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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化视域下“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的三个维度

2015-12-08魏志奇

关键词:惠及公平成果

魏志奇

(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100872)

■政治学研究

现代化视域下“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的三个维度

魏志奇

(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100872)

“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所蕴含的逻辑必然性和现实深刻性在于当下中国实践探索和理论创新的总主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离开了这一总主题就无法深入地理解其内涵和意义。“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是对风险社会的积极回应,是应对现代化困境的必然要求。“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是社会主义的天然属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应有之义,也是我国现代化转型过程中公正缺失的积极应对。

风险社会;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社会转型

十八届三中全会在论述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时重申并强调,要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这既是对我国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一关键时期进一步改革发展的新的战略部署,更是对发展成果人民共享这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和核心命题的理论传承。然而在现实中,我们往往将“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理解为政府的民生政策和执政党的施政承诺。这很容易使人们忽略这一理念本身所蕴含着的历史纵深和现实背景,更无法透彻和清晰地理解其在当下中国发展进步中所处的地位和方略意义。事实上,“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所蕴含的逻辑必然性和现实深刻性正是基于当下中国实践探索和理论创新的总主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离开了这一总主题就无法深入地理解其内涵和意义。因此,本文尝试将“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置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宽广视域中解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视域中的“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世界现代化的一般规律与“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二是现代化的社会主义性质与“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三是现代化转型过程中突出的公正问题与“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首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符合世界现代化的一般规律。其次,我国的现代化道路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再次,我国现代化转型过程中,公正缺失问题突出。我国面临着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社会结构由封闭型逐步向开放型的转型,转型社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不可避免地存在“二元结构”,存在“转型与社会公平不可能同时实现”的悖论,“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是打破这个悖论的必然选择。

一、世界现代化的一般规律与“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一)“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是对风险社会的积极回应

塞缪尔·亨廷顿(Samuel P.Huntington)提出了一个关于社会转型的重要命题,即“现代性产生稳定,现代化却会引起不稳定”。就是说,一个完成了社会转型,具备现代性特质的社会,社会发展趋于稳定,而一个处于转型期的社会,风险很大。德国社会学家乌尔希·贝克(Ulrich Beck)认为,风险社会是现代性的一个阶段,在这个阶段上工业化社会道路上所产生的威胁开始占据主导地位。[1]目前中国社会正处在泛城市化阶段,主要问题有城市容纳、均衡发展和社会阶层分裂以及城乡差距持续扩大问题,这些问题使中国的社会变迁进入风险社会,甚至有可能进入高风险社会。[2]分配不公,政府腐败,社会信任缺失,失业人口增加造成社会不安,宗教纠纷,社会各阶层对立等因素可能引起巨大的社会风险。[3]

对这些可能引起社会风险的原因,我们可以从社会心理学理论中寻求答案。一是挫折—攻击理论。这一理论把人对他人的攻击行为和对社会的破坏行为视为遭受挫折的结果,即“挫折总会导致某种形式的攻击行为”。据此可以认为,当有某障碍破坏他们的目标时,受挫者会表现出不满并动员额外能量持续他们的目标,但仍不能奏效时,受挫者会产生破坏行为,并且挫折次数越多时,这种攻击性行为越普遍。反观当前一些社会现象,比如机场爆炸事件、幼儿园杀童事件、袭警事件,都与转型期的社会环境如贫困、人际冲突、不公正待遇以及难以捉摸的前途等不无关系。正是这些不断地挫折感促使个体通过反叛社会的行为来解决问题。

第二种理论是相对剥夺理论。该理论认为,剥夺的感觉来源于人们的实际需要的满足状况与他所期望的满足之间,或自己与他人需要满足之间相比较所感受到的差距感[4],这种差距感越明显,就越感到被剥夺。第一种是个人所处的现实状况与较高的期望产生的差距感。一般来说,经济发展和政治进步首先要求社会动员,政府的社会动员往往会集中在某些价值和目标承诺上。这些承诺在较长的一段时期内是可以实现的,但是针对同一社会目标,人们会有不同偏重的期望,人的急功自利的心理倾向总是容易将它转换成一个短期目标,这样期望与现实落差也会越大,对现实就越感到不满意。第二种情形是人们常说的攀比心理和嫉妒心理。个人一般喜欢和自身境遇相同或相似的人横向比较,并倾向于对比较结果做出利己的解释。尤其是在法律规则不透明的情况下,人们往往会把自己的失败归结为竞争对手拥有特权,臆想竞争背后一定经过了某种暗箱操作,即人们往往把挫折与不公正联系在一起。反观当前一些社会冲突事件,多数群众更倾向于将事件中的反面人物与“富二代”,“官二代”等联想在一起。此时,人们更容易对社会规范失去认同,进而发生“社会泄愤事件”。

