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同性恋者治疗的人格尊严侵权责任
2015-11-05杨立新吴烨
江汉论坛 2015年1期
关键词:侵权责任
杨立新 吴烨
摘要:中国首例同性恋矫正侵权责任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引出了为同性恋者进行治疗究竟是否属于侵权行为的问题。同性恋不属于疾病,为其进行矫正治疗,构成对同性恋者人格尊严的侵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同样,为同性恋矫正治疗作虚假广告,也构成虚假广告责任,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规定确定虚假广告侵权责任。与为同性恋者进行治疗的医疗机构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关键词:同性恋矫正;一般人格权;人格尊严;虚假广告:侵权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5)01-0122-07
一、富有争议的为同性恋者进行治疗的侵权案
2014年7月31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我国首例“同性恋矫正治疗”侵权案,并于2014年12月19日做出一审判决。对于本案,早有舆论关注,法院受理后一经开庭审理,便引起很大的社会反响。
1.案情简要和当事人双方的诉辩主张
原告彭先生作为同性恋者,长期受到来自社会与家庭的压力,2013年8月其在B网络公司的搜索引擎网站上输入关键词“同性恋”、“同性恋治疗”和“同性恋矫正”,均在第一条搜索结果里出现了某心理咨询中心的广告。2013年9月,原告致电该心理咨询中心,证实其确实进行同性恋矫正业务。2014年2月8日,原告到该中心咨询并接受了首次付费的“同性恋矫正治疗”,心理咨询中心承诺可以矫正同性恋,并对原告进行了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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