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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均徭役财政负担解析——以海瑞《兴革条例》为中心

2015-10-29

关键词:差役海瑞淳安县

丁 亮

(辽宁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旅游学院,辽宁 大连116029)

一、问题的提出

均徭役是明代赋役财政体制中的一种徭役佥派制度,是地方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始于正统时期,大约在成、弘时期开始分化为银差和力差。关于银力差的轻重问题始终是明史学界讨论的焦点,从财政史的角度而言,可以将该问题理解为对均徭役财政负担方式与额度的解析。日本学者山根幸夫认为,由于均徭银差负担较轻,所以银差的出现对于应役人户而言,其负担是减轻的。而岩见宏则认为,最早的银差只有皂隶、马夫、斋夫和膳夫四个项目,这四项主要用于补贴官员日常开销用度,可视为官员对白银的欲求,况且此时缴纳如此数量的白银,对于民户而言并不轻松,因而,银差的出现并没有减轻民众负担的意味。但是岩见宏同时也指出,随着力差被追加的财政负担越来越重,在随后的力差银纳化过程中,的确有减轻民户负担的作用[1][2]。国内学者刘志伟认为,关于明代均徭役的轻重问题,明人似乎没有统一的意见,大致是均徭法实行初期银差较重,但是随着力差的负担逐渐加重,力差遂变为重差[3]。唐文基也认为造成差役轻重一方面取决于服役地方远近,另一方面要考察各项差役榜定派额与实际支费相去多少,重役则是由于劳务实际上超出了规定的范围[4]。

以上几种观点基本代表了中日学者对此问题的基本看法。总体而言,除山根幸夫对于银差出现的原因与其他几位学者稍有差别外,其他几位学者基本认同力差的额外负担是造成重役的主要原因,而此时力差向银差转化则具有减轻负担的意味。虽然对于均徭役负担的研究已经有诸多成果,但笔者认为仍有几点需要解决的问题。首先,确如岩见宏的研究表明的那样,银差的出现是为官员养廉而用,但笔者曾撰文指出,以浙江地区经验而言,至庞尚鹏一条鞭法改革之前,并不存在大量力差转化为银差的过程,因而不能据此来判定银力差孰轻孰重[5]。另外,从明人留下来的一些议论中来看,也不宜将银、力差简单地区分为轻、重差。张选《忠谏静思张公遗集》卷4:

如一户田多丁多,既编以重差一名或二名,其余量与轻差,或有贫民告愿近便力差或银差者,中间有最贫下者量免,庶几谓之均矣。[6]430

由这条史料可知,“近便力差或银差”比一般的轻差负担还要轻,显然轻重差与银力差并不是对应的关系。另如嘉靖《永嘉县志》卷3:

近议革府县库子并酌处仓斗、盐夫,于民有大利矣。若诸役稍轻者概编银差,非惟有司征收加烦,小民输纳亦有未便者。大抵重役利于银差,轻役利于力差,何则?重役官即备征,亦有限制。轻役私相雇募,虽稍溢额,其役银可以旋交,可以货抵故也。[7]571

上引材料可见,永嘉县差役的轻重仅在力差中加以区分。从该县志作者对差役银纳化改革的意见中可以了解到,财政负担重的差役适宜银纳化,而财政负担轻的差役则适合与百姓之间私相雇募,可以省却交银的麻烦。从这两条史料的记载似乎均表明,银、力差与轻、重差并无逻辑上的对应关系,但该问题仍需深入实证分析。此外,刘志伟等学者的观点也都认同,差役附带的财政责任才是判断徭役轻重的主要依据。因此,从逻辑上讲,即使是力差,只要其没有超额的财政负担也属于轻差的范畴之内。问题是由于此类财政数据的缺乏,目前尚未有学者对均徭役的实际负担额度进行量化分析。从笔者所见的材料中,海瑞的《兴革条例》对该问题有较为详细的记载,本文即以该文本为中心,尝试对上文所提到的明代均徭役的财政负担问题进行初步的数量分析。

