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三原则
2015-12-21陆铭
上海国资 2015年4期
关键词:效率
公共服务三原则
如果既要维护户籍所带来的特权,又要通过行政力量来控制人口,矛盾是永远得不到化解的

陆 铭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特聘教授,复旦大学教授
在中国城市化过程中,不少公共政策的制定太急太草率。因此以针对外来人口的公共服务歧视为例,可以探讨公共政策制定的理性、效率和公平原则。
理性原则:公共服务歧视的两面性
在转型期,由于公共服务的享受权仍与户籍身份挂钩;同时,在公共服务供给不可能短期内快速增长的情况下,改革不能在一夜之间取消户籍与公共服务的挂钩。因此,户籍的转换或特大城市实施的积分落户制度就必须设置门槛,形成对于一部分人的事实上的公共服务歧视。那么,这样过渡时期的“歧视”应遵循什么原则?
首先应本着理性原则,尽量将仅仅为公共服务而流动的人口识别出来。
政府可以通过一定的办法来识别出仅仅为了公共服务而迁移的人群。其中,最好的办法是认为有就业记录和社会保障记录的人群是以就业为主要目的的迁移人群。虽然这一标准并不完美,却是现行条件下可能找到的最好指标。相反,政府不能主观臆断,根据劳动力的职业、行业及经营规模来决定城市是否需要某些人群。比如,小餐饮、小食品经营店、小旅馆等,这些之所以能在城市里生存下去,本身就因为城市居民需要这样的服务。
即使以就业和社保作为积分落户的条件,对过渡时期仍未能转为当地城镇户籍的外来常住人口,也还是要往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方向前进,而加大对外来人口的公共服务歧视则与此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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