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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实现国际公民基本权利标准的基本原则

2015-11-17周捷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9期
关键词:生存权基本权利普遍性

周捷

摘 要:第二次世界大战让人们反思这场世界性的灾难,各个国家痛定思痛,由此产生了联合国,国内公民基本权利因为联合国的成立而走向国际化,随后出现了大量的国际条约和国际公约,人们开始重视公民基本权利这一话题,国际组织也颁布了针对不同区域的公民基本权利保护文件,除了法律法规,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组织和监督机构的成立有效保障了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实现。目前的情况是公民基本权利理论越来越宽泛,国际公民基本权利标准逐渐细化,专家学者需要研究的重要问题就是国际公民基本权利如何发展、向何处发展。本文将就我国如何实现国际公民基本权利标准展开探讨。

關键词:公民基本权利;国际公民基本权利

0引言

我国的公民基本权利保护自改革开放以来取得了优异的成绩,促进了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催生了中国特有的公民基本权利保护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理论。公民基本权利是最基本的也是能够体现生命尊严的道德权利,近年来国际公民基本权利标准发展情况良好,但是我们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解释会随着世界的发展变得残缺和片面,把握基本原则,实现国际公民基本权利标准,是我国现阶段的重要工作之一。

1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现状

1.1自由权保障情况

人因为公民基本权利的存在而成为人,自由是人类的本性,因此自由也是公民基本权利的核心和关键,自由权可以分为人身自由、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结社自由、游行自由等,人身自由权又包含住宅、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等权利。我国《宪法》的第37条到第40条针对人身自由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近年来发生的刑事案件却体现出我国在保障人身自由方面仍然存在很大缺陷,例如赵作海案、聂树斌案都是刑讯逼供的真实案例,这也说明我国的公民基本权利和国际公民基本权利标准仍然存在差距。

1.2平等权保障情况

人生来就是平等的,与自由权、生命权等一样都是不可剥夺的权力,按照平等的内容可以将平等划分为实质平等和形式平等,一般优先考虑形式平等,在对弱者有利的条件下可以追求实质平等,也就是违反形式的平等。考虑我国的平等权,就避不开我国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农民、残疾人、城市中的低收入群体等都是弱势群体,经济体制的影响造成贫富极端化情况愈加严重,随着我国逐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就需要投入更多的财力和人力来保障弱势群体的权力。

1.3财产权保障情况

西方领域普遍认为财产权也是人生来就有的权力,人通过劳动获取的财产可以由自己自由支配,可以说财产权是其他各种权力的基础和保障。但是我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处于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对立的环境下,因此并没有充分重视公民的财产权,一个明显的例子就是《宪法》中使用“神圣”来修饰公用财产,但是却没有用于修饰公民私有财产。我国存在的与财产权有关的公民基本权利问题主要是房屋拆迁和征收征用私有财产两个方面,例如房屋拆迁,自2007年开始,房屋拆迁工作中就出现了很多钉子户,但是钉子户和其他户主一样都有平等的财产权,应当受到保护,但是政府部门干部和领导却认为钉子户阻碍了正常工作,并没有给予他们应有的财产权保护。虽然近年来我国的私有财产保障情况逐渐乐观,但是仍然需要采取措施向国际公民基本权利标准靠拢。

2我国实现国际公民基本权利标准的基本原则

2.1国情与公民基本权利相结合

公民基本权利兼具特殊性和普遍性,我国应以具体国情为基础,将其与公民基本权利普遍性有机结合起来,这是实现国际公民基本权利标准的重要原则之一。何为公民基本权利的普遍性,包括四个方面的内涵,即:主体普遍性、内容普遍性、作为人的理想和追求因而具有普遍性、价值普遍性。公民基本权利因为具备上述普遍性,才能与各国具体国情结合起来,再加上要实现公民基本权利就必须考虑到不同国家的社会体制、历史条件、经济条件、宗教信仰和文化传统等要素。国家具体国情与公民基本权利普遍性的结合,实际上是在公民基本权利动态发展的过程中逐步加以完善。公民基本权利的特殊性和普遍性是相对的,要真正贯彻公民基本权利普遍性原则,就必须考虑不同国家不同民族的世界具体情况。

2.2优先考虑生存权和发展权

生存权的含义不仅仅是活下来,还要是有尊严、有脸面的活下来,不仅是个人生命的延续,还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延续的权力。生存权与健康权、基本生活权、住房权以及食物权等基本权力都有紧密的联系。在1986年的第41届联合国大会上确认发展权为人类的基本权利之一,发展权既具有群体性又具有个体性,对于个人主要是在社会、政治、经济等发展发展的权力。发展权和生存权联系紧密、相辅相成,发展权需要以生存权为基础和保障,生存权经过延伸成为发展权。对于我国来说,由于中国是发展中国家,人口基数大、人均资源较少、整体生活水平不高是基本国情,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仍然有较大差距。但是我国仍然解决了十几亿人口的温饱问题并且逐步实现小康生活,体现出我国将发展权和生存权放在首位,从这个方面来讲,我国对丰富国际公民基本权利标准做出了一定贡献。

2.3公民基本权利的全面发展

我国以基本国情为依据,选择了将发展权和生存权放在首位的做法,但是这并不是忽视其他权利的体现,而是要在促进发展权和生存权的基础上,以经济发展为依托,全面保护和发展其他公民基本权利,这点与西方国家不同,西方国家强调尊重与保护政治权和公民权,对于我国来说,社会权利、经济权利和文化权利等都需要循序渐进的发展,需要一定的经济基础和物质基础,因此不可能脱离基础谈公民基本权利。我国积极参与到制定核心公约的工作中,还签署了大量国际公民基本权利公约,对于国际义务严格履行,积极主动的开展公民基本权利保护工作,尤其是老弱病残以及儿童等的弱势群体的权力得到了充分保障,充分体现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先进性。

2.4权力和义务的统一

由于历史文化传统的深远影响,人们一般会克制个公民基本权利力要求,重视个人的社会义务和责任,而西方社会则是强调个公民基本权利利。国际公民基本权利标准则规定了人们在享受权力的同时还要负担义务,我国宪法规定和国际公民基本权利标准相符,规定公民享有权力的同时还要履行法律和宪法规定的义务,宪法对于公民权利和公民义务都有详细规定,因此不能只讲权力不讲义务或者只讲义务不讲权力,必须做到权力和义务的统一与均衡,才能保证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才能真正落实公民基本权利保护工作。

3结束语

综上,公民基本权利事业是一项循序渐进的发展过程,发展情况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其中最为显著的是历史文化传统与国家经济基础,对于不同的国家应根据具体国情,优先选择不同的公民基本权利内容,保持实事求是的态度,才能促进公民基本权利事业的顺利发展。

参考文献:

[1]李万才.当前国际公民基本权利法面临困境的原因[J].桂海论坛.1999,(02):32.

[2]尹生.核心国际公民基本权利条约缔约国报告制度:困境与出路[J].中国法学.2015,(03):63.

[3]夏祖义.浅析国际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争议性因素[J].经济研究导刊.2015,(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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