二、淳安县均徭役的应役类型分析

《兴革条例》是海瑞任淳安县令时对县内政事的记载,完成于“嘉靖四十一年壬戌”,收于《海瑞集》中[8]。由于此时淳安县的均徭役全部已经标定工食银数目,我们无法通过这种书写方式来判断该项差役到底是银差还是力差,因而首先需要确定这个时段内淳安县均徭役的应役类型。

明代地方志书中对银、力差标定工食银两有两种解读方式,这两种方式同时也代表了均徭役的两种不同应役方式,笔者将其归纳为“征银除役”和“编银佥役”。所谓“征银除役”型,是指在均徭役的演化过程中逐渐有一些徭役项目不再需要民户亲身应役,而是转为“输银代役”。如唐文基认为,到了嘉靖年间,从当时的地方志记载来看,许多地方的力差和听差都已经折银输纳了。其引用的地方志包括浙江地区的嘉靖《武康县志》和嘉靖《浦江志略》两种,显然唐氏认为这个时期的地方志书中标注的工食银两就是力差银纳化后民户需要交纳的银两数[4]237-239。侯鹏与唐文基所持观点相同,侯氏认为在嘉靖《浦江志略》编纂的嘉靖二年时期,力差已经被标定工食银两,这表明这个时期力差已经折银了,均徭折银主要用于地方衙门的人役雇佣[9]147。综上可知,两位学者认为嘉靖时期地方志中记载的力差工食银两表明力差在这个时期已经折银输纳,变为银差了。

所谓“编银佥役”就是指“准银以定差,而不征银,听其身自执役或倩人代役”[10]2573,即只用白银数目标定差役的轻重,地方政府实际并不征收银两,服役人员既可以转雇他人,也可以亲身应役。

刘志伟在考察广东地区的“徭役编佥”时,注意到了“编银佥役”的方式,刘氏认为这是均徭法演变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的发展,给力差标定工食银两就使得力差的轻重也开始用白银来衡量,这就进一步明确了白银货币在财政赋税领域的地位。不过,刘氏在文中也指出,从体现编户与政府之间关系的财政意义上看,编银除役和编银佥役之间有根本性的区别。显然刘氏注意到了地方志中力差标定工食银两的另一种含义,即编银是作为衡量徭役轻重的标准,但徭役本身并没有银纳化[11]125。具体至浙江地区,蒋兆成认为虽然力差是“准银以定差”的,但是仍然需要供役人亲身服役或者雇人应役,只是随着货币经济的发展,力差变为银差的项目也就越来越多[12]。

由于地方志中均徭役被标定工食银两存在两种应役的可能性,而这两种情况分别对应银差和力差两个不同的应役类型。那么,如果要准确解读出均徭役的财政负担方式,首先需要确定这一时期淳安县均徭役的实际应役形态。在此笔者选取该县均徭重役和轻役各一例,试做分析。

第一例是作为淳安县均徭重役之一的馆夫,《兴革条例》载:

本府富春驿馆夫五名,每名银一十两,每两连耗一十二两。近日忽而变为三十余两。[8]99

这则材料表明,5名馆夫的工食银共50两,可实际的用银量要达到600两,显然是极重的差役。海瑞在该项目后边还记载到:

查得赋役成规册载,富、桐二驿并递运所船只铺陈水夫工食、支应等银共六千五百三十八两六钱,费用不为不多矣。防、馆夫之设,当答应奔走,非为廪给口粮诸事用银计也。今水夫银不足用,不思裁革,转防馆夫之身取足焉。遂至正银一两加银十余两。[8]99-100

上引材料可知,馆夫的设立原本是为了“答应奔走”,并不负担驿站的各项费用,但是由于水夫银用度不够,遂转而盘剥防馆夫之“身”。海瑞这样的记载表明,馆夫是在驿站奔走支应的力差,但是摊派在其身上的买办负担非常重。据此笔者认为,馆夫役属于“编银佥役”型的力差,该徭役上标定的工食正耗银并不征收,只是量化该役的实际负担额度,佥派此项徭役时要根据它的实际负担情况选择财力相当的人户。另外,庞尚鹏关于馆夫改革的奏疏也可以印证这种情况:

