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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革条例》视域下的海瑞县衙整治

2015-12-07

黑龙江史志 2015年3期
关键词:淳安县衙海瑞

李 旭

(东北师范大学亚洲文明研究院 吉林 长春 130024)

明代中后期,官场贿赂成风,作为其间的海瑞,为追求儒家勤俭爱民的王化之道,遂在就任淳安知县时整治县衙。他所制定的《兴革条例》是其治理地方、匡正时弊的规划蓝图,整改县衙的内容就包含于其中。《兴革条例》是海瑞关心民命、改革吏治的集中体现,亦是海瑞为官清廉、不取毫毛吏治观的彰显。

一、淳安自然、人文环境:《兴革条例》之缘起

淳安县位于浙江省严州府,据黄秉石记载“淳,岩邑也,地瘠而民啬,所产茶、竹、杉、柏外无他物,且重崖复嶂,民易逃匿,山下田亩悉归右姓,穷民卒岁粒食,又当徽、歙下流,官舫日五、六至,夫役迎送,费不可支”[1]。故“地瘠”、“重崖复嶂”不便生产,就成为淳安县自然环境的最大特点。而“当徽、歙下流”,其交通便利这一优势,不仅没有转化成纾解民苦的途径,反倒是加重了人民送往迎来的佥派负担,遂有“民之逃亡者过半”[2]的情景。

而淳安县亦未逃脱明代中后期的整个吏治人文环境。明朝规定,督抚、巡按、布政二司官和府官等有督导县级政府的权力,而督导的过程中,即蕴含着县官升降赏罚的现实利益在其中。为了取悦上级,馈赠之风便大行其道:“原二院守巡道出巡并委官查盘,县有馈送吏书银,出自里甲,多十二两,少五六两,沿习成风,无一无之”。[3]而淳安官吏“挨得一日便计一日工而取其值”[4]的庸碌无为、消极怠工的官场风气,以及“至应举入官,耽利禄,慕荣途,患得患失,靡所不至”[5]的追功逐利、不思民生和故意刁难小民、愚民贿赂胥吏的现状,刺激着以民生立命的海瑞敏感的神经。

面对自然和人文双重的残酷现实,初至淳安县的海瑞,利用为方一任的职权,力图革除县治弊端:“欲自为一编,以纪钱粮、以节财费、以酌情使节文,昭国制日月之明,扩吾心体备万物之理,使淳得户晓焉。吏缘为奸弊,民得安业乐生,而予亦得以常目在之,俨有师法”[6],遂有《兴革条例》之制定。

二、大刀阔斧、匡正县治:《兴革条例》整顿举措

规范官吏。作为一县之长的知县,在掌握一方民命的同时,也是效法的对象。深谙其道的海瑞遂有知县上任僚属“不远迎”、“不列缎席”的规定[7]。并且革除在知县进京朝觐时,搜刮民财以奉京官的陋规,仅要求准备交通费、造册费和随从的工食银即可。作为佐理知县的县丞和主簿,海瑞告诫其不要只想着养活生计、专注官途利禄,或者是只唯长官之命是从,[8]而是应当忠言谏策、不畏仕途。而“掌巡捕民间盗贼,争斗微事尽属之”的典史,手握他人性命,更应明察秋毫、小心谨慎,以防陷入“指良为盗”的奸计之中。[9]掌“一县之臃肿薄质,俱赖其陶成”的教官,海瑞要求其做好读书人的表率、拒收财货,“应将经书、性鑑、子、史、诸集、与群弟子朝夕讲读,月日会课,切磋琢磨,使之义理明而心性淳”。[10]作为专司之职的阴阳官和医官,在海瑞上任之时就发现,充当二员者全非有能之人,多为捐纳贿得,只贪图利禄,遇到上司查检,则以老人假冒充任,故成具员、一无用处,海瑞果断斥罢闲散,选任具有专业素养者担任。对于吏员、杂役等的“挨得一日便计一日工而取其值”[11]的消极怠工状况,遂规定每房办事人员由三人减为一人[12],在减少冗员的同时,也大大提高了办事效率。

