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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者不守法,会极大损害法律尊严

2015-11-12

清风 2015年2期
关键词:执法者尼格守法

文_本刊记者

执法者不守法,会极大损害法律尊严

文_本刊记者

杜培武

佘祥林

赵作海

念斌

依法治国的关键是执法,难点和重点也在执法。如果连执法者本人都不能依法行事,这无疑是法治建设现状产生一大硬伤。一些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维护社会秩序中发挥关键作用的同时,也出现了执法者违法现象。

透过一个个因知法、执法却违法的执法者败类或事件,人们无形中会对法治建设的现状产生困惑。因此,对那些以执法权之便利大行违法勾当的行为,应当大力肃清;对那些执法者有意无意打法律擦边球的执法“细节”,也应在法律框架内矫正。否则,必将严重败坏人们对法治的信仰。

执法者不守法,易导致冤假错案

一些办案人员心里甚至根本就没有对法律的畏惧,刑讯逼供之下,冤假错案由此产生。

昆明杜培武案、河南赵作海案、福建念斌案、湖北佘祥林案以及聂树斌案等举国关注的冤假错案中,无一不有执法人员对受害者进行刑讯逼供的阴影。此类冤假错案的一再发生,也让法学界人士和社会民众对依法治国的呼声日高。刑讯逼供不除,人人都有可能成为受害者。

稍微具有法律知识的人都知道,刑讯逼供是违法行为;作为执法者的办案人员来说,就更不可能不深知刑讯逼供的违法后果了。记者翻阅法律条文发现,刑法第247条已经规定了“刑讯逼供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232条的规定定罪,应从重处罚。有法学专家指出,这里的“司法工作人员”含公检法、纪检、监察及一切国家公职人员,这里的“司法权”是“泛司法权”。

既然对刑讯逼供罪有详细的法律条款和司法解释,为什么一些执法者还对刑讯逼供“青睐有加”呢?答案是,一些执法人员为求快速结案或立功心切,将刑法方面的条文弃置一旁而违法办案;还有一些办案人员心里甚至根本就没有对法律的畏惧,动辄野蛮执法。于是,刑讯逼供之下,冤假错案往往由此产生。

刑讯逼供之下,很少有人扛得住,一般人都不得不违心“供认”。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郭彦分析了冤假错案的产生原因后,将冤假错案的产生归结为四个方面的原因:“打出来的、做出来的、调出来的、闹出来的”。其中的“打出来”,即造成这些冤假错案基本上都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问题,有诱供、骗供问题。因此,执法机关要从披露的冤假错案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

比如广受法学界关注的“念斌投毒案”,是指2006年7月27日发生在福州平潭县的一起投毒案,当时念斌被警方认定是投毒者。该投毒案历时8年,9次开庭审判,念斌4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2010年10月,最高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出不核准死刑的裁定书,并撤销原判发回福建省高院重审。2014年8月22日,福建高院做出终审判决——念斌无罪。

然而,由此案引发的余震并没到此结束,入狱期间念斌是否遭受过刑讯逼供,成为公众关注的另一个焦点。果然,2014年12月26日上午,念斌向福建省检察院提交控告书。念斌在控告书中要求对平潭县公安局当年的办案民警翁其锋、游经飞在此案中涉嫌刑讯逼供罪,徇私枉法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犯罪行为,以及福州市公安局5名理化检验室鉴定人员的玩忽职守等行为立案调查,并追究刑责。在控告书中,念斌自述了其遭受刑讯逼供的细节。

再如在同样广受关注的呼格吉勒图案中,刑讯逼供也成了被社会广为关注的焦点。1996年6月10日,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枪决,距离案发仅62天。当时,该案件被列为内蒙古严打期间的成功案例,媒体广泛报道,相关办案人也得到相应的表彰和奖励。然而,此案显然经不起检验,2005年,真凶落网。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仅仅3天之后,当年承办呼格吉勒图案且因此案立功的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长冯志明被批捕,主要原因就是其涉嫌刑讯逼供等罪状。

执法者不守法,民众权利难保障

有的执法者知法犯法,甚至与黑社会勾搭,民众权利怎能得到保障呢?

如果说冤假错案是因执法者不守法而导致的极端恶性案件的话,那么,在日常生活中,就有更多看似“不起眼”的执法违法事例,如一些执法部门对拆迁户的野蛮拆迁,一些城管、交警不严格按法律办事的“随性而为”等。

执法车辆代表法律的尊严,也代表政府的形象,交警应该严格要求自己才是。但不是每一位交警都能严于自律。记者就曾看到过一位交警驾驶着没挂牌照的车辆在街上执法,却堂而皇之地对着街边路人以执法者的口吻喊话。到底是交通法对这位交警不起作用,还是他根本就不将交通法放在心上?这类事件,看似“细枝末节”,却暴露出个别交警在执法中不严格遵守交通法的缺陷。