革馆夫支应。照得驿递供应甚繁,而馆夫最为困苦。官吏积棍百计侵凌,权势公差多方横索,荼毒之苦有难尽言。役银一两有用至数十两者,其势不至于变田宅鬻子女不已也。今若照数议征役银改令官吏支应又恐力不能胜,使客有稽程之叹。该臣案行代管驿传道佥事秦嘉楫会同粮储道右参政张柱从长计议,酌驿递之冲僻,较费用之繁简,于正银之外定位差等,量行加征贮库,馆夫尽发宁家。[13]卷1,题为悯时艰陈末议以垂法守事,p110

庞尚鹏这篇奏疏完成于《兴革条例》之后,其对于馆夫之役弊病的描述与海瑞所言基本相同,而改革的思路则是把馆夫由力差改为银差,只是在正额工食银之外多征银两,以满足驿站的用度。这从一个侧面也反映出馆夫在庞尚鹏改革之前一直是力差,这足以从一个侧面证明《兴革条例》中力差所标定的工食耗银其实并不征收,它只表明该役的实际财政负担。

以上分析了淳安县均徭役中重差之一馆夫的应役方式,据《兴革条例》的记载,该县均徭役中的重差是“编银佥役”型的力差,其所以重在于加在该役身上的买办负担很重,这种负担以耗银的方式被量化。此外,笔者再分析该县均徭轻差之一铺兵的应役方式:

铺兵。县前一铺,司兵七名。……通共司兵七十三名,每名役银三两。原县前铺有紧急长递事府公文差,比别铺勤繁,准每两加收五钱。近令各铺轮差,县前铺亦是每正银一两只收一两,不许加收。铺司兵在力差中是极轻者,先年多收加银,盖因府上查历有使用罚赎,各衙门查稽迟公文,亦有使用。……不然虽稽查极严,徒为包当之人增工食银尔……[8]102

铺兵所以是极轻的均徭役,不仅因为标定的工食银很少,还因为额外追加的耗银数量也很低,繁重者也只不过正银一两加收五钱而已。但是,这笔正耗银同样也不由地方政府征收,只是标定出来用于应役民户私相雇募“包当之人”的。“包当之人”(或称“揽纳户”)指替代被佥派民户去官府应役的一批专门人员,应役民户需要付给揽纳户一定的费用,支付标准即依据官府制定的工食正耗银两。相关记载也可见庞尚鹏的奏疏:

铺兵原有冲僻不等,役银亦有多寡不同。审编徭户不能走递,每被积年包揽,多索工食,甚至数倍,民苦繁重不堪。今量地里远近,斟酌重轻,定为等差,每名派征银两若干,给募勤实之人应当,若有走递稽迟,问罪追银,以警偷惰。[13]卷1题为均徭役以杜偏累以纾民困事,p124-125

庞尚鹏的描述表明,被佥民户不能亲自应役,往往私相雇募揽纳人户,以至于被“多索工食”,加重负担,而解决该问题的办法就是把铺兵由力差变为银差,改为官府自行雇募铺兵。可见,该役在改革前也属于“编银佥役”型的力差,只是追加的财政负担(即耗银)很少,所以属于轻差的范畴。

《兴革条例》与庞尚鹏的奏疏所记载的都是嘉靖后期浙江地区的财政情况,且两者对于均徭役存在问题的记载也基本相同,因而笔者认为,此时的淳安县也不存在大量力差转化为银差的情况,基本的应役方式还是“编银佥役”型的力差,对轻重差的讨论也主要集中在力差范围以内。关于浙江地区银力差转换的问题参见[5]前引萧山县令张选的论述也可以看出均徭役的轻重问题主要是针对力差而言的,这是由于银差项目的征收额度固定,且额外耗银的变化不大,因而一般不会列入讨论范畴,这一点在淳安县也有体现:

