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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确定时期的南非税收:加强对私人投资者的监管

2015-12-15基斯恩格尔著张春雨译

国际税收 2015年1期
关键词:预提非洲大陆毛里求斯

基斯·恩格尔著 张春雨译

不确定时期的南非税收:加强对私人投资者的监管

基斯·恩格尔著 张春雨#译

基斯·恩格尔(Keith Engel),法学博士,教授。恩格尔先生曾长期担任南非财政部税收政策司司长,负责设计并拟定了南非的税收政策。2013年7月起,恩格尔先生任安永非洲税收政策合伙人。

一、背景介绍

非洲各国尽管在过去的十年经历了经济崛起的浪潮,但包括南非在内的撒哈拉以南非洲的税收环境一直存在缺陷。近期,随着新兴市场和前沿市场经济动荡的加剧,这些内在的缺陷更为显露,部分国家债务水平的上升和信用评级的下降已经显而易见,尤其是在那些工资结构不够合理的国家。此外,石油和矿产价格的下跌进一步抑制了非洲经济的增长。所有这些问题都使这些国家税收承受巨大的压力,并自然而然迫使当地税务机关加倍关注税收的流失问题。

近两年的国际税收环境也在推波助澜。税务专业人士已充分感受到各国政府对国际避税问题的严重关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2013年和2014年有关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的系列报告中对此有明确的阐述。非洲大陆也必然受其影响。实际上,

许多非洲国家长期以来一直认为外国投资者在非洲赚取的价值远比他们对本地做出的贡献要多,而避税问题仅是其中之一。

正如税务界所达成的共识,OECD所阐述的BEPS主要着眼于本地企业的应税收入向无税率或低税率地区的转移。这种形式的利润转移可以通过支付超额的可税前抵扣费用(如超额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或服务费)或转让定价,抑或两者结合来实现。最终经济效益产生于高税率地区,而应税收入则被人为地转移到了别的地方。另一方面,南非等发展中国家也在捍卫自身的税收管辖权。一些问题需要考虑,如当地企业向外国人支付股息或是外国人出售本地股份都不在BEPS行动计划的核心范围内,因为这些行为不会造成企业利润的转移:股息支付不能税前扣除,股份出售则只发生在股东层面,不会影响到企业的可课税利润。实际上,很多非洲国家对任何免税的收益都心存质疑,即使它们并不影响到企业所得税。

二、南非的税制改革趋势

通常来说,撒哈拉以南非洲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部分:南非;非洲大陆(南非除外的非洲大陆国家);毛里求斯。南非是金砖国家之一,拥有一套非常复杂的税制体系,这是由于其拥有很多业务遍及非洲地区(及世界其他地区)的跨国企业所决定的。非洲大陆由于长久以来税收收入主要来源于外国投资者投资的本地企业,因此各国的税收体系相对简单。毛里求斯认为自己是将国际投资引入非洲大陆(以及印度)的跳板。

从1990年年底至2000年年初,南非的税收政策制定者主要关注于确保当地的居民企业没有人为地将资金转移到国外。在这段时间,南非引入了全球征税的概念和受控外国企业法规,将海外股息也作为可课税收入。这种(税法上的)变化,源于南非独特的后种族隔离历史以及新政府采取的防止资本外逃的行动。然而,随着十多年来的发展以及国际金融危机的出现,南非也开始逐渐将其关注点转向防止典型的税基侵蚀上。这种转变体现在下述几个方面:第一,提高预提所得税;第二,对支付给境外的可税前抵扣费用的限制;第三,加强转让定价管理;第四,修订税收协定。

(一)预提所得税

目前,南非对非居民企业获得的本地利息收入通常免征所得税,除了来自于常设机构的利息收入以外,对于后者按照常规的所得税税率征收。然而,根据新的提案,未来支付给境外的利息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支付预提所得税。免于预提所得税的利息收入仅限于债券、政府债、银行债等。这些免税政策与发达国家,如美国等的政策一致。新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5%。

