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笔迹样本档案库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2016-01-05岳军要
档案管理 2015年5期
岳军要
1 笔迹司法鉴定样本利用现状
1.1 笔迹鉴定样本一般由委托人或者申请人提供。根据司法鉴定程序规则的规定,笔迹鉴定样本应由委托人或者鉴定申请人提供。当前的司法鉴定实践中委托人有两种:其一是,行使司法行政权力的公检法或者仲裁机构在他们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需要查明的笔迹问题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此时由他们负责调取或者要求当事人提供笔迹鉴定的样本。其二是,当事人自己在关系自身利益的案件中涉及笔迹争议专门问题,需要查明书写人时直接委托相应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此时当事人自己必须同时提供笔迹鉴定的样本。前述委托人或者鉴定申请人能否及时找到笔迹鉴定样本,对于笔迹鉴定能否顺利进行起到决定性作用。如果是牵涉申请人自己的笔迹争议,在无法寻找确定笔迹鉴定样本时,可以到司法鉴定机构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模拟检材形成的条件提供可比对性的实验笔迹样本。但如果检材是争议对方当事人或者案外第三人的笔迹,委托人和申请人就难以及时提供笔迹鉴定样本,因为目前没有强制提取当事人笔迹样本的法律依据。
1.2 由于样本短缺致使笔迹鉴定活动无法进行。在诸多的笔迹争议案件中,存在着笔迹检材书写人已经去世或者失踪而且家中没有留下任何书写材料可以作为比对样本的情形,比如:遗产继承案件中,多个继承人对其中一个继承人手中的遗嘱真实性难以置信,怀疑遗嘱造假,但是已经去世的被继承人却没有留下任何书面材料可以与之相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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