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住房公积金参缴者的利益补偿问题
2015-11-27刘丽巍
经济师 2015年10期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刘丽巍
摘 要:强制储蓄和低存低贷虽然是我国住房公积金互助性和政策性的重要保证,但是由于储蓄者和借款人是不对称的,大量中低收入参缴者低息存款的损失不能通过低息贷款的收益得到弥补,有悖公平性原则。为了完善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更好地解决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应当借鉴国际经验,在制度内设立额外的利益补偿机制。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强制储蓄 利益补偿 公平性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10-074-03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创立以来在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建立职工个人住房资金专户积累机制、促进我国住房金融发展和廉租房建设融资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虽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但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问题未获彻底解决的事实严峻考验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国内学术界和公众对其公平性的质疑仍不绝于耳。如何通过建立利益补偿机制来保证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维护中低收入参缴者的利益,对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以及推动保障安居工程建设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为何要对住房公积金部分参缴者进行利益补偿
我国住房公积金是强制积累的“低存低贷”基金,其制度运行存在着内在的逻辑矛盾。由于按工资一定比例缴存是法定并强制的,没有考虑参缴者收入高低和今后有无能力购房贷款,按月存入的公积金储蓄全部采取低利率计息,不管公积金如何增值,只要参缴者不参与公积金贷款就很难成为公积金的受益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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