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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的生态特性、环境要素与法律环境

2015-10-29闫海

西部金融 2015年7期

闫海

摘   要:金融具有依存性、适应性、演进性、竞争性等仿生特性,与自然生态相比,人的印记和外部环境对金融活动主体行为及运行结果的影响具有异质性。金融生态界定形成金融生态系统观和金融生态环境观,后者强调金融活动主体也必须依赖相应的环境而生存,作为金融生态运行基础性条件包括经济基础、法律制度、政府治理、社会诚信和社会中介等环境要素。法律环境被认为是最核心和最基础的金融生态环境要素。

关键词:金融生态;环境要素;法律环境

一、金融的生态特性

生态又称生态系统,是指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生物与非生物环境通过能量流动和物质循环所形成的一个彼此关联、相互作用并且有自动调节机制的统一整体,金融生态是一个非常重要且具有创造力的仿生学概念,充分地揭示了金融具有以下仿生性:(1)金融具有依存性。自然生态系统的依存性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在生物之间,由于食物链营养关系的存在,彼此相生相克;二是在生物与其赖以生存的环境之间,由于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过程,彼此相互关联。金融生态各构成要素也是相互依存的。一方面,资金供应者为资金需求者提供的融资为后者的生存和发展增加动力来源;资金需求者又为资金供应者创造出运用多余资金获得收益的机会和渠道;资金供求双方的融资也为金融中介机构提供了业务内容和利润来源;金融机构的活动便利了资金供求双方的资金调剂,促进着双方资本运作规模的扩大和资本收益的提高,金融活动主体因此紧密联系在一起。另一方面,金融机构的良性发展不断改善现有的经济、社会、法律和文化等金融运行外部环境,随着外部环境的完善,又不断地激励金融机构创造出多元化金融产品与服务。因此,营造金融活动主体之间以及金融与外部环境之间的和谐共荣关系是优化金融生态的核心所在。(2)金融具有适应性。在自然界中,生物与生物之间、生物与其赖以生存的环境之间通过相互作用而形成一定的生态平衡,外界条件的不同会引起生物呈现形态构造、生理活动、化学成分、遗传特性和地理分布的差异,而且生物为适应不同的外部条件也必须不断调整自己以保持动态平衡。金融亦是如此,金融是在一定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环境下形成的,具有鲜明的环境选择性,千差万别的外部条件造成各国金融具有不同的环境烙印。同时,为适应各自特殊的外部条件,通过金融内部自我调节与外部监管机制,金融活动主体动态地调整自己的经营原则、交易策略及规模结构等,金融产品和服务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供求得以调控。此外,金融活动主体的自我协调与发展推动了金融外部环境的不断完善,而随着外部环境自我调节机能的不断提升又促进了金融活动主体结构和功能的完备。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与自然生态类似,金融生态的自我调节能力是有限的,当外部影响超过一定限度,金融生态系统就会遭到破坏。(3)金融具有演进性。在人类产生之前,自然生态的平衡过程表现为各种生物之间以及各种生物与生存环境的自发性互动;当人类产生之后,自然生态的平衡则表现为人与自然(包括自然生物与自然环境)的互动,人类的行为既要受自然环境的影响,又影响着自然环境,在这种相互影响中便形成了自然生态的动态演化。金融发展同样是不断演进的动态过程,金融活动主体沿袭着自然形成的文化、理念、传统、法律等不断展开金融活动。这种自发的金融活动虽然通过自动调节功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达到系统的平衡,但随着经济社会中各种新生因素的出现,自动调节的有效性逐渐遭到削弱,金融生态原有平衡随之被打破,表现为金融活动主体之间、金融与外部环境之间关系的失衡以及由此不断引发的金融风险与金融危机。金融生态的平衡实质上表现为从平衡到不平衡再到平衡的动态演化过程,也是从过去的“自发”平衡到现代的“自为”平衡的过程,在现代金融生态的自为平衡过程中,政府作为金融监管者和调控者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4)金融具有竞争性。金融符合达尔文的自然定理“物竞天择,适者生存”。在金融的动态演变过程之中,一种金融活动的出现是金融机构适应相应生态环境的结果,当金融机构赖以存在的金融环境不存在或发生质变时,那么只有两条出路:一是灭亡,这意味着它已经不再适应变化后金融生态环境了;二是变化,随着金融生态环境的变化而变化。于是,一些新的金融活动出现了,一些旧的金融活动或者消亡、或者演进,金融机构要想生存下去,就必须不断的进行竞争,实现优胜劣汰。

