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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可能与限度

2015-12-04马长山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5年11期
关键词:新一轮限度司法机关

马长山

新一轮司法改革无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并在当下“深水区”改革进程中负有重要的使命与担当。然而,它必然也会有其不能过于理想化期待的、必须直面的限度,需要努力探索司法改革的自主性道路及其实践策略。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所启动的新一轮司法改革,与前两轮司法改革具有很大的实质性差别。第一,在破除“体制性捆绑”、获取独立司法功能的同时,也被寄予了“政治体制改革突破口”的期待。第二,提供治理机制的司法框架和公平尺度。第三,提供风险控制与安全稳定机制。

但是,也要认识到司法改革进程必然面临具体而复杂的困难和问题。第一,司法至上作为法治社会的基本要素和根本原则不容否定,但是只能相对的、有限的独立。第二,既有政治制度框架的限制会对改革产生制约影响。第三,司法改革与现行法律规范可能存在冲突和悖论。第四,本土国情对改革产生现实制约与内在影响。第五,司法制度的演进或多或少都会带有某种“路径依赖”的问题。

新一轮司法改革的空间与限度,只能在具体的改革进程中予以摸索和试验,进而探寻司法改革的“中国”方向与自主性道路。第一,关于党的领导方式与司法机关“講政治”的尺度。要依法执政、依法领导,建立领导“干预”司法的责任制,厘清纪检监察部门与法官惩戒委员会之间的工作关系与职能,保障司法机关专事司法裁判。第二,摆脱既有的“路径依赖”,推进体制对司法机关的松绑,实现其在权力“体系化”中的“解锁”。第三,关于中央与地方司法权的合理切割与博弈空间问题。近期目标需要通过修改现有法律或立法的形式,明确地方政府协助司法的职责。第四,重建司法监督与责任机制。

(摘自《政法论坛》,2015年第5期,第3-25页。)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20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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