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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教育督导规定

2015-11-04

江西教育A 2015年10期
关键词:学校教育

[编者按]

《江西省教育督导规定》经省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省长鹿心社签发第216号令颁布,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它是我省第一部地方性教育督导法制性规范文件,也是我省教育史上的第一部政府规章。

教育督导是我国的教育基本制度,对保障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教育督导,早在2004年,就下发了《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的实施意见》。2011年和2013年,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先后下发了《关于做好新一轮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省级督导评估的通知》和《关于印发<江西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颁布不久,我省就成立了以副省长朱虹任主任的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为强化教育督导工作、推进我省教育事业改革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由于教育督导制度建立时间不长,社会各界和教育系统内部对教育督导工作的理解不深,认识尚不统一,造成实际工作中的督导制度和工作机制、机构不够完善,督导的法定地位和法定职能不够明确,督导队伍素质有待提高以及教育督导工作经费不足等问题。《江西省教育督导规定》出台,明确了我省教育督导的地位、职能、对象、范围、程序、方式、经费保障、队伍建设和工作机制,对贯彻施行好国家《教育督导条例》,做到依法实施督导,保障教育改革与发展目标的全面实现,实现全省教育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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