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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合同性质及定金责任探究

2015-11-24江申生

中国经贸 2015年19期

【摘 要】预约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在未来一定期限内签订本约合同的合同。在日常生活中十分常见。我国2013年《买卖合同司法解释》首次提到了预约合同,但缺乏对预约合同的具体规定。并非所有的认购书、意向书均为预约合同。预约合同和与之对应的本约合同有着密切的联系,但也是互相独立的合同。定金规则在预约合同中的适用必须根据实际中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关键词】预约合同;本约合同;商品房认购协议定金

在生活中小到外出吃饭预定桌子,大到买房签的商品房认购协议,我们签订的预约合同无处不在十分普遍。但是我国法律对于预约合同的重视程度显然欠缺,直到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中才首次提到了“预约合同”,认为预约合同包括了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再加上2003年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关于违反商品房认购协议等的定金责任,以及第5条关于商品房认购协议等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的即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规定,也不过三个条款。对于如何认定预约合同、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违约责任均未作具体规定。

一、何谓预约合同

有关于预约合同的定义,不同法系不同学者的定义均不一样,英美法系国家一般认为预约是不受约束的协议,大陆法系国家认为预约合同是独立于本约而存在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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