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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道家“自然”“、因循”思想及其生态伦理意蕴

2015-12-06张有才

黑龙江史志 2015年7期
关键词:本性自然道家

张有才

(中国药科大学社会科学部 江苏 南京 211198)

先秦道家“自然”“、因循”思想及其生态伦理意蕴

张有才

(中国药科大学社会科学部 江苏 南京 211198)

“自然”、“因循”是先秦道家哲学的重要思想,其蕴含着深刻的生态智慧。道家崇尚“自然”本身的活力,反对人为对万物本性及其法则的干涉,主张以“无为”的态度和方式对待自然环境。“无为”并非绝对的无所作为,还包含“因循”万物自然本性和法则而为之义,因此“因循”既体现了对万物的尊重,有助于破除价值观层面上的人类中心主义,又不致使人的活动与自然生态规律相违逆,从而避免生态问题的产生。道家的这一思想可为当代生态伦理的建构提供宝贵的思想资源。

自然;因循;万物;生态伦理

道家对世俗伦理道德持否定态度,在其看来,世俗伦理道德恰恰是“大道”遭到破坏的产物,即老子所说的“大道废,有仁义。智慧出,有大伪。六亲不和,有孝慈。国家昏乱,有忠臣”[1](P43)。生态伦理正是人类无视自然生态规律,从而生态环境遭致破坏后而产生的,依道家学说来看,人们只要崇尚“自然”本身的活力,不人为干预自然生态过程,“因循”万物自然本性和法则而为,整个生态环境自然和谐优美,如此亦不需要学者们耗费脑力和唇舌的生态伦理了。尽管道家否定世俗道德,但道家绝非道德虚无主义者,老子曰:“孔德之容,惟道是从”[2](P52),在其看来真正的道德应该是合乎“道”的,毋须言教的,是人们自然而然的生活方式。在生态问题日益严峻的今天,道家“自然”、“因循”思想可为我们重新审视和定位人与自然的关系、解决现实生态难题提供宝贵的参考。

一、自然——万物之本性、之所由

长期以来,视“道”为道家标志性概念几乎成了学界的共识,那么是否“道”就是道家思想的终极存在和最高概念?是否就是道家之所谓“道家”而区别于儒家等学派的标志性概念呢?许建良教授曾对此做过专题研究,他指出,在先秦诸子典籍中“道”并非道家独有的哲学概念,道家区别其他学派的标志性概念应是“自然”[3](P64-65)。在梳理先秦道家原典的基础上,许教授从生成论、本根论、存在论和方法论四个维度阐释了对“自然”的内涵及其在道家哲学中的地位[4](P12-23),笔者认为“自然”的涵义可以概括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万物的自然本性或自然状态

老庄道家常以“自然”来表示万物的自然本性或自然状态,如《老子》中的“辅万物之自然”[5](P166),《庄子》中的“顺物自然而无容私焉”[6](P294)、“知尧、桀之自然而相非,则趣操睹矣”[7](P578)等。在《庄子》中,“天”和“性”也常用来表示事物的自然本性或自然状态,如“无以人灭天”[8](P591)、“性分自足”等。“无以人灭天”将“人”与“天”相对,“人”指人为、有为,“天”指自然本性。“性分自足”是庄子对老子“自然”思想的进一步发展,其义为万物各有其不同的性分(即自然本性)规定,但各自的性分都是和谐自足的自然系统,任何不当的人为的举动都会给他们的本性带来伤害。庄子以凫、鹤之胫的长短譬喻来阐明了这一点,“长者不为有余,短者不为不足。是故凫胫虽短,续之则忧,鹤胫虽长,断之则悲,故性长非所断,性短非所续,无所去忧也”[9](P317)。以上是存在论层面上的“自然”,老庄道家主张尊重万物的自然本性,反对任何违逆和破坏事物自然本性的不当举措。

