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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时期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的定位与重构

2015-11-17郑俊亚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9期
关键词:转型时期行政法经济法

郑俊亚

摘 要:以前的经济法有很多缺点,甚至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所以社会上的有关部门正在不断改进经济法。使其处于一个转型期。而经济法和行政法之间的联系一直被人们研究。现在正处于一个转性的时期,当然要对两者重新进行分析和定位。本文从对两法的认识、两法的差别、两法关系的定位与重构展开讨论。

关键词:转型时期;经济法;行政法;定位;重构

对于以前经济法的发展历史很容易看出来,其发展历程是坎坷的。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包括冲突、意见不一致,资料不能统一等问题。經济法和行政法的关系确定起来还是比较困难的。以前有过一些关于这方面的法律,但是确定的是经济法和民法。对于这两法之间的联系、关系始终没有得出一个同意的看法。但是这两法关系的确定对于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很是重要,还能保证市场经济在一个可以控制的范围。

一、对经济法的认识

经济法存在与社会很久了,有关部门利用其的特点来调节和控制社会。其法主要是国家在一个大市场经济的基础下,对发展中出现了问题会及时的调节。从而让社会的经济走在一个正确的发展道路上,不会偏离。在我们的社会上,每个人主要构成了整个社会进步的因素,在不断进行物质生产,劳动运动,一起为社会创造一定的经济流动。正常情况下,社会会在一个正确的方向上面发展,但是也会有失去平衡的时候。那么这个时候经济的发展就偏离了轨道,时间长了就会影响到每个参与社会经济的人。所以在一个我们难以看到的经济环境下需要有一个调节和控制的经济管理办法。那么应需求出现的就是经济法。国家的一些有权利的机关可以依照这个法律进行社会经济的调节。使社会的经济和物质变化处于一个平衡的状态。

二、对行政法的认识

行政法是行政机关对与人们的一些不正确的行为实行办法的依据。行政法主要是对国家一些官员的行为进行管理的依据。是区分于普通平民百姓的一项法律。指的是如果国家一些高官违反了一些法律,可以通过这个法律来约束他们。因为他们是高于普通百姓的人员,他们的受教育水平一般较高,而且知道什么是部队的行为甚至是违法的行为。那么如果他们做错了,那自然应该比其他人的惩罚要大,这就属于一种知法犯法的行为,不能和一般的行为处理的方法一样。当然行政法只是一个广泛的定义,他可以分为许多小类型。上到国家一些重要机构的法律,小到基层干部的规范要求。同样也可以根据具体事项分为经济、教育、民事等分支法律。

三、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差别

1.产生的背景不一样

前者主要是调节经济方面的。是在市场经济出现一个不平衡的基础下调节的,期间社会的经济在一个放任的前提下,发展出现了很多的问题。而后者是调整政治关系的。是在某些领域的行政管理出现了问题,普通人不能干预,只能国家来控制的情况下出现的。所以说每个法制的产生都有其特定的根源,不是凭空臆想出来,都是特定的背景条件决定的。

2.面临的对象是不一样的

前者面临的当然是在社会经济环境下进行生产劳作的每一个人,是社会上每一个人都应该遵守的。具体是调节经济和物质之间的不科学发展,两者的关系已经不在一个正常的方向上。后者当然面临的是一些国家的行政部门所做出的不正确行为。其中可能有,滥用职权,压迫平民,私下进行贪污等一些违背职务的行为。后者不是对于社会上的每一个人使用的,而是具体做行政工作方面的人。

3.主要目的不一样

前者主要是对社会上一些背离大体经济环境的行为。对他们进行调节和控制,让他们的发展趋于正常,符合规律。只有保证每一个小的经济体系正常发展,不脱离大的轨道,才能使得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的很好。后者主要是为了实现国家的行政机构的稳定。对一些不正确的,违背其的行为进行惩罚和纠正,保证整个体系的正常。

4.使用的方法不同

前者,国家主要是间接地进行调节和控制。因为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中主要的参与者是社会上的每一个人,他们组成市场经济的每个部分。国家是间接的来调节和控制每一个个体。对于情况比较轻的,可以采取私下调节,如果情节比较严重,可以采取强制改变。后者,是有关部门对于违反的行为采取比较强制的办法来使其改正。

四、两法的关系定位和重构

1.现今的定位

虽然,两法之间存在着很多差异,但是两者也有一些共同点。比如说,两者面临的对象有一定的相似性。面临的对象可能都是政府。政府可能即涉及到经济法,其也可能进行社会上的有关经济活动。同时也会涉及到行政法,因为有政府的存在,就少不了一些行政事件。有些学者认为两者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他们的共同作用才使得社会大市场下的经济发展得以顺利进行。认为两者是相互配合和补充的,不是自己独立的。有的学界还没有对经济法到底是独立的还是归属于什么法律得出结论。学者们的看法各有不同,有的人认为其是一个独立的法律,而有的则认为其既不是独立也不是有所归属的,是发展出来的第三种关系。

2.转型期如何定位和重构

(1)我国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快了,但是却存在一些问题。为了更好地完善与发展,必须进行改革制度和完善法律。由于经济法主要还是有国家权利机关所实行的,所以在进行的操作和发布的文件等都或多或少的有政府的因素,这时候,为了公平,就必须和行政法相结合。两个法一起实行,能起到相互之间的制约和监督作用。

(2)应该分清楚两法的管理部门的职责。在两法共同实施的情况下,可能有些人对于自己应该干什么不应该干什么分不清楚,对于这两项法律混淆。所以要制定一些条文来规定部门的职责。如果两个管理部门对自己的职责还有疑惑的地方这是绝对所不允许的。

(3)加强经济法的权威性。两法的权威性差别比较大。因为行政法有很大强制性,所以人们对于此法比较畏惧。但是经济法的定位不明确,使人们对其不太重视。会导致权威性的降低。所以,两个要互相结合,权威性才能互相弥补。只有将其权威性提高上去才会让相关的法制发挥其最大的社会作用。

参考文献:

[1]马荣辉,赵传顺.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J].法学杂志,2004(09):12-16.

[2]彭飞荣.中国经济法学知识结构之分析—以经济法学研究10年(2001-2010)年会综述为样本[J].法商研究,2011(02):23-27.

[3]李正华.经济法的定位与经济法学体系之重构[J].河北法学,2003(06):45-49.

[4]李振东.论我国市场规制法的缺失及其完善[J].商业时代,2011(10):23-27.

[5]李希.转型时期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的定位与重构[J].商业经济研究,2015(15):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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