。

5) 提高罕见病诊断的医疗水平。我国在临床上已经应用的罕见病诊断项目仅有约20种,仅能满足对已经明确病因的罕见病进行筛查或诊断。全国只有少数医生能对罕见病做出诊断和治疗,他们集中在北京、上海和广州的大医院里。可通过学术研讨会的方式,加强医生对罕见病诊断治疗方法的交流,提供一些基金资助或者国际上的交流与合作机会。

参考文献

[1] 甘珏, 徐珊萍, 陈永法, 等. 多国(地区)罕用药制度比较分析[J]. 上海医药, 2013, 34(19): 27-31.

[2] 中华慈善总会罕见病救助办公室. 罕见性遗传病的分类[EB/OL]. [2014-10-22]. http://www.chinararedisease.cn/2-2. asp.

[3] 李艳. 罕见病概况[EB/OL]. (2013-10-25)[2014-10-22]. http://news.xinhuanet.com/health/2013-10/25/ c_125595039_2.htm.

[4] Haffner ME. The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s Office of Orphan Products Development: incentives, grants, and special designations speed therapies for orphan diseases[J]. Retina, 2005, 25(8 Suppl): S89-S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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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林禹鸿, 吴晓明. 欧盟应对罕见病政策措施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 浙江社会科学, 2011(10): 149-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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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丁志琛, 韦冠, 丁锦希. 日本罕用药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启示—基于对日本罕用药可及性的评价[J]. 中国药科大学学报, 2014, 45(1): 119-124.

[9] 杨苹, 顾东蕾, 马世平. 欧盟孤儿药相关数据计量学分析[J]. 医学信息学杂志, 2013(12): 48.

[10] 佚名. 国际医药巨头抢滩“孤儿药”市场[EB/OL]. (2014-09-21)[2014-10-22]. http://www.bioon.com/industry/ mdnews/603611.shtml.

[11] 张颖. 中国“孤儿药”供给保障机制的问题分析[J]. 北方经贸, 2014(5): 41-42.

收稿日期:(2014-11-22)

作者简介:**杨苹,馆员。研究方向:药学情报研究。E-mail:yangping@cpu.edu.cn

文章编号:1006-1533(2015)09-0064-04

文献标识码:C

中图分类号:R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