境外非居民企业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一直以来都需要征收预提所得税,但税率从12%提高到了15%。在南非的企业支付给境外的服务费也将在2016开始征收预提所得税,税率同样是15%。尽管目前南非已经起草了相关的法律条款,但后一种的预提形式仍在讨论中。其他形式的可抵扣费用,如再保险支付和租赁费用仍不需要缴纳预提所得税。

(二)对可税前抵扣的跨境费用的限制

在支付方面,南非的决策者已采取了重大举措来限定跨境支付的税前抵扣。这些规定的主要目的是遏

制超额利息的税前抵扣。对于利息支付,南非最初试图通过资本弱化来限制超额抵扣。根据这一法规,资本弱化的安全港①编者注:安全港规则也称为固定比率法,即在税收上对债务资本和股权资本的比例进行限制,如果公司债务对股本的比率在税法规定的固定比率之内,税务部门将不会要求公司证明其按照公平成交原则选择融资方式,也不会对公司融资方式进行税收调整;反之,税务部门将要求公司证明,并对其进行调查调整,将超过固定比率部分债务所支付的利息视同股息征收所得税。实施安全港规则的国家基本上采用债务对股本的固定比率作为判断是否存在资本弱化现象的标准。为3∶1,而超出该比率则被视为“超额”。根据近期的一个提案,超额的利息将可能被视为违反转让定价原则,需要通过独立性原则测试来确定一个独立运作的本地企业“可以”以及“打算”借到的数额。尽管对于是否要设定一个安全港仍存在争议,但据知新的比率很可能会降到1∶1。此外,防止超额利息的另一措施是将可税前抵扣额进一步限制在企业应纳税收入的40%以内。这个新的限制措施是借鉴了德国、丹麦和意大利的模式。相类似的规则也存在于通过贷款融资来收购本地公司的情况(用于防止某些采用高杠杆运作的私募投资者的避税行为)。

有关跨境特许权使用费和服务费的法规修改方面没有大的行动,主要关注的还是现有一些常规的转让定价条例。实务中,跨境服务费支付受到监管当局越来越多的关注。而有关特许权使用费抵扣的限制则很少,惟一的限制只发生在南非本地创造的知识产权转移出南非的情况下。

(三)转让定价

近年来,转让定价的重要性一直稳步提高。从2010年起,为了与国际公认的原则相一致,南非调整了自身的转让定价法规以免除执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障碍。新的法规使转让定价的范畴不仅涵盖了特殊交易,还包括了跨境企业间任何形式的安排、操作、计划或约定。此外,独立交易原则将不再是评估(关联)价格的惟一标准,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条款与条件也可能导致转让定价的调整。最重要的政策变化之一是,纳税人需要进行转让定价的自我评估并进行必要的自我调整。

近期,南非国家税务局新增了近30个全职的转让定价人员,稽查工作已形成了常态化,并已成功审结了很多案例。南非对所得税申报中的年度转让定价披露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南非国家税务局可以获得更多有关纳税人的跨境交易信息。终有一天,转让定价合规不再只是一种理论,而将广泛运用于实践。

(四)税收协定

南非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已有70余个,其中许多税收协定包含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零税率。但南非已开始修订其与低税率国家间的税收协定。最值得注意的是南非与毛里求斯间的税收协定。在该协定中,利息的税率从0升至了10%,而特许权使用费的税率则从0升至了5%。对双居民企业,南非会持更为严格的立场。

此外,根据非官方消息,南非与荷兰、瑞士、卢森堡及新加坡的税收协定也都在修订中,但何时完成尚有待观察。

2013年,南非财政部成立了一个委员会以全面审查税务体系。审查特别包括了BEPS所涉及的问题。委员会主席丹尼斯戴维斯在对南非税收研究所的一个演讲中提到,太过宽松的税收协定将是一个隐患。鉴于委员会近期有关寻找新收入来源的任务,预期将有更多针对BEPS的行动。

(五)相反的发展(新的激励)