但是,金融还具有不同于自然生态的异质性:(1)人是整个金融生态的核心。在自然生态中,生物与外部环境之间的界限十分明晰,而在金融生态中,无论是在金融机构内部,还是在金融机构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外部环境中,无处不带有人的印记,而人的活动天然具有“社会性”和“外在性”。人的经济交易和社会交往及其过程中的“溢出”效果,使金融机构与金融生态环境间界限十分模糊。(2)金融生态的重点在于外部环境对金融的影响。在自然生态中,由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将生物和非生物环境密切联系起来,因此既侧重于非生物环境对生物的影响,又侧重于生物对非生物环境的反作用。在金融生态中,经济和社会在本源意义上决定着金融的产生和发展,因此更侧重于外部环境对金融活动主体行为及运行结果的影响上,更具有单向性。

二、金融生态的环境要素

因研究目的、路径的不同,我国关于金融生态界定形成金融生态系统观和金融生态环境观。前者将金融生态等同于金融生态系统,例如徐诺金认为,金融生态又被称为金融生态体系,是各种金融组织为了生存和发展,与其生存环境之间及内部金融组织相互之问在长期的密切联系和相互作用过程中,通过分工、合作所形成的具有一定结构特征,执行一定功能作用的动态平衡系统。后者则将金融生态等同于金融生态环境,例如苏宁认为,金融生态是借用生态学的概念对金融外部环境的形象描述,通常指金融运行的一系列外部基础条件,主要包括宏观经济环境、法制环境、信用环境、市场环境和制度环境等方面。我们的研究以金融生态环境为视域,正如自然生态中生物不可能离开空气、水、土壤而单独存在,金融活动主体也必须依赖相应的环境而生存,作为金融生态运行基础性条件的环境要素包括以下:

第一,经济基础。经济决定金融,金融部门的产生取决于实体经济部门资金融通的需要,其后的发展则既受到经济发展的驱动又受特定经济制度环境的制约。金融亦又反作用于经济,一方面金融部门有效将储蓄转化为投资,起到优化地区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快速增长的作用;另一方面通过金融资源的合理配置,引导了产业结构的升级,促进了地区经济平稳发展。因此,经济基础是构成金融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经济基础的衡量又包括以下内容:(1)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发展水平是影响金融生态的一个重要因素,不断增强和完善的实体经济部门不仅可以促进金融部门业务发展,壮大其实力,还可以对金融部门提出更高要求和约束,增强其运营的稳健性。而且,经济规模扩大和实力增强可以抑制不良资产的产生,提高金融系统对不良资产的消化能力。(2)产业结构。产业结构是经济资源在不同类型的经济部门之间进行分配并不断调整演化的结果,它也是决定整个经济效率和发展态势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产业结构的优化程度决定了经济效益的高低与未来发展的前景,影响了一个经济体面对的总体风险特征,决定了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这些显然对于金融业的健康发展都是至关重要的。(3)经济活跃程度。经济活跃程度是经济系统及其制度环境具有活力的表现,对金融主体的生存环境及其发展潜力有重要影响。诸如商业贸易、投资行为的活跃程度,可以促进金融体系自身机能的完善,特别是有助于会计、审计、法律服务、资产评估、征信等金融中介服务体系的形成和发展。经济发展充满活力的地方,通常金融业发展也较快,金融体系及其生态环境也较为完善。(4)经济开放度。开放经济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点,通过改革开放,引进发达经济体的雄厚资本、先进技术和先进经验,可以获得快速发展的良机。(5)市场化程度。我国市场经济转型尚未完成,各地市场化程度很不一致。市场化程度高,通常意味着更少的管制、更自由的竞争和更低的地方保护主义壁垒,从而有利于基于市场交易之上的商业诚信的建立,并且有利于保证金融机构的独立性。

