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社交媒体时代如何遵守新闻规范?
——对上海踩踏事故关于遇难学生报道伦理争议的反思

2015-12-08韩瑞娜

中国记者 2015年3期
关键词:遇难者公共利益个人信息

□ 文/韩瑞娜

2014年和2015年新旧交替之际,上海外滩发生踩踏事故,截至2015年1月2日,事故共造成36人死亡,49人受伤。伤亡者多为年轻人,有高校学生和儿童。事件发生后,各大媒体纷纷跟进,从事故现场、遇难者及其家属、亲历者、医疗救助、事故原因等各个方面展开报道,力图呈现事件全方位的真实图景。在灾难报道中对逝者的关注是一种惯常的新闻操作手法和写作方式,此次事件也不例外,许多媒体把关注遇难者的生平和事迹作为报道的一个重要方面,报道引发了一场关于个人隐私、公共利益等新闻伦理的争论。

此次争论的焦点有三:1.媒体不经当事人同意使用社交媒体上的个人信息是侵犯个人隐私吗?2.如何平衡对个人信息的报道和满足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3.灾难性报道中如何报道遇难者?以上三个问题,既涉及法律又关乎道德,是新闻伦理的不同层面:关于新闻报道与个人隐私的问题,是和法律相关的问题,属于新闻伦理的底线;个人信息与公共利益的问题,事关媒体的社会责任,是新闻伦理的中观层面;如何报道遇难者,本质上是在讨论灾难新闻报道中是否需要多一些人文关怀,是新闻伦理的上线,属于道德的范畴。

焦点一: 社交媒体时代的个人隐私与新闻报道规范

关于争论的第一个问题,部分学生、网友、学者认为,媒体不经当事人同意直接公开使用社交媒体上的个人信息并不合适:个人“在社交媒体上填写个人信息,公开发布自己的动态”和“允许大众媒体报道自己在社交媒体上的个人信息和动态”是两件事;社交媒体上的个人信息根据内容和性质有很大不同,“不能笼统说在社交媒体上发表,就视为接受采访”“我同意对你说,但这不代表我同意你发表”。

部分媒体则认为,媒体可以自由使用社交媒体上的个人信息,这种使用并不侵犯个人隐私:网络时代很多信息是由当事人主动公开的,并不具有隐私性质:“只要当事人主动发布,这些信息不仅是对媒体的公开,而且是对每一个能联上网的人类的公开”。甚至指出:“隐私这个东西,在屏社交时代正逐渐被瓦解,很多传统意义上的隐私信息,如今大多都被我们自己泄漏(主动发布)在网上,多数时候,人们担心的不是所谓的隐私被看到,而是我们所晒的隐私有没有人关注和点赞”。也有媒体通过对法律专业人士的采访,认为经综合分析,媒体报道并未突破报道原则和法律底线,很难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侵权。

可见,争论焦点在于社交媒体的个人隐私问题。社交媒体是用户社会交往和信息分享的平台,同时社交媒体也影响新闻行业的生产方式,记者更多地在网络上发现新闻线索,获得新闻信息。在社交媒体方便了记者和受众的同时,关于网络伦理和网络安全的问题也浮出水面,其中就包括网络隐私。在笔者看来,单纯判断是否侵犯个人隐私的问题,是一个法律问题,而如何在新闻操作中避免侵犯个人隐私,则是一个新闻规范的问题,属于新闻伦理,前一个是底线,就低不就高,后一个是上线,就高不就低,中间仍具有一定的空间。此次争论,有媒体根据对法律人士的采访从四个方面证明,从法律角度,媒体使用社交网络上的个人信息不构成侵权。但即使法律上没有问题,从业者还是应该更多地从新闻规范角度避免此类操作,也就是在使用个人信息之前首先征得个人或相关人员的同意,对社交媒体也是如此。

媒体应该考虑到:首先,在社交媒体的新环境下,对个人隐私的判断环境发生了改变,线上的情况比线下的情况要复杂得多,法律关于个人隐私侵权的判断是否适用于新环境有待考证。其次,虽然社交媒体已经得到广泛使用,但是很多网友并没有意识到网络安全的问题,在发布个人信息时并没有刻意保护个人隐私,或者思考这些信息是否适合在网上公开?一旦个人信息泄露会给自己带来多大的伤害?再次,个人对其在QQ空间、人人网等社交媒体上所发布信息的传播范围,主观和客观上是能够估计到的,而大众媒体上的传播效力要远远高于社交媒体。最后,不同的社交媒体也有所不同,以微博和微信为例,虽然两者均具有大众传播和人际传播的特征,但是从使用情况来看,微博更接近大众传播,而微信更接近人际传播。

正是基于以上判断,媒体在使用这些个人信息时,更应该遵守新闻规范,在使用个人信息之前首先征得个人或相关人员的同意,把侵权争端防范于未然。此外,从信息源角度,个人在社交媒体上发布的信息真实性也有待确认,为了新闻的真实准确考量,记者也应该联络信息发布者或者家属,以核实信息。

