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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如不遵宪法,奢谈依法治国

2015-11-12宇镜平

清风 2015年2期
关键词:周永康依法治国宪法

文_宇镜平

党委如不遵宪法,奢谈依法治国

文_宇镜平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薄熙来以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依法判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维护宪法权威被高层人士多次强调。在中央要求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各级党委必须带头遵守法律,尤其是按照宪法行事,这是政治常识。在首个国家宪法日中,中央领导更是将党委要带头遵守宪法提到了新高度。习近平指出,宪法的生命和权威在于实施,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的关键是依宪执政,一切违宪行为必须追究责任。

然而,很长一段时期以来,不少地方党委部门和党委负责人的宪法意识却较为淡薄,尤其是一些地方领导的宪法、法律意识不强,以至于造成种种直接或变相的“人治”行为。诟病之下,忧思颇多:如果连各级党委负责人都不能自觉带头遵守宪法、法律,那么即使制定了再多的法律条文,依法治国也势必将成为空谈……

“一些高级干部宪法意识淡薄”

宪法的生命和权威在于实施,依法执政的关键是依宪执政,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

是否真正做到了依法执政、依宪执政,具体到各级党委对宪法、法律的执行层面来说,就看各级地方党委负责人对宪法、法律的遵守和执行程度深浅了。从执政伦理层面分析,这是不应该有争议的。因此,中央一直强调要确保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性。

然而,现实却往往并非如此。很长一段时期以来,我国的不少党委机负责人有意无意地淡化宪法、法律的权威性,甚至连个别党的高级干部都公然蔑视宪法和法律。对此,中央忧患,民众忧愁,正如不少有识之士指出的那样,如果连宪法都不遵守、不落实,那么即使制定再多的法律条文,依法治国势必就会成为奢谈;违宪行为若得不到及时的惩处和纠正,就是对宪法和法治的最大破坏。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在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表示,不少公务员特别是一些高级干部的宪法理念薄弱,宪法意识淡薄,在关系国家核心价值观与利益问题上,缺乏宪法自信,导致社会价值观的混乱,宪法权威受损害。这样的例子,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鲜见,中央党校政法部主任张恒山就指出,新中国历史上有过脱离宪法的时期,当时权力不受约束,引发的教训特别深刻。

那么,到了今天,党的高级干部是否就都能以身作则,按宪法、法律行事了呢?显然并非如此。在薄熙来、徐才厚、周永康、令计划等“超级大老虎”的身影中,都不难发现一些地方的党委相关负责人隐现其中,他们的共性之一便是以特权凌驾于法纪之上。而薄熙来、徐才厚、周永康、令计划等“副国级乃至正国级大老虎”,无疑当属专家所指的“高级干部”范畴。而薄熙来、徐才厚、周永康、令计划都曾担任过党委或党的相关部门“一把手”,均为浸润党内多年的高级干部。

徐才厚

2014年7月,中央在宣布中央政治局原常委周永康被立案审查的同时,公布了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主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迎来首个国家宪法日之际,令计划却被中纪委一举拿下。这种种看似巧合的重大事件,其实就是中央将“超级大老虎”拿下马来为重塑宪法权威“立威”的。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针对薄熙来、徐才厚、周永康、令计划等案的审查结果表明,无论官居何等高位,一旦违法犯罪,照样要追责,也表明了执政党正以最大决心推动依法治国进程。

比如说周永康,这个在刚过去的一年中被打下的标志性“超级大老虎”巨贪,一度官至中央政法委书记的高位,手握全国公检法系统的大权。于理于法而言,周永康都应该是遵守宪法、法律的全国表率。然而,撕开他的面纱却发现,他不仅没有起到模范守法的作用,反而以巨量腐败、党阀勾结等种种劣行肆意糟蹋法治。并且,周永康对宪法、法律的损害程度还远不止这些。有媒体认为,在约20年时间里,周永康的“能量”导致了十余个省市及国土、石油、公安、政法等多个系统的众多干部“共生”犯罪,从而建立起一个十分惊人的腐败“王国”。周永康及其腐败圈子对宪法、法律权威的损伤是不容小觑的。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任建明称,这样的腐败分子不需要很多,仅几个、十几个,就足以腐蚀全党全国,搞垮执政根基。此言不假,从现已披露的腐败内幕来看,在徐才厚、周永康等“超级大老虎”眼中,宪法、法律不过是一纸空文,或者只是其用于约束他人的工具而已。

地方党委领导中常见到“权大于法”现象

一些地方党委和党的部门领导干部所谈的法治建设,根本就不是发自其内心的自觉意识。

周永康

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保证宪法法律在党内、在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中的权威和尊严。为什么要坚持依宪执政?宪法学专家认为,关键一点就是要依托宪法规定的人人平等和反对特权原则,以及实现这些原则所建立起来的基本宪法制度,真正有效地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少数人以权谋私、腐败堕落问题。

但是,现实中,恰恰相反,不少地方党委负责人却将宪法、法律挂在嘴上而没有实际行动,有的地方党委负责人甚至干脆是遇事故意绕开宪法、法律来办事。如有的地方党委负责人在面对国计民生的大事时敢于随个人喜好“拍脑袋决定”,习惯于家长式的“一言堂”,甚至明知违反宪法、法律和党纪却肆意妄为。对此,国家行政学院研究员陈炳才一针见血地指出,一些地方官员胆大妄为,欺压百姓,无法无天,无视法律和法规,甚至说出“我就是法”的狂言,更不怕百姓告状。说到底,是权力形成了利益保护伞,制度对权力的制约、监督乏力。