第二,法律制度。金融制度、金融活动的内容和要求往往被直接规定为法律,法律与金融本身融为一体。良好的金融法律环境是金融生态得以稳定发展的基本条件:(1)法律能够有效地保护金融活动主体的产权,有效遏止恶意信用欺诈、逃废金融债务;(2)法律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与安全,实现金融生态良性循环的有效途径;(3)法律是严惩金融违法犯罪、遏止金融腐败的重要手段,它是维护金融生态系统和谐、稳定运行的锐利武器;(4)法律是金融机构正确行使和保护自身合法权利,维护金融生态系统稳定运行和发展的根本保障。法律的最大价值和社会效益就在于推行其认可的金融行为模式,指导金融机构权利的规范运行,避免和防范各种金融纠纷与漏洞的产生。

第三,政府治理。政府不仅具有政治人身份,还具有经济人身份,适当的政府干预有益于纠正市场失灵,促使健全的市场机制的形成,但干预一旦过度,则会破坏金融活动主体经营的自主性、竞争性,甚至对金融生态环境造成持续性的不良影响。因此,政府治理环境构成为金融生态环境的重要因素。政府治理对对金融生态的影响可以以下方面来考察:(1)政府财政能力。政府对金融体系的影响在很大程度与其自身的财政能力有关。通常,评估政府部门的信用水平就是通过分析其偿债能力和意愿来展开的,而偿债能力也是由财政能力决定的。(2)政府规制程度。政府对市场行为规制的越繁琐、越低效,超出了政府财政能力和公共服务职能力所能及和力所应及的范围,可以反映出政府部门的财政风险和信用风险,以及这些风险对于金融生态环境构成的潜在冲击,还可以反映出政府介入对于金融生态系统自行平衡发展构成的潜在威胁。(3)政府行政绩效。行政绩效是政府部门在行使行政职能时表现出来的工作效率,是政府部门组织结构的功能体现和行政人员整体诚信意愿的外在表现。(4)政府透明度。透明度高低是推断政府诚信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适度公开、充分信息披露的政府活动有益于金融部门及金融活动形成理性预期,这也是现代市场经济中政府部门行使公共服务职能的一个基本准则。

第四,社会诚信。诚信在经济上可视为签约方对契约的承诺和遵守。在社会交往和经济交易过程中,往往可能出现失信行为,需要在社会网络中形成一种诚信规范或者诚信规则,作为网络中的个体和机构的行动准则,作为一种类似文化和习俗的东西传承下去,一直被社会经济活动的当事人所遵守,这就是社会诚信。

第五,社会中介。在一个社会中,中介组织的数量反映了公民社会参与程度,它能有效增强人与人之间的联系,提升建立彼此间诚信的基础。在现代经济社会中,中介组织产业化成为构成整个经济体系不可或缺的一环,诸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级公司、担保公司等中介组织,在现代金融服务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三、金融法律环境

法律环境被我国金融生态理论认为是最核心和最基础的金融生态环境要素。周小川指出,法律体系环境和执法环境对于金融生态有着重要的影响。随着经济转轨的不断深入,金融风险的表现形式会不断出现变化,需要解决的风险隐患也不断出现变化,这其中很多方面都和我国金融生态环境中的法律问题密切相关,而法律应是最后的“杀手锏”,“法律的不健全会直接影响金融生态。法制的好坏会明显改变微观经济主体的预期。从借款人角度看,法律上确实存在漏洞,导致贷款人通过中介机构,或者通过和银行工作人员拉好关系,或者利用银行在信息上的不对称性,成功获得银行贷款。如果没有非法占有,银行就难以提出刑事诉讼;即便银行提出破产起诉,借款人可以利用低标准的会计制度做账,说明目前还没有达到破产条件中资不抵债的条款要求,因此避免银行的破产起诉;即便银行用破产法起诉,在法庭审理之前,贷款人还可以尽量不给职工发工资,通过欠医疗费、养老金等办法,占用银行资金。任何一个联盟的借款人都可能会利用法律的漏洞,这对我们建立市场经济的财务纪律显然是有严重不良影响的。”徐诺金也认为,“一些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容易爆发危机,与其不健全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有关。因此,改进金融生态环境是改善金融生态结构,增强金融生态功能,提高金融生态生产力的重要内容。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的许多特征是通过法律制度来体现的,因此,法律制度是影响金融生态最直接的、最重要的因素。”吴志攀强调,“法律在金融生态环境中,既是‘看得见的手,又是看不见的,大道无形。法律好、管用,那这个生态环境就是和谐的、有序的,就将持续发展;法律如果乱套了,不管用了,那就风也不调、雨也不顺,野草疯长,蛇鼠一窝,这个环境就会崩溃。”

