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无限期”税前扣除
2015-10-24黄国俊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15年1期
黄国俊
解析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无限期”税前扣除
黄国俊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按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实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后,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看似不受年限限制的“优惠”果真如此吗?而对于关联企业间通过分摊协议实现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的转移扣除,其实务操作中又有哪些注意事项呢?本文将一一解析。
广告费 业务宣传费 扣除 结转 关联企业
一、定义
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均未对“广告费”或“业务宣传费”进行明确的定义。区别于公益广告等,通常情况下所说的“广告”是指狭义的商业广告。2014年2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中,对“商业广告”的定义是:商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或者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相对应,所谓“广告费”,则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或者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所应承担的费用。
“百度百科”对“业务宣传费”的定义如下:业务宣传费是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
实际工作中,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是不易明显区分开的。因而,现行税法将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以下简称“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的将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分别按不同的比例税前扣除的办法修改为将两者合并计算并按照统一的口径与比例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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