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下属军工科研事业单位职工薪酬对盈余管理的影响
——基于新《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思考
2015-11-02中国电子科技集团重庆声光电有限公司纪审部重庆400060
商业会计 2015年12期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重庆声光电有限公司纪审部 重庆400060)
2012年12月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72号)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颁布之后,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作为重要的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也在不断的丰富和完善,根据修订后的 《军工科研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结合军工科研事业单位的特殊性,2013年12月7日财政部修订并颁布了 《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防[2013]381 号)(以下简称新制度)。新制度从会计要素和体例上来看,基本与原制度相当,但是其实际核算科目和管理要求与原制度相比又存在较大的变化。本文就央企下属军工科研事业单位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对其盈余管理的影响展开思考。
一、新旧制度比较
新制度下“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军工科研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薪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补贴、职工福利费、职工社会保险费、住房改革支出等。而《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工字[1997]384号)(以下简称旧制度)下“应付工资”科目仅仅核算军工科研事业单位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新制度中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补贴与旧制度“应付工资”科目反映的内容一致。职工福利费据实开支是一个新的制度安排,改变了旧制度下“应付福利费”先提后用的要求,主要用于职工个人福利的开支事项。职工住房改革支出包括职工住房公积金、职工住房补贴、提租补贴等,但旧制度并没有统一的负债类一级科目予以归集,而是使用“专用基金——住房基金”这一权益类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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