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公司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2015-11-17张云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9期
关键词:签订合同法定代表纠纷

张云

可能是因为职业习惯,在合同拿到手第一时间,我经常看到的都是其不规范的地方。现主要针对公司签约代表在签订合同时容易忽略的几个地方,谈谈签订合同应当注意的事项。

一、看清合同的内容,行使修改的权利

见过不少公司的签约代表,因为在交易中处于相对弱势的位置,或者为了表达自己爽快,只要是对方拟好的合同,大笔一挥、大红印章一盖,急匆匆的签完合同。直至发生纠纷后翻出合同一看才后悔莫及,因为合同条款均为对方设定,己方事事处于被动,因为对方把违约责任规定得很详细很清楚,而自己违约了,将必须负担高额的赔偿费用。而这违约赔偿金也是对方在合同中设定好的。

合同是双方共同协商的结果,并不是一方对另一方的服从。大多数合同的签订,总有一方先拟定合同。作为另外一方的签约代表,一定要牢记合同是可以修改的,即使是对方打印出来了,也不妨碍修改,千万不要怕麻烦,这一次的麻烦,可以避免以后可能出现的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如果当场有条件打印可以修改后重新打印,如果没有打印条件也可以在原稿进行修改,双方进行签名或者盖章。而最好的办法是在签约前用电子版互传修改达成一致后,进行正式签约。

二、每个空格不留空,合同条文不成空

我们经常看到签订好的合同,里面价格栏是空的或者数量栏是空的,这种留空的合同大都是由法律人员拟定好,由签约代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填写。如果签约时没有填写,不仅该条文没有意义,甚至有可能造成潜在的合同隐患。比如说合同相对方任意填写数字。例如有些将货款或者交货时间进行更改。在发生纠纷的时候,就会出现不必要的风险。在签订合同时,有些金额可能尚未确定,或者尚未计算出来。就会出现合同中的留空。对于能够确定的一定要填写,对于无法确定数字的,可以填写一下概数,并在备注里进行备注,以实际的为准。对于不需要的条款一定要删除,如果合同最后一条有留有空格填写“其他约定”而无需填写的备注的,也应当用斜杠划去。

三、合同主体要清楚,公私分明要记清

签约对方为企业时,应注意企业下属部门,如企业各部、科、室等是不具备主体资格,不能签约的,如果签订了这样的合同可能会因为主体不适格而被认定无效;而企业的分支机构,如办事处等,则应看其是否具有对外开展业务资格。如果有授权才有签订合同的资格,对有授权的分支机构的审查,除审查分支机构的履约能力外,还应审查公司的履约能力的情况。审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看注册资本,是否与拟签合同标的额相称,如差别较大,则可能风险也较大,应加以注意;看企业经营范围,看拟签合同业务是否在经营范围内,不是,风险也较大;看企业的工商年检是否通过了工商部门年度检验,如果没有,则签定合同时风险也会较大。除以上的方式以外,还应依据营业执照中记载的情况,对公司的办公地点、人员、固定资产等进行实地考察和确认。

应特别注意营业执照上的公司名称,保证合同上对方名称和企业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保持一致。一般而言,合同上会要求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在此应确认在此处签字的人的身份,如果不是法定代表有人,则应特别注意该人员是否有公司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并且應把授权委托书、合同书及个人的身份证明放在一起保管,以保证签订合同的有效性。有些人觉得法定代表人签名等同于公司签名,这是非常错误的认识。单独法定代表人的签名,相当于法定代表人个人的行为,即很可能被认为是与法定代表人本人签订合同,与公司并没有任何关系。即使是一人公司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签名也不能代表公司。正规的做法应该是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签约代表)签名,由公司盖章。

四、邮寄合同风险高,保留证据很重要

如果条件允许的话,面对面签约当然是最好的。但总难免有些合同双方因为路途遥远或者时间不便,需要通过邮寄签约。如果合同双方有见面的机会,应当保留样章,以备邮寄签约时对照辨别。如果合同对方是自然人,应当对其签名进行必要审查,看其行笔是否顺畅,是否为临摹、影印。如果有签名底版可以对照则更好。

另外,如果通过邮寄签订合同,应当注意保留相应的证据。关键问题尽量少用电话进行磋商,多使用传真、邮件等能够体现信息来源和信息内容的方式。如果用电话进行联系,应当适当保留通话记录,对于关键的通话应当进行录音。收取、寄出合同的包裹封面和快递单应保存存档。

五、联系方式要写清,法律程序有依据

一般来说,如果律师拟定的合同,都会留空填写联系方式,例如地址、电话号码、E-mail、传真、QQ等等,有些签约代表对此视若无睹,觉得填写麻烦,依旧留空不写。有些签约代表认为不准备登对方公司之门拜访,没必要填地址;还认为自己和对方本来就是QQ好友,也互留了电话号码,本来也有对方的E-mail、传真号码,没必要填写。这就是没有理解合同中联系方式的意义。联系方式不仅是用来互相联系的方式,而且是一种对这种联系方式的确认。一旦出现纠纷,就可以以这些联系方式进行通知和送达。从保留证据的角度来看,只有确定了这些联系方式,才同时确定了这些相关的电话记录、QQ聊天记录、E-mail的邮件内容、传真内容等是对方传出的,否则,在这个QQ、E-mail尚未实名登记、手机也尚未实现全民实名制的时代,未经确认便难以证明联系方式就是对方的,只要对方不承认,那己方就十分被动。另外,如果涉及诉讼,也牵扯到送达的问题,如果在合同上写明联系方式,则为法院的顺利送达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也减少了乙己方维护权益的时间成本。

合同能约束各方共同遵守,在出现纠纷时,它显示出来的威力更大。签订合同涉及的问题相当多,作为公司的签约代表,在签约之前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该改该删该补的,尽量协商做好相应变更。不要怕麻烦,要认真对待。签订合同时多一份用心,以后执行合同过程中就少一分烦心。

猜你喜欢

签订合同法定代表纠纷
邻居装修侵权引纠纷
法定代表人當還是不當?
挂名法定代表人 成了“背锅侠”
引进版图书编辑工作要点
署名先后引纠纷
合同对价款没有作出约定怎么办
用“情”化解离婚纠纷
纠纷
法人和法定代表人有什么区别?
加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