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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不能回避对司法具体案件的监督

2015-10-28金志锋张晓燕

人大研究 2015年4期
关键词:监督

金志锋++张晓燕

守卫司法公平正义的防线,人大不能缺位。人大常委会作为人大的常设机构,在切实贯彻执行监督法中,不断尝试、改进及创新监督方式,从对司法具体案件的监督入手,增强法律监督,为司法的公平正义保驾护航。这是人大对司法机关监督责任履行到位的使命,也是人民群众对法治中国的期盼。

近期,《人民日报》刊登名为《人大监督,紧盯司法公正》的文章指出,守卫司法公平正义的防线,人大不能缺位。而作为人大机关如何积极正确行使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权,笔者认为监督的着力点应从对司法具体案件的监督开始。

从近几年暴露的云南杜培武案、湖北佘祥林案、河南赵作案、浙江张辉、张高平案、福建念斌案、内蒙呼格吉勒图等冤假错案,我们不难发现错案层出不穷,它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巨大,群众反响非常强烈,对司法机关公正的质疑不断涌现。也许多多少少还有没被发现的错案,也无法估算。同时,全国各级国家机关接到的信访中,不服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的信访数量占有很大的比重,数量庞大。客观地说,错案肯定是少数的,在整个办案总量中的占比也非常非常小,但当前司法不公、司法错案,已成为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是毋庸置疑的,值得我们关注。如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也是我们各级人大迫切需要研究的课题。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基本价值追求,是社会公平正义对司法工作的根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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