有关上海踩踏事件报道的伦理争议

争论起源于北京和广州两报1月1日各自的一篇关于遇难者的人物特写报道。在遇难者中有一名复旦大学的大二女生,北京某报以《复旦20岁“才女”外滩踩踏事故中遇难》为标题,对该学生进行了细致报道,文中多处引用了百度贴吧、新浪微博和人人网主页等社交媒体方面的信息,而广州某报则以《遇难者XXX》为题,通过相关人员的经历还原事故现场,并且也部分使用了这位学生的男友在社交媒体上的文字。当晚,网易、新浪等转载了北京报纸的报道,并公布了遇难者的真实头像。

当晚,复旦大学官方微博发帖,呼吁媒体尊重、保护遇难学生,尊重逝者隐私。1月2日,一篇来源为“复旦易班”微信公共号的帖子《【呼吁】少点伤痛,多点尊重》引起关注,该帖受到了包括“复旦大学校友会”微信公共号等在内的多个微信账号转发,并且“复旦大学校友会”转发时对该贴重起标题为:《今夜无眠 复旦学生致部分媒体的公开信》。该“公开信”得到一位广州媒体人的回应,微信公共号“微观者说”1月3日以授权转发的形式转发了一篇文章,在该文中,这位媒体人认为,网络时代很多信息是由当事人主动公开的,并不具有隐私性质。并且认为,死者的亲人拥有最大的意见权重,“复旦学生”既没有证明记者操守有问题,也无权替死者亲人做决定。

争论继续发酵。1月3日,微信公众号“大头”发文《复旦学生公开信与那个面目模糊的媒体人》,该文认为通过报道的标题以及该遇难者的名校背景和其男友在社交媒体上的发言,媒体选择其进行报道难逃“煽情、吸引读者关注”的嫌疑。有教授认为“不能笼统的说在社交媒体上发表,就视为接受采访”,在没有违背法律和媒介职业伦理的前提下,对个人信息的使用应考虑知情权和报道对象两个方面。该文被澎湃新闻和网易新闻转发。

争论范围不断扩大。1月4日,《观察者》对此次争论进行梳理,并附上了争论各方的原文。同日,经济观察网刊登了评论员文章《上海踩踏舆情冲击波:喧哗与正见》,文章评价这场争论为一场关乎“新闻伦理”的泡沫争议。 1月6日,北京一家晚报发文参与讨论,文章援引法律专业人士的分析,认为“媒体的报道并未突破新闻报道的原则和法律的底线,很难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侵权”,并指出,关注遇难者是惯常的报道手段,且要慎用社交网络个人信息。

焦点二:关于个人信息和公共利益

此次争论的第二个问题是如何处理对个人信息的报道和满足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今夜无眠 复旦学生致部分媒体的公开信》认为,报道中“媒体大篇幅地引用了杜同学的私人资料:年龄、生源地、专业、生平喜好,甚至是生前的男友的话语”,这么做的目的与其说是“为了要哀痛一个生命的逝去”,不如说是“为了博得关注度”。一些新闻学者则认为在没有违背法律和媒介职业伦理的前提下,对个人信息的使用应考虑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对于知情权是否有重大关联。另有媒体则称关注遇难者是惯常的新闻报道手段,虽然此类报道的价值没有探究灾难原因的报道价值大,但这种新闻操作手法很难避免,但追问事件的原因仍应是报道重点。

可见,争论的第二个焦点的关键词是个人信息与公共利益,满足公共利益是媒体社会责任的重要部分,在争论中各方没有太大分歧:虽然媒体是否可以直接公开使用社交媒体上的个人信息存在争议,但大家一致认为新闻报道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应该是为了满足公共利益。陈力丹教授等在《中国新闻职业规范蓝本》中指出,新闻报道应兼顾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的原则。首先,报道的内容符合公共利益;其次,报道涉及公共利益信息的同时,不侵犯无关公共利益的个人权利,如尊重公众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利;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等①。公共利益是新闻侵权诉讼抗辩和免责的重要理由,但这不能作为侵犯公民无关公共利益的个人权利的理由②。

通过分析引发争议的报道,我们发现该报道使用了许多社交媒体上的信息,如汉服、请假条、遇难者男友的话等,这些内容远离此次事故核心,尤其是遇难者男友的大段告白,这些个人信息并不事关公共利益。虽然通过表达对逝去生命的惋惜之情,可以促使人们反思灾难,防止事件再次发生,但是正如网友所言:“如果‘展现悲惨’压过了‘还原现场’,‘还原现场’压过了‘追问原因’,那么无疑是一种喧宾夺主”③,而“立足于媒介的公共价值,灾难事故的发生原因和问责,才是报道的重点”④。

总之,“媒体人应该尽量把新闻事件当成公共事件,而不是悲情的新闻故事”⑤,况且“即便新闻攸关公共利益,传媒仍应在公共知情权与保障个人权利之间,寻求最适空间,提供正确、理性的报道 ,并审慎考量媒体侵权的影响与效应”⑥。以上考量既适用于传统媒体时代,也适用于社交媒体时代。

