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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财产法:财税法的本质属性及其法治逻辑

2015-12-21刘剑文

财经法学 2015年1期

刘剑文

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就其实质内核和功能目标而言,是通过完善财税法律规范体系、健全财税法治框架来促进社会公平和增进人民福祉。目前,对于财税法的本质属性问题,社会上还存在一些困惑和误区,对一些理论问题还没有形成清醒认识。比如,为什么说财税法的本质属性是公共财产法?公共财产法具有何种内涵和外延?如何理解控制公共财产权是公共财产法的核心功能?提出公共财产法理论是否意味着强调政府在财税实务上的主导性和优位性?公共财产法对于财税法的理论贡献和对于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实践价值又是如何?财税法的法治逻辑何在?

这些问题的厘清和解答,对于理解和掌握财税法的本质属性尤为重要。概括而言,建构于公共财产权概念之上的公共财产法,是经由私人财产转化而成的公共财产的正当化及其运行规则,是现代财税法的核心范畴,是国家财政治理的基础性法治规范。

一、公共财产法理论的逻辑基础

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在“税收国家”,政府财政权力开始广泛介入私人财产权,这就需要财税法参与到对财产权的保护中。鉴于此,有必要将财税法定性为“公共财产法”,并使其建基于“公共财产权”理论。所谓“公共财产权”,是指政府基于其公共性特质汲取和使用公共财产的权力。监督、制约和规范公共财产权的基本要义在于,公共财产的取得、用益和处分都应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特别是政府在行使该权力时不得侵犯公民的私人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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