令计划

对一些地方党委或党的相关部门负责人来说,“权大于法”是工作中的惯性思维。新华社记者曾跟随一位市委书记调研时发现,该书记在车上对记者大谈加强法治的紧迫性,尤其是领导干部带头守法的重要性。而下车后,他在指挥拆迁时,大手一挥,说,把这个拆了,把那个拆了,由此很难理解他的法治思维在哪里,可谓是“谈法治时滔滔不绝,做决策时权力滔滔”。宪法和法律明确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宪法和法制精神就在这位市委书记的一指一点之间被强权所“阉割”。可见,这位市委书记在面对记者时所谈的法治建设,根本就不是发自其内心的自觉意识。

如果上述市委书记还只是在特权潜意识的支配下,根据个人喜好“下意识”地混淆宪法、法律概念的话,那么,一些地方党委和党的各部门领导对司法、行政的人为干预,就是赤裸裸地凌驾于宪法、法律之上的举动了。

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司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在一些案件中,就有当地党委部门的领导干部指令检察院、法院“必须怎么办”“不该怎么办”。其实,这些党委负责人在公开干预司法程序,是公然违反宪法的犯罪行为。

这样的事例也常常见诸报端。2015年1月8日,中国国际扶贫中心原副主任魏崇金因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据《京华时报》报道,魏崇金任职期间出面找到河北省承德市一名领导杨某,帮忙“捞人”获得成功,并借机获取150万元好处费。(帮魏崇金“捞人”的某官员目前已经官至副省级)。杨某接受请托后,两次向承办王某案件的承德公安机关打招呼,指示其对王某的案子要抓紧办理,“有事抓紧查,没事别把人老关着”。正是由于杨某打了招呼,办案机关不敢怠慢,很快就将对王某采取的监视居住变更为取保候审。后来该案被撤销,而一年取保候审期满后,王某被解除取保候审,恢复了自由之身。

另据报道,广东省政府原副秘书长罗欧在落马之前,历任惠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揭阳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揭阳市委副书记。他在任惠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期间,为私人老板欧某枪杀法院执法人员的案件四处协调,使欧某逃脱了法律的严惩;湖南郴州黑恶势力首某因涉嫌非法拘禁他人,被深圳警方逮捕,罗欧又出面为其游说,要求放人。

一旦身处这种地方由于党委和党的相关部门领导干预司法、潜规则盛行的环境,检察官、法官即使想按照法律来公平公正办案,恐怕也是深感无奈。同样,在法治意识淡薄的一些地方官场,那些坚守法律底线的官员估计也常力不从心。据媒体报道,一位在基层当过书记的领导干部不无忧虑地说,在当市委书记时,有人想让他干预一起法院审理案件,他回复说,法院独立审案子,自己无权干预。结果这位请托人拍着桌子吼道,“全市都归你管,法院还能不听你的?!”

由此可见,在一些地方党委负责人脑中,权力是高于宪法、法律的,而这种错误观念的由来,正是一些地方党委和党的部门负责人肆意干预司法所种下的祸根。要在这种劣生态的环境下真正做到依宪执政、依法执政,无疑会有一个“依法”与“束权”的博弈过程。

依法执政光向宪法宣誓还不够

保证“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是依宪执政的题中应有之义。

2014年12月4日,中国迎来第一个宪法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都必须公开进行宪法宣誓。作为厉行法治的一个象征,国家宪法日的确立,再次彰显执政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坚定决心。

其实,公职人员正式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并非我国独创。据悉,宪法宣誓制度是世界上大多数有成文宪法的国家所采取的一种制度。在142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规定选举产生的有关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宣誓拥护或效忠宪法的有97个。自1919年德国首次确认国家公职人员就职宣誓制度以后,意大利、新加坡、芬兰、希腊、荷兰、葡萄牙、南非等国的宪法中也明确规定,官员任职前要进行忠于宪法的宣誓。

进行宪法宣誓虽然不是我国的“发明”,但是,从政治上来讲却意义重大。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这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具有浓墨重彩的一笔,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不过,笔者认为,要想扭转我国长期以来一定程度存在的党内宪法意识淡薄、一些地方党委负责人不遵守宪法的局面,显然不是一朝一夕能做到的。要想让依宪执政不再在一些地方成为空口号,光靠公职人员举行宪法宣誓还远远不够。德国、意大利、新加坡等国家举行宪法宣誓活动,之所以能起到约束公务员权力的良好作用,关键是因为其公务人员能真正从思想上敬畏宪法,在行动上遵守宪法。否则,如果说一套做一套,纵使宣誓的豪言壮语再动听,那么其实际意义必将大打折扣。

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依法执政。那么,党组织和党的负责人究竟如何才能做到依法依宪执政?湖南省委党校副校长、湖南行政学院副院长吴传毅教授指出,要做到依法依宪执政,执政党至少要做到以下几点:

——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法治体系新概念,并把法治体系纳入国家法治体系之中,成为国家法治体系的子系统。执政党在整个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具有领导地位,直接行使国家重大问题“决策权”以及“党管干部”“党管军队”“党管意识形态”等公权力。因此,执政党既要依国法(尤其是宪法)执政,也要依党规执政。为此,需要进一步健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全面推进党务公开。执政党行使的是国家重大权力。要保证国家重大权力的正确行使,就必须全面推进党务公开,即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权力受到有效监督。

——强化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党员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其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法治思维的实质就是各级领导干部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时,必须时刻牢记人民授权和职权法定,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权限和法定程序,必须切实保护人民权利和尊重保障人权,必须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自觉接受监督和承担法律责任。“这些都对推进执政党依法执政具有积极作用。”吴传毅说。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所长莫纪宏进一步指出,推进依宪执政,要克服的关键问题是如何推进宪法实施、加强宪法实施的监督和保障。其中,如何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是依宪执政的关键。同时,怎样保证“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也是依宪执政的题中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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