本府柴薪皂隶九名,每名银一十二两,每两连耗一两五钱。有闰月每名加银一两。

本县柴薪皂隶九名,每名一十二两,无耗。有闰月每名加银一两。

本县马丁四号,每名正银四十两,无耗。[8]101

柴薪皂隶和马丁是非常典型的银差项目,此二项很早就已经折银征收,用于补充官员俸禄的不足。这几个项的工食银虽然不在少数,但是由于额外的耗银很少,甚至没有,因此可以称之为轻差。但这并不代表银差就一定比力差的负担轻,上引材料表明,柴薪皂隶和马丁这些项目比起铺兵等工食银和耗银都很少的项目,负担还是较重的。嘉靖《永嘉县志》卷3载:

论曰均徭有银差有力差,议者欲无论银力酌量役次重轻,实计银数均以丁粮派之,不必注定差目,概征其银,官为雇役,使无从私得倍征之利,诚为画一良法。然法无全利,便于民或不便于官,亦有官以为宜民而民顾未便者。近议革府县库子并酌处仓斗、盐夫于民有大利矣。若诸役稍轻者概编银差,非惟有司征收加烦,小民输纳亦有未便者。大抵重役利于银差,轻役利于力差,何则?重役官即倍征亦有限制,轻役私相雇募虽稍溢额,其役银可以旋交,可以货抵故也。[7]卷3,食货志这段史料表明,银纳化改革并不适用于所有的力差,由于重差的负担比较大,因而银纳化有利于减轻负担,但是轻差的负担很小,民户即使私相雇募也不会花销很大,改为银差以后,反而加重了小民的负担。由此可见,力差的银纳化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民户的负担,但银差也绝非极轻的差役,我们必须对《兴革条例》中海瑞对银力差轻重的论述做出重新解读。海瑞在文集中记载到:

均徭,富者宜当重差,当银差;贫者宜当轻差,当力差。[8]61

这一条材料被很多学者征引,用以证明银差是重差,但是本文对《兴革条例》的分析表明,该县的重差显然是负担较大的力差,而银差也绝非最轻的徭役。因而笔者认为,海瑞的这句论述主要是针对力差而言的,应该理解为,重差是工食正耗银较多的差役,轻差是工食正耗银较少的差役。海瑞这句话为我们提供了判定均徭轻重差的标准,即依据工食正耗银的数量,而不依据该项目是银差,还是力差。因此,笔者即以此标准尝试区分淳安县均徭役项目的轻重。

三、均徭役轻重的量化分析

由于《兴革条例》中不仅记载了各均徭项目的工食银,还记载了每个项目的耗银数目,这种详细的记载方式,尚未在各类地方志中见到,因而这对于我们分析均徭役负担是宝贵的材料。在此,笔者将《兴革条例》中所载均徭项目的工食银、耗银以及正耗银总量制成表1,再据此分析差役的轻重。

表1 淳安县均徭役正银耗银用量表(本表据海瑞《兴革条例》制成)

需要说明的是,表1中的“耗银”的具体含义要视银差与力差而区别看待。其中家伙银、水手银、岁贡盘缠银、书手工食银和预备织造银等项是银差,佥点人户直接交纳白银,则耗银自然随同正银一同上交。其余力差项目标定的工食银只是“准银以定差”,其实并不征银。如此则力差工食耗银指的就是官方制定出来的,应役人户“买办供送”所用花销的标准。从表1备注中的记载表明,力差中的库子要买办桌帏、砚池、油烛等项目;斗级要赔补出纳米麦的损失;狱卒也要负责支办刑具等什物。可见,力差的耗银指的就是差役应负担的财政责任。

表1的数据表明,衡量各项徭役轻重包括工食银和耗银两个标准。其中工食银由于受到国家明文规定的限制,除解户的贴役银能达到30两/名之外,其余差役最多为12两/年(即1两/月),不能随意加增,所以并不能反映出各役的实际负担。因此必须通过每名差役“正银连耗”的实际用度来衡量各役轻重,本文据表1各项差役“每名用银”的多寡制成表2,再详细分析役的“轻重”。