革除常例。所谓常例,即没有明文规定而按惯例所派差投、征收银两的做法。在中国古代历代王朝中,明代官员的薪俸是比较少的,以县官为例:知县每月俸禄为7.5石,县丞每月薪俸为6.5石,主簿为5.5石,典史每月俸禄为3石,教谕、训导每月2石,而医学训科、阴阳训术则没有薪俸[13]。此外,吏员的薪俸、杂役的工食银更是微薄,特别是折钞以后,钞价日贱,实际所得更少。而明代俸禄之微薄在制度上无法改变,为了维持生计、寻觅助俸之源,促使各级官吏向下征收常例。而且民众在与官府打交道的过程中为了避免取祸,也贿赂官吏,这些因素都促成了明代常例的形成。海瑞在《兴革条例》中详细列举了主要官员和六房吏的常例。比如,知县常例多达23项,据夏邦、黄阿明在《明代官场常例钱初探》一文中计算,这份知县常例清单总收入约白银2665—2723两左右。县亟、主簿每年常例与县令相比,除折色银、清军匠银、审里甲丁田银、审均傜银四项没有之外,其余各项常例所得比县令减少一半。典史、教谕、阴阳官、医官、六房吏也根据其所从事的公务收取常例。[14]对于常例病民之症,海瑞大刀阔斧进行改革,遂将常例全部裁撤[15],以解民困。

对设施器具的管理。纸笔本由吏房掌管,根据各房公务繁简提供之,这样的弊端是很难一一查考,容易造成纸笔的浪费,海瑞遂规定今后实行“先用后偿”[16]原则,即“如有申文,各房先出纸写成,至佥押,计用过纸一张则给与一张”。[17]他还规定,本县在自理词讼的时候,只用两分钱的纸张,“如无干系册籍、文票、比较簿,损之”,而且“县去府不远,只用单纸为封不裱褙”。[18]海瑞以上举措,减少了纸笔浪费的发生。明朝规定,为了杜绝官吏上下其手,要求各级官吏以县衙为家,遂有“家伙”(日用家具等)之设。并且朝廷将家伙折成银两发放给官吏,其中“知县银十五两,县丞、主簿、教官十二两,典史九两”,事后又有所增加:“近两浙政议,又议县丞、主簿、教官增银二两一钱八分五厘,典史增银三两四钱一分五厘”。[19]这些银两支出名义上是国家拨款,实则出自里甲,而且在实际征收的过程中,其远超额数之规定。而新官在上任之时,地方官员又将离任官的家伙经过修理给新官使用,这样“新官家伙银两必至余剩”。为了缓解小民负担,海瑞重新规定了各级官员的家伙器具。他根据《两浙政议》,规定各县衙对将离任官员的家伙进行清点,可以整修的加以修整,坏了不能用的则“照数添补,送新官收用。各员银两支用余数另贮在官”,[20]以避免家伙银的流失。此外,县衙还要随时接受上级官员的巡查,要根据上级官员的品级准备相关的铺陈器具。由于上级官员并不常驻,其休息的铺陈家伙时常被县衙里的人偷盗污损,每次重新置办,所苦者又是小民,海瑞规定“以后止时加检查,遗失则补之可也。不必更造,致费民财”[21]。

修理公廨。县衙作为办公地点,由于长时间的风吹日晒,也需要维修。海瑞认为“修理公廨若不加意查考撙节,不免浪费。浪费则里甲苦之……小有漏损,各役自行检补。大损坏于自理词讼中取给,不扰里甲。”[22]此外,海瑞还规定“县中一应修理,并各衙有事做工,如担石土扛木除草打扫等项,只用皂隶工,多兼取民壮,再多兼用犯人,绝不用火夫。盖火夫数少,守宿轮班勤。如有不知此意,照旧例误用,总小甲执此禀告”[23]。可以说,海瑞在整修县衙的诸多主张中,其出发点与落脚点始终关照着的是——民生疾苦。

