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旅游景区商标的保护现状
2015-12-21陈亮
成长·读写月刊 2015年11期
陈亮
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比如日本、俄罗斯、英国几十年前就已经颁行了有关旅游业发展的综合性法律规范。我国的旅游业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旅游行业日渐成熟,旅游管理体制逐步完善,但是旅游相关法律法规和商标权法律保护意识尚不够健全,法规层次以及从业者的法律意识海达不到旅游业健康长足发展的要求,旅游经营和管理中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许多都难以找到直接的法律根据,有关商标权引发的纠纷更是不少。
《商标法》明文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除此这些之外,其他不管申请人是个人、组织、还是国家机构,申请注册商标均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只要是成功注册,合法使用,就具备相应合法性。企业或者个人将地名、景区名称注册为商标,并不存在违反商标法的行为,很难找到他们注册商标侵害景区合法权益的证据,景区将莫名遭受损失。相关的主观部门和旅游景区经营者注定会为自己对景区知识产权疏于保护的行为买单,而且代价是不菲的,甚至直接影响景区品牌打造计划。
消费者在选择产品时,往往会选择他所熟悉的品牌,当一个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以后,消费者很容易会选择该商标所指向的产品或者服务。因旅游景区景点先天的观赏性、文化性使得景点名称注册商标后,无论是自己使用还是转让都有很大价值,从而容易成为他人抢注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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