随着一些税务政策的收紧,南非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政治压力要求放松其他税收政策以刺激经济的增长。这些激励政策包括以下几种形式:加速折旧(例如依照给大型工业项目增加的投资补助);②South Africa. 2014. Income Tax Act (58/1962). 2013/2014 Professional Tax Handbook – 23rd Edition, Volume 1, section 12I: pp 145 -149. South Africa: LexisNexis (Pty) Ltd.降低税率(如经济特区);③South Africa. 2014. Income Tax Act (58/1962). 2013/2014 Professional Tax Handbook – 23rd Edition, Volume 1, section 12R: pp 157 - 159. South Africa: LexisNexis (Pty) Ltd.以及对某些活动费用的加计扣除(如研发活动)④South Africa. 2014. Income Tax Act (58/1962). 2013/2014 Professional Tax Handbook – 23rd Edition, Volume 1, section 11D: pp 128 - 132. South Africa: LexisNexis (Pty) Ltd.。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激励政策并不在常规的BEPS范畴中。BEPS的关注点在于低税率国家所建立的可以允许跨国公司将应税收入转移出业务发生地的税收体系。而南非只是为企业的境内活动提供更为有利的税收环境。很多国家都有与此性质类似的激励政策。

这些激励政策往往需要仔细的筹划,以使其能作用

于最为重要的地方经济活动。这些议案通常还包括一些规定,以防止激励政策被滥用(即在没有真正进行本地经济活动的情况下获取了利益)或者仅仅是转移了原来已有的活动。这些激励措施的有效性尚待证实。

三、撒哈拉以南非洲国家的税制改革趋势

非洲大陆的税收政策制定者一直以来对外商投资都不怎么热情。税收协定中的税率与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基本一致,通常从10%起征。最高的预提所得税可达到25%(例如纳米比亚对于服务所征收的预提所得税)。在实务层面,许多非洲国家的税务机关对管理和技术费都心存质疑,往往无视税收协定,对这类服务全额征税。现阶段非洲大陆国家绝大多数还处于BEPS争议的边缘,但无疑,许多非洲国家已清楚地意识到了这点。

(一)转让定价

总的来说,非洲大陆对于转让定价报告的要求已越来越高。据了解,肯尼亚已建有人数相当可观的转让定价团队,而尼日利亚也正大幅扩充其转让定价团队。这都传达了一个明确的信息:转让定价已不再是一个可以轻易忽视的议题了。

(二)无视税收协定

非洲国家对税收协定的质疑近年显著上升。一些非洲国家在可能违反现有协定义务的情况下对一些优惠条款做了境内限制。从本质上来说,这些国内法规的修改旨在替代原有的税收协定,以适用于那些位于低税率国,同时其控股方又位于非协定缔约国的企业。莫桑比克等国已使用很多非正式途径以推翻现有的税收协定。例如,那些试图通过免利得税进行股权转让的莫桑比克矿业企业,被当地税务机关要求将放弃协定中的资本利得税收优惠作为取得必要采矿许可证的先提条件。

(三)对资本利得按来源地征税及间接资本利得的增加

尽管从技术层面来看,这不属于BEPS的核心内容,但许多非洲国家开始对资本利得实行来源地征税。许多国家对外国投资者出售非洲本地股权按来源地征税。最初,他们的关注重点在于那些不动产公司(即那些价值主要来源于土地、建筑、采矿权及其他不动产权的企业),但现在的关注点已开始扩展到了所有本地股权的转让所得。包括埃塞俄比亚、加纳、莫桑比克、坦桑尼亚、乌干达在内的很多非洲国家都对资本利得按来源地征税。

更加值得关注的是间接资本利得税的上升。例如两个非居民企业间的间接股权转让所涉及的资产在莫桑比克的话,莫桑比克将对该股权转让的资本利得征税。坦桑尼亚则将坦桑尼亚企业直接或间接股权的转让都视为企业资产的出售。据了解,纳米比亚也正考虑对间接股权的转让征税的立法。然而,这些国家仍只是一小部分,大多数的国家还只关注于不动产公司。

