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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融资的法律问题研究

2016-01-13汪发洋

智富时代 2015年2期

【摘 要】保理是一种以应收账款转让为基础的综合金融服务。保理融资对于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当前保理融资相关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有可转让的应收账款范围过窄、让与通知规定存在漏洞和缺少优先权规则。对此,我国应承认未来应收账款的可转让性、承认受让人的让与通知主体资格和明确以登记为标准的优先权规则。

【关键词】保理融资;应收账款转让;债权让与

一、保理融资概述

(一)保理的概念

我国《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保理服务虽不局限于应收账款融资,还包括应收账款管理、催收等服务内容,但就目前国内的保理实践来看,应收账款融资应是保理行业的核心业务,且也是法律问题凸显的领域,本文亦以债权让与融资为主题,所以下文称“保理”以及“保理服务”如无特别指出,仅限于“保理融资”意义。

(二)保理的法律性质

在保理的产生发展的历程中,学术界对保理存在不同的观点和认识,主要有委托代理说、债权质押说、清偿代位说等。保理的法律性质不能用委托代理、债权质押和清偿代位来解释,它们虽与保理业务有相似之处,但不符合保理的主要特征。笔者认为,结合保理运作的过程,并参照法律规范,保理的法律性质应定性为具有商事特征的债权让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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