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理解 积极履职
2016-01-05刘子芳
档案管理 2015年5期
关键词:管理
刘子芳
2015年3月5日,李克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所作《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国家行政机关要秉承“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授权必须为”的准则,做到依法行政,不能视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而肆意妄为,也不能视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而无所作为。档案行政执法作为行政执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也应秉承这一“准则”,既不能乱为,也不能不为。下面,本人结合档案行政执法的实践经验,就如何正确理解、积极履行档案行政执法职责谈点个人体会。
1 正确理解档案行政执法问题
1.1 怎样理解档案行政执法的概念。档案行政执法,是指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档案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对档案行政管理相对人和档案管理事项进行处理并直接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理解这一概念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1.1.1 档案行政执法主体。关于档案行政执法主体问题,目前学术界有五种观点:主要是:档案行政执法主体有档案局、国家综合档案馆、海关、有关主管机关、监察局。但是,如果我们从行政法学有关行政执法的分类原则来看,具备某一事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主体,必须是职权性主体或者是授权性主体。而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机关既是依法成立的负责档案事务的职权机关,也是《档案法》授权的对档案事务实施全面行政管理的唯一职权部门。由此可以看出,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机关才是档案行政执法的唯一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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