(二)万物的自为自能机制、法则、规律

先秦道家之所以推重和信任“自然”本身的活力,其依据就是万物本性自足,具有自为自能机制。此为“自然”的第二个涵义。

在生成论上,先秦道家否认存在创生世界万物的最高本体,老子认为,“道”并非直接产生万物,而只是万物生长的依据,他说:“大道泛兮,其可左右。万物恃之而生而不辞,功成不名有”[10](P86),王弼注为“物生而后畜,畜而后形,形而后成。何由而生?道也……凡物之所生,功之所以成,皆有所由。有所由焉,则莫不由乎道也……道者,物之所由也”[11](P137),王弼的注释很精辟地指出了“道”为万物之所由。然而“道”并非道家哲学的终极存在,《老子》曰:“故道大、天大、地大、王亦大。国中有四大,而王居其一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12](P64-65),“道”还要效法“自然”,这里的“自然”已不再是个物的“自然”,而是被提升为哲学概念的“自然”,因此在本根论上,“自然”被道家视为哲学的最高原则,是“道”运行所遵循的规律、法则。

以上是“自然”的两层基本涵义,老庄道家之所以崇尚自然本身的活力,除了信任万物自身的自为自能机制外,还有对人自身有限的生命和智能的考虑。万物世界变动不居、纷繁复杂,绝非人之有限生命和智慧所能穷究其奥,庄子就曾感叹以有涯的生命去追求无涯的知识为“殆矣”。那么,面对无限复杂的万物世界,我们有限的生命和智能是不是就无所作为?道家认为我们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尽究关于万物的所有知识,相反人若凭藉自己有限的、片面的知识妄想征服并主宰自然万物,则是极其愚蠢可笑的,其结果也是可悲的,人只需顺物自然,把我们有限的生命和智能融入无限的自然大化流行之中,因任万物自能自为机制就可以成就万物和人自身。

二、因循——顺物之自然

尽管直到战国道家文献《慎子》中才首次出现“因循”概念,但在先秦道家经典《老子》、《庄子》中,“因循”的精神实质已然存在,且是先秦道家独有的标志性思想,司马谈在《论六家之要旨》中概括道家特色时言道:“道家无为,又曰无不为……其术以虚无为本,以因循为用”[13](P3292)。

《老子》为“因循”思想之嚆矢,其具体依据是64章:“为者败之,执者失之……是以圣人欲不欲,不贵难得之货;学不学,复众人之所过;以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14](P166)“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即是因循精神的体现,这句话由三部分组成,即动词谓语“辅”、名词宾语“万物之自然”、动词补语“不敢为”,这里的“辅”为“辅助”之义,“万物之自然”即万物的天然本性或状态,“而不敢为”是指不违逆万物的自然本性的举措,也就是“无为”,是“辅”的补语,因此“辅”被视为“因循”的原点[15](P401-403)。在后来的《黄帝四经》和《庄子》中,常用“因”、“循”、“顺”、“从”等动词来表达因循思想,如“因之若成”[16](P510)、“因其固然”[17](P119)、“顺物自然”[18](P294)等等,都是指因循万物的本性或法则来成就万物和主体自身。

公式(1)中:Fij为城市i和j的旅游经济联系度;Pi 、Pj分别为2016年城市i和城市j接待旅游者总人次(单位:万人次);Gi、Gj分别为2016年城市i和城市j的旅游总收入(单位:亿元);Dij为城市i和城市j之间的最短公路距离(单位:千米)。

“因循”思想是道家应对复杂的万物世界所采取的行为之方,是“自然”思想在方法论层面上的进一步展开。老庄道家认为人要么如老子所言“居无为之事”,不干涉万物世界的自然过程,要么在行动上取法于天道自然,尊重和因循万物的自然本性和法则,即《老子》所说的“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唯有如此才能成就万物和实现人的价值,同时人与万物世界也方能达致“和谐”,此即道家所标帜的“无为而无不为”。从上述我们看到,道家主张的“无为”并非消极的“无所作为”,“无为在最初原始科学的道家思想中,是指‘避免反自然的行为’,即避免拂逆事物之天性,凡不合适的事不强而行之,势必失败的事不勉强去做,而应委婉以导之或因势而成之”[19](P83),也就是说,道家的“无为”不仅仅指不人为干涉万物世界的自然过程,还有“委婉以导之”、“因势而成之”,即因循万物自然本性和法则而为之义。

道家推崇和信任自然、赞美“道”的伟大和深邃,要求人在自然法则面前要谦卑,并在行动上倡导“无为”,决不是为了贬低人的主体性和能动性。道家反对的是人的骄傲自大,因为人往往蔽障于自己所创造的文化而与自然之道渐行渐远,其结果是给万物和人自身带来无尽的灾难。因此道家认为,人应该拥有伟大的胸怀,充分依托自然自身的能力来成就世间一切,或在行动上能够效法天道自然,因循万物本性和法则而为,与物为宜,利益万物而不居功,这些都是老庄提出的理想人格所共同具备的品质。