三、躬身践行、县治有成:县衙整治效果

关于海瑞整治县衙的效果,明代人何乔远在《海忠介公传》中曾有如下评价:海瑞“迁淳安知县,所以为县革去常例之无名者……吏胥公事毕,各还家,为农治生,从其本业。其治县精详,凌杂烦屑,无不明清。”[24]“明清”二字,充分肯定了海瑞县衙整治的成效。而清朝王国宪在《海忠介公年谱》一书中也说道:海瑞“在淳安任。公清查六房积弊,一切陋规严行革除其有益与地方者无不为之……吏治肃清”,“公平日淡泊明志,拯救因穷,淳安吏治,卓卓如是”。[25]其中“有益与地方者无不为之”一语,更提高了海瑞的人格情操——天下为公。二人的评论,代表了当时的舆论导向,说明海瑞的县衙整治是取得重大成功的。

海瑞整顿县衙的举措,因为减轻了小民的负担,这使他赢得了百姓的拥戴,当海瑞离开淳安调赴他任时,“百姓如失父母”,恋恋不舍。同时,海瑞洁己洁人、严于律己的高尚情操,又使他赢得了淳安“至今仍有‘爱民如子,视钱如仇’之谣”[26]的赞美,百姓亦为他建立生祠,永世怀念。

海瑞整治县衙之所以取得文人士大夫和百姓的称赞,这与他躬身实践是密不可分的。他在走马赴任之时,不像一般新官乘轿而来,他选择的却是沿途步行。在步行中,他体察民情、寻找施政点。到任后,更是事无巨细、样样关心,将体察出的问题,根据自己的实践条分缕析的做出整改计划。这些计划条目清晰,内容涉及到县衙治理的方方面面。此外,海瑞本人亦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这也有利于提高改革的公信度。例如,他自己过着极其俭朴的生活,“布袍脱粟,令老仆艺蔬自给”[27],其母过生日,也只买肉二斤,成为当时的“廉洁”新闻。

四、结语

为官淳安的海瑞,践行着儒家“民为贵”的思想主张,时刻牢记:“毫厘皆民脂民膏,损之毫厘,莫不有益”[28]的信条。作为“牧民之官”,他是成功的,他尽到了“于百姓鳏寡孤独饥寒疾苦者,无一不关于心”[29]的责任,体现出了浓浓的儒化关怀与济世情操。其大胆有为、敢于革除积久承袭的弊病,更是值得后人敬仰。而上至官吏简拔、下至纸笔使用,无事不细心留意,其眼睛盯着的是有形的外在物化,而内心关照的却是无形的内化民心,这种精神更是值得后人学习与借鉴。

[1]黄秉石:《海忠介公传》,陈义钟编校:《海瑞集》下编,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551页。

[2][3][4][5][6][7][8][9][10][11][12][15][16][17][18][19][20][21][22][23][28]海瑞:《兴革条例》,陈义钟编校:《海瑞集》上编,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38页,第42页,第48页,第148页,第38页,第39页,第51页,第51页,第148页,第48页,第43页,第148页,第41页,第41页,第42页,第128页,第 128页,第135页,第141页,第145页,第42页。

[13]何朝辉:《明代县政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7页。

[14]夏邦、黄阿明:《明代官场常例钱初探》,《史林》2008年第4期。

[24]何乔远:《海忠介公传》,李锦全、陈宪猷点校:《海瑞集》,海口:海南出版社2003年,第17页。

[25]王国宪:《海忠介公年谱》,陈义钟编校:《海瑞集》下编附录,第584-586页。

[26]黄秉石:《海忠介公传》,陈义钟编校:《海瑞集》下编附录,第554页。

[27]《明史列传》,陈义钟编校:《海瑞集》下编附录,第525页。

[29]汪天赐:《官箴集要》,官箴书集成编撰委员会编:《官箴书集成》,合肥:黄山书社1997年,第2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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