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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世界的魅影商标名称现象的法律解析

2015-11-13张宏强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电子知识产权 2015年4期
关键词:知名度语言文字符号

文 / 张宏强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商标名称是商标实际使用过程中一种重要而常见的现象,之所以重要是由于在市场经济中,人人与之不可分离,人们均频繁参与到商标名称的生成、复制和传播过程之中。商标名称现象又是如此常见,以至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亲身实践体验却又长期视而不见,学界无人关注和研究该现象背后蕴含的理论意义。以笔者有限的视野,尚未发现有关商标名称现象的专门性研究文章,甚至鲜见有人提及之——在商标名称的意义上。如同电影《歌剧魅影》中巴黎歌剧院里神秘的幽灵魅影(Phantom),其影响力无处不在却深潜于歌剧院地下迷宫之中。商标名称在有关商标的各种现象中起着重要作用,却同样在现代商标法理论体系中杳杳无迹可寻。本文不揣浅陋,力图对商标名称现象试加阐释之。

首先给出商标名称概念的定义,本文暂定义为:为交流信息的需要,人们对使用中的商标的较为一致的言语上的称呼。

本文所指商标,如无特别指出,均指视觉商标。

虽然在既有的商标规则体系中尚无位置,但在个别行政或司法事务中,已经在上述意义或相类似的意义上使用了商标名称的概念。比如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上,在注册商标的信息登记中,其使用了“商标名称”的登记栏目。商标局或商标复审委的一些法律文书比如注册异议决定书中,以及部分法院判决中,论理中有时会使用关于商标的“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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