三、万物——价值之尺度

不管是“自然”还是“因循”,都是主体的作为,对“自然”的推崇是主体在认识论上的结论,对万物本性和法则的因循是主体在方法论上的选择,然而道家所要实现的目的决不仅仅是主体的价值和利益,“自然”和“因循”更不是主体为牟取自身利益而采取的迂回策略,道家始终以万物作为价值之中心和尺度,人只是万物的一部分,这点在《老》、《庄》原典中均有明确的表达。

《老子》第5章:“天地不仁,以万物为雏狗;圣人不仁,以百姓为雏狗”[20](P14),这句话最为明确地表达了道家的万物平等的价值观,“不仁”是不偏爱、不偏私,天地不偏爱而是一视同仁地对待万物,此为天道,人道本于天道,故而圣人治理天下,对百姓也应一视同仁。在《庄子》里,“不仁”即是“齐万物”,如“天地一指也,万物一马也”[21](P66)、“以道观之,物无贵贱”[22](P577)。《庄子》“性分自足”理论表达了万物自然本性和自能自为机制虽然各异,但是各自的性分都是和谐自足的系统,均有其内在价值的观念。显然,道家推重的“不仁”与儒家倡导的“仁”迥异其趣,儒家的“仁”是依据血缘亲疏而定的“差等”之爱,主体自身即是价值中心,然后外推,其范围限于人际;道家的“不仁”强调的是万物的平等,人不仅不是价值的中心和万物价值的尺度,而且还应拥有伟大的胸怀,在人与人、人与万物的关系上,应效法“道”的“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23](P137)、“善利万物而不争”[24](P20)的品质,“不仁”的范围不局限于人际,而是广及整个宇宙万物,这是道家的万物视野和胸怀。

道家以万物为价值的中心,并非否定人的价值和利益,道家所致力营构的是人与万物的和谐合一,在利益和成就万物的同时也实现自身的价值和利益,只是在主观上不把自己的利益置于万物利益之先,即“不争”,但最终的客观结果却是“后其身而身先,外其身而身存。非以其无私邪?故能成其私。”[25](P19)相对于万物利益的“公”,这里的“私”指主体的个人利益。

四、“自然”、“因循”的生态伦理意义

在当代西方,先秦道家思想倍受生态主义者的推崇,并对深层生态学产生深远的影响,这正是道家哲学中“自然”、“因循”思想以及以万物为价值中心的主张所洋溢的无穷魅力所致。下面结合上述案例概括一下“自然”、“因循”思想的生态伦理价值。

(一)不干涉、不破坏自然生态过程

不干预自然生态过程是我们在没有认清和把握生态规律之前最为明智地选择,此即“以不变应万变”、“以静制动”,这就是道家崇尚和信赖“自然”本身活力所昭示给我们的道理。老庄道家认为万物本性自足,具有自能自为机制,万物在自己本性的轨道上按照自身法则运行,会获致最好的发展,正如老子所言:“道常无名,朴虽小,而天地弗敢臣。侯王能守之,万物将自宾”[27](P81),因此人应“居无为之事”[28](P6),不去破坏万物的自为自能机制。

(二)尊重并因循万物自然本性和运行法则来安排人的活动

道家所倡“自然无为”绝不是消极的无所作为,它不仅指不人为干涉万物世界的自然过程,还有因循万物自然本性和法则而为之义,即顺物之自然、顺物之则。在道家看来,万物只要充分发展自己的天然本性,均能获得相对的幸福和自由,至少“循天之理,故无天灾”[30](P539),因此道家反对违逆和破坏事物自然本性的任何行为,“河伯曰,何谓天?何谓人?北海若曰,牛马四足,是谓天;落马首,穿牛鼻,是谓人。故曰……无以人灭天”[31](P591),这里的“天”即是指物之“自然本性”,“人”是人为。庄子认为违逆个物自然本性的有为是极其荒谬的,他说:“昔者海鸟止于鲁郊,鲁侯御而觞之于庙,奏九韶以为乐,具太牢以为膳。鸟乃眩视忧悲,不敢食一脔,不敢饮一杯,三日而死。此以己养养鸟也,非以鸟养养鸟也。夫以鸟养养鸟者,宜栖之深林,游之坛陆,浮之江湖,食之鳅鯈,随行列而止,委虵而处。”[32](P621-622)相同的悲剧还有:“南海之帝为倏,北海之帝为忽,中央之帝为浑沌。倏与忽时相与遇于浑沌之地,浑沌待之甚善。倏与忽谋报浑沌之德,曰,人皆有七窍以视听食息,此独无有,尝试凿之。日凿一窍,七日而浑沌死。”[32](P309)庄子所讲的这两则故事,是想告诉我们,离开个物本性轨道的任何有为,都会对那物造成危害。