焦点三:灾难报道中的人文关怀

争论的最后一个问题是灾难报道如何报道遇难者及其家属。一方认为“一个可爱的生命已逝去,为什么还要用再一次的伤害来刺痛她亲人的心?”,而另一方的媒体则认为不能妖魔化采访,并不是所有采访都会造成“二次伤害”,好媒体是可以兼顾隐私保护与报道的,好记者本身就是人文的。

很明显,争论的第三个问题在于媒体报道是否造成了“二次伤害”。笔者认为,在没有搞清楚媒体关于遇难者的报道是否得到家属同意之前,关于这个问题的争论很容易在“媒体该不该报道遇难者”和“媒体该怎样报道遇难者”两个方面发生错位,从而导致争论双方各说各话。

媒体是否应该报道遇难者及其家属?答案是肯定的。上文已经分析过,这是一种常规的新闻报道手段,具有一定的新闻价值,世界各国的新闻界都在使用,只要注意报道比重和新闻规范,可以取得良好社会效果。所以应该警惕“一切报道都是有害的”错误想法,报道并不一定造成“二次伤害”,不正确的报道才会造成“二次伤害”。对愿意向媒体倾诉的遇难者亲人来说,叙述本身就是一场情感的宣泄,并且往往促进各种问题和困难的解决。中国传媒大学新闻学院副教授唐远清甚至认为,灾难报道有很多层面,聚焦个别的逝者故事非但无可指摘,而且应该多多益善,“我们往往太过关注宏大叙事,这种关注个体的报道反而太少,每个逝者都值得关注”⑦。

问题的关键在于媒体应该怎样报道遇难者及其家属。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就是“减少伤害”,两个最重要的新闻规范就是在报道前征得家属的同意和记者“换位思考”。“减少伤害”原则的本质是一种人文关怀。诚如某位媒体人所言:“媒体可以报道,并不代表应该报道,或者必须报道。操作之后,还有操守”。虽然道德的内涵与边界并非一成不变,但是最基本向善的初衷仍是不变的,即使在社交媒体时代也应如此。避免“减少伤害”一个最重要的操作规范就是采访前与家属沟通,说明采访意图,征得家属同意,不强行采访或诱骗采访,尽量采用联合采访方式,采访时照顾家属情绪,注意提问方式,不给家属带来第二次心理伤害。报道中涉及遇难者生前影像时要获得家属同意后再刊播。因此,媒体报道若是遵守了新闻规范,使用遇难者个人信息和照片前获得了家属同意,很难说对家属造成了“二次伤害”。

一些新闻学者在讨论中还认为媒体在使用个人信息时,要“为报道对象以及相关的人设身处地想一下”,这个“想一下”其实就是要记者“换位思考”,多站到新闻当事人的角度思考问题。“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新闻从业者通过移情来感知别人的境况和感情,是一种良心的呼唤”⑧,事实上,如果记者在采访和报道中能经常做到替对方考虑考虑,很多关于新闻伦理方面的争议完全可以避免。

发生在2015年新年第一天的踩踏事故留给了人们太多的伤痛,也留下了太多思考。个人隐私、公共利益、人文关怀,以及与之相对应的法律规定、社会责任、道德呼唤,分别映射到了新闻伦理的底线、中观和上线,所引发的关于新闻伦理的讨论不可谓不深刻。总之,社交媒体时代新闻报道仍应遵守新闻规范,在报道中,媒体既要守住底线又要努力向上线靠拢,切不可把底线当上线,把不得不做的和应该做的相混淆。正如陈力丹教授所言:“社会需要坚守底线伦理,还需要审美、感情、信仰及终极关怀,只有这样,社会的‘善’才是完善的,新闻传播业才会成为道德的和受人尊敬的行业”⑨。

(作者是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博士生)

【注释】

①陈力丹、周俊、陈俊妮、刘宁洁:《中国新闻职业规范蓝本》,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12年,第27页。

②卡伦·桑德斯:《道德与新闻》,洪伟、高蕊、钟文倩译,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22页。

③《复旦学生公开信与那个面目模糊的媒体人》,观察者,http://www.guancha.cn/Media/2015_01_04_305238_s.shtml。

④陆晔、谢静、赵民、葛星:《在满足知情权与消费遇难者之间》,http://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291090。

⑤《上海踩踏事故复旦遇难才女报道引论战 照片被公开被质疑侵权》,《北京晚报》,http://www.takefoto.cn/viewnews-273902.html。

⑥陈力丹、周俊、陈俊妮、刘宁洁:《中国新闻职业规范蓝本》,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12年,第27页。

⑦《上海踩踏事故复旦遇难才女报道引论战 照片被公开被质疑侵权》,《北京晚报》,http://www.takefoto.cn/viewnews-273902.html。

⑧⑨陈力丹、周俊、陈俊妮、刘宁洁:《中国新闻职业规范蓝本》,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12年,第31页。

猜你喜欢

遇难者公共利益个人信息
谈谈个人信息保护和公共利益维护的合理界限
如何保护劳动者的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进入“法时代”
警惕个人信息泄露
论专利行政执法对公共利益的保护
遇难者
个人信息保护等6项通信行业标准征求意见
表达自由语境中的“公共利益”界定
论公共利益的界定与情况判决的重构
法航29具遇难者遗体被打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