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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成品油市场价格一致行为的反垄断问题

2015-12-28王健张文

法治研究 2015年5期
关键词:企业

王 健 张 文

我国《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本文将重点关注汽油、柴油市场,所称“成品油市场”特指“汽油、柴油市场”。虽然成品油只是石油行业的一部分,但因为石油行业上下游之间联系比较紧密,成品油又更加贴近人们的日常生活,所以备受关注。成品油市场的波动,势必影响其上下游市场的波动,成品油市场变化对我国整体经济可能造成的影响不容忽视。目前我国仍对汽油和柴油实施了较为严格的管制措施。观察近年来我国成品油市场价格变动情况,中石油、中石化两大集团联手调整、保持油价高度一致的情况屡见不鲜,这种价格一致行为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历次成品油调价后,我国两大成品油供应商纷纷在不超过国家发改委制定的价格上限情况下一致选择最高限价进行调整。据此,不断有人质疑两大石油巨头之间存在着价格联盟,反垄断法应予以制裁。基于此,本文首先从寡头垄断市场结构和价格上限管制两个方面阐述了价格一致行为产生的原因,然后从反垄断法角度分析了价格一致行为的实质,最后就如何有效解决我国成品油市场的价格一致行为提出了若干对策和建议。

一、成品油寡头垄断市场结构导致价格一致行为

(一)我国成品油的寡头垄断市场结构

根据产业组织理论,市场结构与市场行为、市场绩效之间具有双向的、相互影响的多重关系,是认识市场现实竞争的有效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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