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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低聘”是否合理?

2016-01-14江源

健康管理 2015年12期
关键词:医院高职

江源

【案例】:近期,某三甲医院收到上级发文,要求援非,然而,受援地区艾滋疟疾登革热肆虐,因而没有医生愿意前往。在抽签抓阄等手段无效的情况下,院方只得强行指派;最终,依然有两名副主任医师坚决不肯去。于是院方对此二人进行了处分,从副主任医师降聘为住院医师,同时取消此二人处方权两年。

【分析】:无论是“高职低聘”,还是“低职高聘”,在临床工作中,屡见不鲜。但是,本案例中的“高职低聘”事实上是作为对医生不愿服从上级指派的惩罚,我们不禁要问,这种“高职低聘”、取消处方权的做法是否能取得惩罚效果?而此类“惩罚”是否合理合法?

一、“高职低聘”是什么情况?

通常来说,“高职低聘”的工资处理是这样的:

1、专业技术人员被“高职低聘”后,不能保留原专业技术职务的职务工资,其职务工资应根据本人新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的工资标准比照同等职务、同等条件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

2、被“高职低聘”的专业技术人员,退休时按低聘的职务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基本工资计发退休待遇。2002年5月31日前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在实行评聘分离前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曾受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实行评聘分离后被“高职低聘”或未被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工资待遇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单位确定保留其原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待遇的,退休时可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原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工资计发退休待遇。

说白了,“高职低聘”后工资的重新确定还是看单位,也就是说,对于医生来说,必然是直接关系到薪酬的,而且一下子降聘,的确颇为丢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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