当前我国很多社会矛盾和社会风险的焦点集中在城市拆迁、农村征地、环境维权等方面,这些矛盾中,在当事人看来是外在原因(利益相关人,党政干部,利益集团)对自身利益的剥夺造成的,因而受损人走上了报复社会的道路。简言之,只要存在利益分享不公正,就存在社会风险,不管这个不公正是现实存在的,还是各种因素促使人们臆想的。

(二)“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是应对现代化困境的必然要求

从世界范围看,很多国家都在奋力推进现代化,但最终效果却差之天壤,一些国家的现代化以最小的成本取得了最大的成就,相反,另一些国家的现代化却陷入困境:政权更替、社会动乱,人民生活水平停滞不前。总结历史经验,陷入困境的原因是极其复杂的,但一个基本事实是:长期存在的二元社会和明显的社会不公正是社会经济政治冲突的基本原因。

关于现代化可能遭遇的困境的研究,学术界有两个概念,一个是“中等收入陷阱”:当一个国家的人均收入达到中等水平后,由于无法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最终出现停滞的一种状态。在这个时期,经济快速发展积累的矛盾集中爆发,原有的发展模式无法有效应对由此形成的系统性风险。当今世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存在所谓的“中等收入陷阱”问题,典型的表现是收入差距迅速扩大,中低收入居民消费不足,发展不平衡,社会分化严重。另外一个概念是“拉美化”,描述的是现代化进程中增长但不发展,繁荣但不富裕的经济社会整体不成功状态。从中国的现实情况来看,其典型特征,如收入分配不公,城乡发展不均衡,资源环境恶化,社会阶层流动固化,腐败现象快速蔓延等均不同程度存在,甚至有逐步恶化的趋势。不得不承认,中国社会发展到现在的阶段,已经有了大量经济增长之外的较为普遍和迫切的需求,如何在一个正在进行现代化建设的社会主义社会中体现公平正义,保证“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是顺利完成现代战略目标的重要保障。

二、现代化的社会主义性质与“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一)“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是社会主义的天然属性

就其基本意义而言,社会主义是一种理想社会思潮。列宁曾说,“剥削的存在,永远会在被剥削者本身和某些‘知识分子’代表中间,产生一些对抗这一制度的理想。”[5]在每一个社会,总会有那么一些揭露现存社会的弊病和探讨设计未来理想社会的杰出人士:柏拉图的理想国是出于对奴隶社会随处可见的饥饿、贫困和残酷压榨的忧愤与控诉;面对社会现实,孔子对大同世界的描述极为美好:“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这是古代的理想社会。在资本主义萌芽发迹的西欧,莫尔除了谴责剥削制度造成的的贫富分化和社会对立外,还刻画出了一个普天同乐、和谐团结的新人类,这是一个人人都能过上美好生活的乌有之乡,但它渗透着人人平等、财富共享、幸福普惠、和谐安宁的“社会主义”追求。

社会主义在发生学意义上是对早期资本主义表现出来的财产私有、残酷压榨、社会对立、贫困暴力和道德沦丧等善恶颠倒社会现象的不满,它确信“有一个使劳动与欢乐,富有与善良,德行与幸福在尘世间结合起来的社会。”[6]在这个社会,财产公有、集体劳动、团结协作,这是一个普惠和共享的制度;在这里,平等是最大的幸福来源,政治权利人人平等,财富分配人人公平,这是一个公正的社会、共同富裕的社会;在这里,生产效率不断提高,物质财富不断涌流,没有贫富对立,没有剥削和侵害,这是一个和平的社会、和谐的社会。这是人类关于社会共富的蓝图,关于社会财富人人共享的愿景。马克思的社会主义从经济学的角度用劳动异化的观点批判了资本主义,舍弃了用道德标准和理性原则批判旧制度设计新社会的总体性乌托邦。科学社会主义批判地吸收了空想社会主义思想的有益成果,提出要通过消灭“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需要”的情况,让全体社会成员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社会福利,保证人们体力和智力获得充分自由的发展和运用。[7]空想社会主义、科学社会主义都是以促使社会成员共同富足,共同享有社会财富和人的全面发展为社会主义目的的。社会公正、公平分配、普惠共享,团结互助这些社会主义的特征,正是发展成果公平惠及全体人民的核心理念。