四、中国投资者的选择

(一)普遍缺少直接通道

作为非洲大陆的外来者,许多去非洲投资者(包括中国投资者)几乎没有直接的接入点。中国只与少数几个非洲国家有税收协定(即南非、埃塞俄比亚、尼日利亚、赞比亚,等)。而就中国香港和新加坡(亚洲的其他常见接入点)来看,到目前为止,香港与非洲大陆尚无税收协定,而新加坡仅与南非有税收协定。

外部投资者有强烈的动机利用各种低税或无税国家作为切入点通往非洲,以减轻在非洲投资的多重税收压

力(特别是当这些投资者打算同时投资于多个非洲国家时)。这些通常被使用的接入点包括阿联酋、卢森堡、毛里求斯、荷兰和瑞士(英国由于其不断降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以及多漏洞的受控外国企业机制正成为潜在国之一)。

应当指出的是,中国/新加坡——南非的连接可以作为一个选案,并以南非作为入口。南非有多个航空线路便于管理层的到访以及充满活力的金融业。此外,南非还设计总部机制以吸引此类外商投资。这一方案可减轻企业在南非的税收,除非其收入确实来源于南非(见 “受控外国公司”的定义及受控外国企业税收优惠,股息免税和利息所得税减免)。此外,该体制也不受南非外汇管制条例的限定(2010年南非储备银行)。然而,由于一些潜在的风险因素,使得南非往往被(投资者)忽略。在这方面,一些双边投资条约近期被取消了(2013年非洲投资者杂志),这是因为担心有些条约规定可能导致外汇管制的解除最终失效。而另一个担心因素则是这一新的企业总部体制尚未实践过。

(二)毛里求斯:非洲大陆的门户

毛里求斯因其广泛的税收协定网络而常常被看作是通往非洲大陆的首选门户。近年,毛里求斯的金融业不断发展,并被视为一个理想的经营地(World Bank Group Doing Business,2014)。其惟一的不足在于缺乏直航航线。另一个理论上可作为进入非洲大陆门户的是塞舌尔,但塞舌尔主要适用于高净值个人,而非大型企业。

在技术层面上,多数选择毛里求斯作为门户的外国投资者都通过“全球业务经营许可1”(简称“GBL1”)机制运作。相对于毛里求斯15%的标准税率而言,GBL1提供80%的名义税收抵免,使企业的有效税率降为了3%。GBL1规则也涵盖了有关有效管理地的标准,已经非常成熟。此外,毛里求斯没有外汇管制,而且政治稳定。

然而,全球舞台上不利的政治观点正成为一个困扰。许多非洲国家越来越将毛里求斯作为一个有害的税收实践。税务机关则更有可能对一个与毛里求斯有关联的当地企业进行稽查。据知,莫桑比克间接资本利得法规的部分动机就在于削弱毛里求斯控股公司架构的影响。非营利组织,如“行动援助”,也提出了毛里求斯税收实践的有害性,并公开反对那些通过毛里求斯运作的企业。尽管毛里求斯已采取多种方式来应对这些质疑,包括提高了对当地活动的要求,然而这些变化能否缓和这些直言不讳的批评仍值得怀疑。

五、结论

对那些有经验的人(投资者)而言,非洲从来不是一个适宜胆小者的地方。近期BEPS的发布无疑使得气氛更加凝重,尤其是在整个区域(南部非洲)都面临税收压力增长的情况下。尽管很多非洲国家鉴于OECD以欧洲为中心的情况,不会完全遵循OECD发布的方案,但是其中的某些建议有可能会被采纳。笔者预见分国别财务报告及更严格的反税收协定滥用条例将获得强有力的支持,转让定价将获得持续的重视。当然,这些改变是否足够或持续,以及这些改变能否在不妨碍正常经营活动的情况下杜绝避税活动,尚有待观察。

责任编辑:高 阳

# 张春雨女士现任安永(上海)咨询公司转让定价部门高级经理,在此之前,她曾在欧洲从事转让定价工作多年,具有非常丰富的国际税收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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