因此,在处理人与生态环境关系时,应当顺应自然才能实现人与环境的和谐与繁荣,被称为西方道家的(美)约翰·缪尔就曾倡导过“顺应自然”的资源管理思想,他用的是“正当管理”一词,(美)利奥波德在《大地伦理学》中也表达了同样的思想。[33](P307)

(三)以万物自身为价值评价的尺度

因循万物自然本性和法则来成就万物,本身就体现了对万物本性的尊重,并以万物为价值之中心和尺度,《庄子》的“性分自足”理论有力地论证了这一点。《庄子》认为万物自然本性各异,每个事物也都有自能自为的机制,这种机制不是事物自身孤立形成的,而是万物间关联互动的结果,即是一种“关系”性的存在,尽管事物性分各异、自能自为机制不同,但各自又都是一个相对和谐自足的系统,万物只要充分发展自己的天然本性,均能实现等同的自由和幸福,在这个意义上,物类虽然各异,但都是平等的,因此不能以统一的标准,更不能以人的需要来衡量所有事物的价值,万物的评价标准只能以是否符合万物自身的自然本性和发展规律为判断依据,“凫胫虽短,续之则忧,鹤胫虽长,断之则悲,故性长非所断,性短非所续,无所去忧也”。地球生态系统及其组成万物,各有其自身的价值,对人而言无用之物,对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却是有用的,甚至对人有害的物类,对整个生物链却是不可缺少的环节,此即为道家所言的“无用之用”。道家的以万物为价值中心和价值评价尺度的观点与西方深层生态学的自然内在价值论颇为契合,是对价值观层面上人类中心主义的有力抨击,因而受到生态中心主义者的推崇。

“泉涸,鱼相与处于陆,相呴以湿,相濡以沫,不如相忘于江湖。”[34](P242)今天,当我们为了应对严峻的生态危机而忙于生态伦理的建构时,重温庄子这句穿越了两千多年历史时空的话语会有怎样的感受呢?我们的私欲膨胀和狂妄自大一度使我们陷入征服自然万物的疯狂之中,而置古人的智慧和告诫于不顾,其结果是“泉涸,鱼相与处于陆”的生态破坏,接下来便是“相ffff32以湿,相濡以沫”的生态伦理的建构与实践,此时方悔并向往当年生态和谐时的“相忘于江湖”,那时也不需今天所谓的生态伦理。然而今天“,泉”既已“涸”,也只能凿渠引水了,道家的“自然”“、因循”之道仍是我们回归“相忘于江湖”之境的明智选择!

[1][2][5][10][11][12][14][20][23][24][25][26][27][魏]王弼著.楼宇烈校释.王弼集校释[M].北京:中华书局,1980.

[3]重要依据为:《老子》25章“故道大、天大、地大、王亦大。国中有四大,而王居其一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4][15]详见许建良.先秦道家的道德世界[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6][7][8][9][17][18][21][22][29][30][31][32][34]郭庆藩辑.庄子集释[M].北京:中华书局,1961.

[13][汉]司马迁著.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1982.

[16]陈鼓应注释译黄帝四经今注今译——马王堆汉墓出土帛书[M].台湾:商务印书馆,1995.

[19][英]李约瑟著.陈立夫等译.中国古代科学思想史[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90.

[28][33]参看雷毅著.生态伦理学[M].西安: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2000.

本文为2013年中国药科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青年项目“多元宗教信仰背景下的高校思政课教学研究”(JKQR2013003)阶段性成果之一。

张有才(1975-),男,山东枣庄人,伦理学博士,中国药科大学社会科学部讲师,研究方向为中国伦理、佛教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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