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行使人大质询权的思考
2015-10-28伊士国蔡玉龙
人大研究 2015年4期
伊士国++蔡玉龙
人大质询权作为人大监督权的重要内容和表现形式,具有重要的价值和作用。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人大质询权长期处于“休眠”状态,致使人大监督的功效尚未完全发挥。因而,我们应采取有效措施,“激活”人大质询权,保证人大质询权的有效行使。
一、人大质询权行使现状及其原因分析
季卫东教授曾指出:“历史的经验已经反复地证明,理论上很完美的制度并不一定可以付诸实施,而行之有效的制度却未必是事先设计好的。”[1]我国人大质询权正是陷入了这样一种“名归而实不至”的尴尬境地。虽然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了人大质询制度,明确赋予了人大及其常委会质询权,且越来越规范化、程序化,然而,与此不相适应的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质询权的次数却越来越少。据有关媒体统计,近 30 年来有不少于 80%的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从没有行使过一次质询权。如果说我们过去还能列举几个经典的质询案例的话,如“1989 年 5 月,在湖南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上,代表们就中央要求清理整顿公司提出质询案,最后以副省长杨汇泉被罢免而告终;2000 年 1 月,广东省九届人大三次会议上代表们提起质询案,导致省环保局局长易人;2009 年,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对省政府部分直属机构违法收费和挪用财政资金行为提出质询案……”。那么,近几年来,无论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还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都很少行使质询权,质询案例自然鲜有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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