(二)“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题中应有之义

马克思认为共产主义社会之所以比资本主义更高级,是因为它是“个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8]它消灭了“受他们自己的生产资料奴役的状况”后,通过社会生产可以保证一切社会成员的富足和不断充裕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保证他们的体力和智力获得充分运用和发展。然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商品货币关系的经济形式存在具有客观必然性,因此社会主义的本质和目的应以解放生产力,消灭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为指向。社会主义本质所蕴含的一个基本要求是,在生产发展、财富积累一定程度后应当保证一切社会成员的普遍的社会受益权。每一个人仅仅因为他是社会成员的一份子,就应该从社会中得到经济保障和社会照顾的权利,只要这种保障和机会不违背“最小伤害原则”且有利于社会总体福利的提升。[9]必须认识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生命时空仍然是社会主义,中国道路的生命支点仍然是为绝大多数人利益的社会主义,中国现代化的主要任务是建成全面小康社会和所有人富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

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总目标,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依循的基本轨道,体现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前进的客观历史进程。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已经走完了现代化“三步走战略”的前两步,人民生活水平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但是,我国小康社会是不全面、不均衡的。因此,建设一个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10]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主要任务。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在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过程中,使绝大多数人都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中的受益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的根本要求。为此,习近平同志提出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重大理论命题。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会上他提出,要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基础上,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发展——“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不管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还是全面深化改革,不管是全面依法治国还是全面从严治党,都必须维护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总之,着眼于共同富裕和公平正义,是我们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根本的品格特征,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向前发展的最持久动力源泉。

三、现代化转型过程中的公正问题与“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一)现代化转型过程中突出的公正问题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经历了并且正在经历着经济体制转轨和结构转化的双重转型。为了避免急速市场化改革带来较高的社会成本,为了规避社会秩序失控,中国选择了渐进式的转型(改革)道路。换句话说,是在体制转轨牵涉调节机制、市场主体以及社会结构和利益关系都发生转变的同时,行政权力以及依附于行政权力的各种社会关系依然控制着大量的社会公共资源。进一步说,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二元结构”因素在中国经济社会领域内明显存在。在这种情况下,社会不平等是市场经济带来的阶级分化和计划体制下等级分化相互叠加的结果。[11]381这种不平等既源于市场化改革带来了的社会分化,又源于计划经济结构时代的一系列“二元结构”因素。行政权力对生产要素市场的干涉使得一些生产要素是通过权力配置进行的,对国家重要资源的分配,形成了谁管理,谁占有,谁获利的分配结果。再加上制约“权力市场化”制度的缺失和一些利益主体在博弈中的弱势地位,转型过程中的不公正问题就无法避免:权力腐败、官商勾结和行业垄断及其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就无法避免,一些不合法的行为和不合经济规律的获利行为造成社会不公和贫富差距拉大就无法避免。

机会均等条件下的收入不平等扩大是合理的、公平的,通过政府的公共政策可以保障和弥补,这是现代市场经济理论和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最容易引起人们不满的不是机会均等条件下的不平等,而是通过人为的划分市场界限,通过权力干涉和政策歧视导致的各种机会不均等(不公平)而造成的收入不平等。[11]629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政府、市场和社会新型协同互动”,这一系列措施旨在解决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消极腐败现象严重的问题。在深层意义上,这也是重构以公平正义为导向的现代国家治理结构,降低经济社会转型风险的必然举措。

(二)不容乐观的社会公正状况

在上述背景下,今天中国的社会公正状况是不容乐观的,具体表现在:一是个人收入分配差距超乎寻常的拉大。在国际上,通常用基尼系数作为居民收入差距的基本指标。我国的居民收入差距都超过警戒线或已经进入了危险区,远远大于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0.3-0.4的水平。二是国民收入分配不合理。在初次分配中,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比例过低。在国民收入中,政府收入和企业收入远比居民收入增长的快。同时,再分配机制作用有限,税收没有充分发挥收入调节的作用,社会保障体系仍不完善。三是主要社会群体弱势化,边缘化。农民在征地补偿、房屋拆迁方面的利益得不到合理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弱势群体的社会地位逐步下降。四是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不完善。中共十八大报告提出要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然而目前政府投入、监管、执行、引导的法律和制度没有建立起,社会公平保障仍无硬约束。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等制度的滞后,严重阻碍社会公平的实现。

总之,过去三十多年,经济发展、财富增长是事实,改革发展的成果并没有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同样是不可回避的事实。如何“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的惠及全体人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一项极其重要的课题。

[1][德]乌尔希·贝克,[英]安东尼·吉登斯,[英]斯科特·拉什.自反现代性理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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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刘国荣]

D616

A

1004-9975(2015)04-0005-04

2015-06-03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马克思主义时代化研究”(11BKS014)

魏志奇(1985—),男,甘肃白银人,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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