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视与重构:论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侵权物品的处置
2015-11-13陈颖福建警察学院孙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电子知识产权 2015年4期
文 / 陈颖 / 福建警察学院 孙艳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引言
知识产权侵权物品1.如无特别说明,下文所称的“侵权物品”特指“知识产权侵权物品”。,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附属产品,包括两类物品,一类是直接承载擅自使用他人知识产权的侵权产品,如盗版书、侵犯他人专利的产品等;另一类是供侵权行为专用的工具和器具,如模具、专用设备等【1】。 在普通民事侵权案件中,侵权物品通常不会成为法律规制的对象,例如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案件中,机动车作为侵权工具,不存在被销毁或收缴的问题。然而,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侵权物品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这是因为,其不仅承载了载体物的物权,而且承载了未经许可而使用的知识产权,这两种权利又分别属于侵权人和权利人。那么,权利人能否依据知识产权来限制甚至销毁他人的物权?各地法院对此认识存在较大分歧。本文试图以裁判分歧点为中心,深入剖析分歧点背后的原因,并以此为基础,提出重新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侵权物品处置规则。
一、现状检视:基于司法需求与司法回应的实证调查
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必然来源于社会现实,又最终服务于社会现实。知识产权侵权物品的处置是否有现实的司法需求,法院对此又是如何回应的?本文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对此予以梳理和分析。
(一)司法需求:以国内和国际需求为考察视野
1、以当事人诉讼请求为视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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