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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版权纠纷案所想到的

2016-01-19范军

出版参考 2015年18期

范军

今年5月18日,北京西城法院对梁信(梁信系知名演员冯远征的岳父)诉中央芭蕾舞剧团(以下简称中芭)著作权纠纷一案公开开庭进行宣判。法庭判决中芭赔偿梁信经济损失1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2万元,并向梁信书面赔礼道歉。宣判后,双方均不服,表示要上诉。

这起纠纷双方争议主要有四个:一是1964年中芭将原告的电影文学剧本《红色娘子军》改编为芭蕾舞剧时,是否得到梁信的许可;二是1993年6月双方签订的协议是许可使用合同还是演出报酬的约定;三是双方1993年6月所签订的协议是十年之约还是一次性买断;四是2003年6月以后中芭演出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以及是否应进行相应的赔偿等。第一、第二个问题不难解决,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不需要原作者许可,但应当向其支付报酬。而第三个问题与第四个问题具有关联性,焦点为第三个问题。梁信举证为1993年3月20日时任中芭团长的李承祥给他的回信,“看了您和刘处长草拟的合同书后,在十年内一次付酬也是一个办法,即一次性付给您3000元,十年届满再续签合同,另议酬金”。中芭认为最后一次性付给5000元而不是3000元,是永久了断双方之间的付费问题。正是由于当时乃至以后没有清晰的确权协议,导致了中芭的尴尬处境。

其实,出版单位也面临同样的尴尬。不少人认为,出版行业是内容加工产业,版权为创作者所有,即使作者与出版社签订了出版合同,也往往是3至5年专有许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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