表2 淳安县均徭役“重轻”分类表

由于没有更多记载均徭役正耗银的数据,所以此处仅以《兴革条例》为基础,将淳安县的均徭役分为重、轻两个部分,再根据明代文献的描述,把均徭役细分为“极重、重、轻、极轻”四个等级,并依据各项目正耗银数量将各役进行分类。

表2中的极重差役与重役大致包含了三类差役。其一是府县重要仓库的库子和斗级以及司府衙门监狱的狱卒。这一类差役要负责买办地方政府行政用品,赔补仓粮收支的损耗,置办监狱刑具,其耗银一般高出正银十倍,乃至数十倍,因而是极重的差役。其二是负责驿传支应的防馆夫,这类差役要应付往来公务人员的开销用度。其三是运送上供物料的解户,国家统一规定每名解户的贴役银是30两,但实际要根据运输任务的轻重不同,适当增加耗银,一般都会达到原额的2~3倍。总体而言,供职于地方政府的重役要负担政府日常的行政、往来支应等项开支,是地方财政的重要来源。因此,庞尚鹏说地方政府视库子为“奇货”,人户一应此役就会破家,“败不旋踵”[13]卷1,题为悯时艰陈末议以垂法守事,p109。库子役的财政负担很重,固然是客观存在的实际情况,但庞尚鹏的奏疏也明显带有渲染改革迫切性的夸大成分在内。海瑞的记载表明,几项重役的开支额度都被标定了大致的范围,而且该役也会佥派给有相应经济实力的大户承当,若人户被佥重役即已破家,则均徭法就失去长时间运行的可能性了。

轻役大多数是供役于各机构的门皂、隶兵、伞夫和铺兵等等。这些差役均属于供上官驱使的服务性人员,几乎没有买办责任。这类差役或标定工食银比较低,即使耗银翻倍也不会花销太大,如铺兵、门子等役,根本没有耗银,所以海瑞论说此处时也说“铺司兵在力差中是极轻者”[8]102。另一类的轻差是银差,被佥人户只需交纳相应工食正耗银,虽然数量不算很低,但由于不需要亲自服役,因而也就不会产生连带的财政责任。

四、结 论

上文以《兴革条例》为中心,并结合浙江地区徭役的基本情况对均徭役的负担轻重问题进行了量化分析。本文的研究表明,浙江地区在庞尚鹏改革之前,并没有大量的力差转化为银差,多数均徭役都属于“编银佥役”的力差。力差虽然标定的工食银两并不高,但是一般都要负有为官府买办的额外财政责任,这些财政负担通过标定耗银被量化出来。因此,判断均徭役轻重的标准并不是该项徭役属于银差还是力差,而是该项徭役工食正耗银数量的多少。通过对工食正耗银的量化分析表明,负担各府县重要财政部门的徭役,如库子、斗级和狱卒等,都是重差。而没有此类责任的铺兵、门子,还有不须亲自服役的银差大多属于轻差的范围。

[1]山根幸夫 .明代徭役制度の展開[M].东京:东京女子大学学会,1966:109-117.

[2]岩見宏 .明代徭役制度の研究[M].京都:同朋舎,1986:166-169.

[3]刘志伟 .明代均徭中的银差与力差[J].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1982(2):43-50.

[4]唐文基 .明代赋役制度史[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242.

[5]赵毅,丁亮 .从银、力差的变迁看明代均徭法的演化路径——以浙江地区为例[J].社会科学辑刊.2013(4):108-119.

[6]张选 .忠谏静思张公遗集[M].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本.

[7](嘉靖)永嘉县志[M].上海:上海书店,1992.

[8]海瑞 .海瑞集[M].北京:中华书局,1962.

[9]侯鹏 .明清浙江赋役里甲制度研究[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11.

[10]顾炎武 .天下郡国利病书[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

[11]刘志伟 .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地区里甲赋役制度与乡村社会[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12]蒋兆成 .明代杭嘉湖地区役制的演变[J].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3(3):22-35.

[13]庞尚鹏 .百可亭摘稿[M].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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