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信息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探析
2015-11-13芮文彪李国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杨馥宇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电子知识产权 2015年4期
文 / 芮文彪 李国泉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杨馥宇 /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芮文彪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 硕 士。2000 年起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现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审委会委员。

李国泉
吉林大学国际法学士,中国人民大学国际经济法硕士,香港大学普通法硕士。2000 年 起 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现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审判员。

杨馥宇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际法学士,清华大学国际经济法硕士。2008 年 起 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现任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知产一庭助理审判员。
一、问题的缘起
当今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使与数据信息相关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增多,网络技术的发展为利用数据信息提供了便利,对数据信息的需求使一部分经营者通过抄袭等方式将他人的数据信息据为己有,从而引发争议。法院在面对这些新类型的案件时,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在认定侵权行为时往往陷入困境。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特别条款均可在一定程度上为数据信息提供法律保护,但其严格的法律构成要件为数据信息的保护设置了较高的门槛,使得大量的数据信息游离于法律保护之外。司法实践中,对于能否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规范此类行为存在较大争议,一般条款属于高度抽象的原则条款,仅指明了法律保护的方向而未提供具体的侵权判定标准,利用一般条款对数据信息进行补充保护,该如何掌握标准,确属疑难。……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