再如城管的暴力执法、野蛮执法、参与违法拆迁的行为也属打法律擦边球或公然违法。部分城管队员野蛮执法,凶狠地对待被执法对象,并由此引发流血伤亡事件,这在新闻中并不鲜见。这种执法行为之所以广遭诟病,一方面是相关法律制度尚不健全,另一方面也是城管人员等执法者的法律意识淡薄。

广州市民陈志康就向记者求助过,起因是城管等部门强拆了他的住房。陈志康是广州琶洲村的一名村民,因觉得补偿不合理而成为“钉子户”。但是在几年前,陈志康家已遭遇过强拆。多名强拆人员闯入陈家,来者却不是法院人员,而是国土局人员和城管队员。而家被强拆时,陈志康甚至都不在家里。后来,海珠区法院一审判决,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海珠分局拆除琶洲村陈志康三兄弟房屋的行为违法。这说明,在此事件中,强拆陈志康家的相关部门和执法人员确实是违法“执法”的。而类似的强拆事件,记者还采访过多起。

更严重的是,还有个别执法者与黑社会沆瀣一气,这就不仅严重威胁广大群众的安全和合法利益,而且极大损害了执法队伍自身的形象,从而进一步影响法律的公信力。

在重庆市司法局原局长、市公安局原副局长文强被捕之前,身为重庆执法队伍中的“台柱子”,文强一度是重庆警界的“功臣”。谁也想不到的是,文强竟然是重庆黑势力中的标志性人物,与重庆目前已经审判的多个涉黑团伙有关联,由此也揭开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的公安人员涉黑案。视法律为玩偶的文强,以及类似于文强的大大小小的执法队伍中的败类,他们能做到执法为民吗?

执法者不守法,拖累法治建设

一些执法者手握执法权却寻租自肥,猖狂践踏法律,叫民众怎不心寒?

就在人们对重庆市司法局原局长、公安局原副局长文强的谴责声尚未消停的时候,又有不少“重量级”执法人员以身试法而转瞬成为被法律制裁的对象。比如说,在反腐强风中,山西省太原市就有三任公安局长连续被免。2014年8月,柳遂记被调查,成为继苏浩、李亚力之后第三个出问题的太原市公安局长。柳遂记当上公安局长仅一个多月后,网上就出现针对柳遂记的举报帖,涉及内容包括包养情妇、贪腐包庇、插手房地产、借用子女留学向国外转移资金等问题。手握执法权却如此“财色双收”,猖狂践踏法律,叫民众怎不心寒?

甚至在一些关系到国际形象的执法岗位上,也照样会时不时曝出执法人员监守自盗的丑闻。比如说海关作为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是保护国家经济安全、政治稳定、社会和谐、生态平衡的重要执法部门,然而,“守门人”却也常会蜕变为“放水人”。2014年以来,深圳海关进入多事之秋。据不完全统计,2014年深圳海关至少有23人“落马”。在一场对沙头角海关旅检四科突击行动中,办案人员在该科办公室当场查获108万元赃款,多个信封注明分账“清单”,走私车辆按次收费:小轿车1200元/次、商务车1500元/次,海关关员每人每月受贿至少几万元。如此明目张胆的集体违法犯罪行为,实不多见。

至于更多执法岗位上的违法犯罪行为,更是难以一一穷尽,此类利用执法之便进行权力寻租、“猫鼠”携手共惠的案例可谓比比皆是。如果不对这些执法队伍中的“毒瘤”加以大力清理,势必会延缓甚至阻碍依法治国的进程。而要根治执法队伍中存在的种种对他人违法执法、对自己放任欲望违法犯罪的乱象,除了要加强制度建设、强化权力监督外,提升执法人员自身敬畏法律的素养也是不可或缺的。

行文至此,记者不由得想起了“世界上最诚实的警察”的故事。英国有一名叫尼格尔・柏加的警察,被国际退役警务人员协会誉为“世界上最诚实的警察”。有一次,他发现自己在限速30公里的区域内以时速33公里驾车之后,便给自己开了一张违例驾驶传票,并把这件事马上报告交通当局。主管违例驾车案件的法官从未遇到这样的案件。结果,他判罚尼格尔25英镑。尼格尔另一件为人乐道的往事,是他的父母在公园里散步时擅自摘取花朵作为帽饰,他发现后,毫不留情地把母亲拘控。不过,罚款定了以后,他立刻替父母交付那笔罚款。他解释说:“她是我母亲,我爱她,但她犯了法,我有责任像拘控任何犯法的人一样拘控她。”

尼格尔的可贵之处,正在于他具有严于自我约束的道德自律意识,更是缘于他时刻保持着对法律的高度敬畏之心。如果我国各个领域的执法人员都能具有尼格尔一样的自觉守法意识,那么,约束执法人员权力的法律制度也就不可能成为一纸空文,“为民执法”也势必不再只是某些执法人员随便喊喊的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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