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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应解决四对矛盾

2015-12-12

乡村科技 2015年21期
关键词:财产权经营权抵押

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应解决四对矛盾

2015年8月末,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指出要稳妥有序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两权”抵押贷款业务,有效盘活农村资源、资金、资产等生产诸要素,打破制约“三农”融资瓶颈。

农村两权抵押贷款改革试点是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系统性工作,笔者认为,做好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必须解决好四对矛盾。

首先,解决现有法律禁区与土地流转现状的矛盾。当前,农民最主要的财产权利就是农村土地使用权和房屋财产权,而这两项权利在抵押贷款上都受到了现有《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的严格限制;且现行农村土地管理法律体系普遍禁止农地抵押,农村住房财产权抵押法律效力也不明确,导致农民可供抵押财产非常有限。然而,农民土地流转现状却在很大程度上突破了法律“界限”。这就形成了当前农村“两地”法律禁区与土地流转现状矛盾,这给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提出了新要求,即解决好现有法律法规与农村土地流转现状相互掣肘的矛盾,扫除试点法律障碍。而这次国务院对此也有明确规定:“涉及突破相关法律条款的,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试点地区暂停执行。”为试点顺利推进开了“绿灯”。对此,需试点地区有关部门和银行部门大胆突破和创新:一是最大限度地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以其承包土地经营权进行抵押贷款的权利,明确农村住房财产权可以进行抵押融资;二是在尊重土地流转现状基础上,大胆鼓励农民进行土地流转和以土地经营权及宅基地进行抵押贷款,调动农民参与热情和积极性,为推动农村两权抵押贷款奠定坚实基础。

其次,解决农民自主自愿与银行部门配合的矛盾。有关部门应发挥宣传引领作用,充分尊重农民主观意愿,应按照国务院指导意见:“‘两权’抵押贷款由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自愿申请,确保农民群众成为真正的知情者、参与者和受益者”来推动试点工作。在试点地区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农民对两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意见,认真探讨试点工作存在的困难及有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制订科学预案,使试点方案符合民情民意,减少阻力,充分调动农民参与积极性,使农村两权抵押贷款成为农村发展的“源头活水”。

再次,解决政府与银行部门共同防范金融风险的矛盾。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是项新事物,搞好这项综合惠民金融试验工程,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或风险,单靠政府或银行部门都将无法顺利完成。对此,要从三方面加大工作协调力度:一是试点地区结合国务院有关精神,加快各级政府融资担保公司及涉农政策性保险公司的设立,并建立各类风险补偿基金,为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提供全覆盖担保及风险补偿,消除银行机构后顾之忧。二是各级政府及央行、监管部门要加大扶持和协调配合力度,在发放再贷款、准备金等货币政策方面,以及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监督管理等方面,采取不同于一般商业银行的政策措施,以利推动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三是做好农村地区信用改造工程,为推行试点奠定坚实的信用基础。

最后,解决农村社会稳定与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的矛盾。对此,要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统一思想认识,把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作为改革试点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落实“两权”抵押融资功能,盘活农民土地财产属性,不能因推行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而损害农民权益。二是实现金融服务全方位创新。即在试点地区,力争金融机构、金融产品、金融服务实现全面创新,设计有针对性的产品及服务;金融机构结合“两权”权能属性,在贷款利率、期限、额度、担保、风险控制等方面加大创新支持力度。三是实现试点工作全流程透明化,提高试点监督能力,实行向银行抵押贷款的“两地”都要经农民本人签字同意的工作制度,避免农民在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中成为“失地”农民。

来源:《农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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