本文认为,法律制度对于金融生态具有以下重要意义:第一,法律制度是金融生态的基础环境。在金融生态中,一切金融业务都表现为合约的订立和履行,即使金融监管也表现为一个合约(法规)的执行过程。因此,法律制度成为金融生态运行最重要的基础。在现代社会,任何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都必须在法律环境下生存和发展,即使是新的金融组织、金融服务、金融产品、金融工具出现,也必须接受法律制度的规范,或者需要新的法律制度给予认定。第二,法律制度决定金融活动的交易费用。减少交易费用是人们对有关法律制度进行选择与改革的主要动因。金融生态具有明显的制度结构特征,一个好的法律制度,有利于降低金融活动的交易费用,提高金融交易效率;相反地,法律制度的不利变化会影响金融生态的内部结构,弱化金融功能,削弱金融生产力,甚至破坏金融生态平衡。因此,完善金融法律制度,就是改善金融生态结构,增强金融生态功能,提高金融生态的生产力。事实证明, 一个好的法律环境和好的司法和执法,和不好的情况相比,国家需要付出的资源差别可能是几千亿甚至上万亿。第三,法律制度对金融生态发展有重要的保障和推动作用。在金融生态中,无论是解决市场失灵还是避免政府失灵,都要倚重法律制度手段。国家的宏观市场调控和微观市场调节意图、成熟的经济金融政策,都需要上升到法律层次,以体现其形式上的权威性,延续中的稳定性,执行上的可操作性。金融行业的各种业务、各个业务环节都需要相应法律制度调整,所有的金融活动都离不开法律制度的保障和推动。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可以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提高金融机构内控水平,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金融业务的法律制度,可以优化金融结构,强化金融功能,推动金融机构创新,催生新的金融物种;金融环境法律制度,有助于优化金融发展环境,提高金融生态生产力;金融自律的法律制度,有助于防止的金融恶性竞争,增强金融生态的稳定性和适应性。第四,法律制度的好坏会明显改变微观经济主体的预期。在金融生态中,一个好的法律制度,可以有效发挥制度的激励作用,增强金融生态的自我调节功能。但是,如果法律制度功能紊乱、低效率或不公平,微观经济主体的预期就会扭曲。因此,如果法律制度存在漏洞,生态中的一些特殊主体就会利用漏洞谋取不正当利益,破坏金融生态系统的平衡;如果好的法律制度得不到执行,或者得不到严格执行,那么这种制度信息就会对微观主体预期产生强烈刺激, 导致集体违法、违规。

参考文献

[1]刘煜辉.中国地区金融生态环境评价(2006-2007)[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

[2]苏宁.优化金融环境 改善金融生态[N].金融时报,2005-7-13。

[3]吴志攀.持续改善金融执法环境[J].中国金融,2013,(13):17-18。

[4]徐诺金.金融生态论:对传统金融理念的挑战[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

[5]周小川.完善法律制度 改进金融生态[N].金融时报,2004-12-7。

The Financial Ecological Characteristics, Environmental

Factors and Legal Environment

YAN Hai

(Law School of Liaoning University, Shenyang Liaoning 110136)

Abstract:Finance has bionic characteristics such as dependence, adaptability, evolution and rivalrousness. Compared with the natural ecology, the impact of the impress of the human beings and the external environment on the behaviors and the results of the financial activity main bodies   is different in nature. The financial ecology is defined as the financial ecosystem and financial ecological environment, the latter emphasizing that the financial activity main bodies must rely on the corresponding environment and survive. The basic conditions of the financial ecological operation include the environmental factors such as the economic basis, legal system, government governace, social integrity and social intermediary. The legal environment is considered the core and the most basic elements of the financial ecological environment.

Keywords: financial ecology; environmental factor; legal environment

责任编辑、校对:张德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