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分配正义价值在财税法治中的实现—基于“国与民”收入分配的视角
2015-12-30詹清喜天津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天津300222
商业经济研究 2015年25期
关键词:分配
■ 詹清喜(天津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天津 300222)
2015年全国两会期间,人大代表们围绕“税收法定原则”进行了激烈讨论,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015年3月6日,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提出“税收法定”是接下来重要的改革任务之一,在2020年之前应该完成,这预示着新一轮财税法改革的序幕已经拉开。然而,随着经济增速放缓和信息通讯技术的发展,人们更加深切地感受到了贫富差距的悬殊,使得有些人开始质疑现行的分配制度和社会正义的存在性,影响社会和谐。财政作为一种分配关系,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途径,在收入分配中可以发挥最直接的作用。因此,新一轮财税法改革将如何调整现有的收入分配格局更加值得思考与探索。本文将着重从“国与民”(即:国家与国民)收入分配的视角来分析和探索如何在财税法治改革之中实现分配正义价值。
国内外研究综述
(一)“国与民”收入分配与财税法治的关系
众多国内外学者通过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对收入分配与财税制度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大量研究并达成了共识:“国与民”收入分配与财税制度唇齿交融,相互影响。刘剑文(2011)将收入分配与财税法改革的关系分为:国与民、央与地和贫与富三个层次。高强(2014)提出财税体制改革要着重处理:政府与居民、政府与企业和政府与政府三个分配关系。这里第一、第二个关系中“政府”与刘剑文教授的“国”相对应;“企业”分配的收入最终归于拥有企业利益分配权力的“居民”,即“企业”、“居民”可以与刘剑文教授的“民”相对应,即他们都认为“国与民”收入分配关系是财税法改革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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