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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

2015-11-24柴若冰白亦清

知音励志·社科版 2015年8期
关键词:自由裁量权

柴若冰++白亦清

【关键词】辩诉交易;司法效率;自由裁量权

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是指在开庭审理前,控方检察官与辩护律师之间进行协商,内容针对的是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通过双方的讨价还价来达成协议,控方通过降低或减轻指控,换取被告人认罪或做出自己有罪的答辩的一种司法制度。

检察官提出不指控或向法官提出减轻量刑的建议,换取被告人在法庭上做出有罪的答辩。通过这样一种特殊的司法制度,使被告人能够痛快的认罪,缓解侦查机关对证据收集的艰难,减轻繁重的审判压力,节约社会开支。

1 辩诉交易制度形成的客观基础

(1)二战以后美国经济高速发展,法制发展相对滞后。刑事犯罪率居高不下。尽管近几十年,司法部门一直加大执法力量的投入,但匮乏的人力和物力资源没能遏制住犯罪。美国又是控辩式的审判模式,犯罪嫌疑人有一定的“缄默权利”,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有权利不回答与犯罪行为有关的任何问题,这使得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有时候变得异常艰难。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去寻找能够定罪的客观证据,有时找到的证据甚至是徒劳无用的,在法庭上很难发挥其应有的效力,无法对被告人定罪,使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再次对社会造成危害。当客观事实造成司法部门的压力过大时,检察官变开始选择出路,即使用辩诉交易实现他们想要的结果。

(2)美国的检察官拥有刑事诉讼过程中公诉人的身份,他们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这个自由裁量权是指检察官有权力决定是否对被告人提起公诉,有权决定对被告人量什么刑,量多大的刑罚。当美国有限的司法资源在越来越多,积压案件得到快速审理时,个别检察官就开始,用一种交易或协议的方式来换取被告人在法庭上作出有罪答辩。当诉讼过程中证据不足或对控方不利时,仍然能够有效地惩罚犯罪。这无疑是有利的,也使得司法权有效运用,被告人在法庭上不再一直沉默(美国审判制度中口供可以作为认罪的主要依据),个别被告人会考虑自己犯罪实情,考虑是否要进行交易,交易能否减轻刑罚,快速结束审判是否对自己有利。

2 辩诉交易制度存在和发展的根源

(1)辩诉交易行为之所以控辨双方都愿意进行使用,根源在于节约了双方诉讼成本。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减少了诉讼程序的起诉、辩护、陪审等工作,必然减轻司法机关办案成本,尤其是在有限的社会资源条件下,各种合理措施的应用,便于提高社会效率。减少纳税人的花费,都符合当前美国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既提高司法效率,又节约了诉讼成本。

(2)有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毁灭了证据,或证据已经无法恢复,被告人如果不开口,则没有客观证据作为诉讼的支撑,又无目击证人,定罪成为一个僵局。根据无罪推定或疑罪从无原则,当庭释放被告人,罪犯逍遥法外,继续危害社会,撼动法律的存在和尊严。有时公诉方不愿放弃惩罚犯罪,案件的审判会一拖再拖,无限期审理,有时会出现长期羁押被告人的情况,损害了人权。

(3)对于侥幸或轻微的犯罪行为,没有对社会或他人造成一定危害,可以从轻或免于刑罚的行为,且被告人有强烈的悔改行为,社会也需要通过辩诉交易制度给予被告人一定的宽容。法律的威慑作用已经震慑了犯罪行为,惩罚了犯罪人的心灵,达到了教育的目的,帮他们改过自新。

3 辩诉交易制度的弊端

(1)对辩诉交易制度的质疑一直以来都没有停过,反对者认为通过认罪协商来解决问题,表面看似公平,实际会隐藏权力的滥用。检察官在诉讼过程中一直处于主导地位,是否使用辩诉交易都由他们主导。他们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力。假如为了快速结束审判,伪造一些犯罪证据;通过心理暗示引诱被告人;采取恐吓手段胁迫被告人接受交易,对被告人则是一种不公正的待遇。而这样的不公正对被告人来说又有苦说不出。检察官手中的权力如果被无限的放大,法官一般不会干预。那谁来监督和约束检察官的权力,会不会造成司法制度下的隐形交易,滋生权力的滥用?

(2)美国的法制基础是人人平等原则,辩诉交易制度在程序和结果上表现着公平,而控方手里掌握着绝对权利,有时被告人在审理之前已陷入了两难之境,如果不进行交易可能,会难以接受审判的结果,控方可能会提出严厉惩罚,形成一种对被告人来说的隐性威胁。有的辩护律师为了审判快速结束,获取应得利益,默认了这种威胁,间接倒向了控诉方,违背了被告人在法律平等原则,侵犯了被告人的利益,使得社会对司法公信力的质疑声不断加大。

4 辩诉交易制度发展的展望

辩诉交易的使用不能一概而论,虽然辩诉交易制度还存在一些尴尬,但从宏观角度来看依然是利大于弊。现有的司法体制下,监察制度的发展和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发展,有力地支撑了辩诉交易制度,同时不断丰富司法实践理念也推动了辩诉交易制度的发展,这也是很多大陆法系国家无法比拟的,社会制度使得辩诉交易制度不会消失,它会因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完善,最终发展成为一项公正的法律制度。

总而言之,法律有时能容忍一个有罪的人被判无罪,那为什么就不能通过辩诉交易的方式,允许一个有罪的人通过选择降低指控或减轻惩罚等方式,来减轻或从轻对其的处罚。这虽然不是最理想的惩罚方式,但它的优势在于能够从公正与效率之间找到一种“相对公平”,它的存在捍卫了法律的尊严。

参考文献

[1]徐美君.比较司法制度(第一版)[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08): 234-235.

[2]蒋敏露.论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j].现代商业,2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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