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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份处分决定的评析

2015-10-23苏曼琪王茂跃

公务员文萃 2015年10期
关键词:事由文种处分

苏曼琪++王茂跃

处分决定在机关单位的公文中是较为常见的一种类型,在笔者见到的处分决定中,有的存有明显的不足。下面先看一份处分决定:

关于×××同志所犯错误的处分决定

×××,男,××省××县人,1962年9月生,1984年7月参加工作,1995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为××大学××学院教授。

2014年11月15日,FD大学毕业的硕士××在豆瓣网上举报×××的《〈×××〉校笺》(××工业大学出版社2013年12月出版)一书与其硕士论文《〈×××〉研究》存在雷同之处。学校得知此事后,及时启动了学术鉴定程序。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先是委托第三方三位同行专家分别进行独立鉴定,结论大体一致。在此过程中,×××本人提交了申诉说明材料,校学术委员会又委托校内二位同行专家分别进行独立复审,其结论与校外专家基本相同。经2015年元月6日校学术委员会文科分委员会专题讨论,认定×××的《〈×××〉校笺》存在抄袭问题,违背学术规范,建议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2014年12月30日,“《×××》校笺”项目的资助机构全国高等院校古籍整理研究工作委员会决定取消“《×××》校笺”的立项资格、追回全部资助经费、对项目负责人×××提出批评、通报项目申报单位。

×××同志身为一名共产党员、高校教师,其行为违背了学术道德规范,在学术界产生了不良影响,给学校声誉带来了损害,其性质是比较严重的。事发后,×××本人对校学术委员会的评判意见签字认可,对自己的错误行为进行了深刻反思和自责,并作出书面检讨。为严肃党纪,教育本人,警示他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39、40条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54条规定,2015年元月13日××学院党委扩大会议,建议给予×××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经校纪律检查委员会2015年元月14日研究,并报2015年元月15日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决定给予×××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学院党委委员。

中共××大学委员会

2015年1月15日

这一份处分决定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文种使用错误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九条第七项规定: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从公文标题的结构看,在发文机关和事由之间使用介词“关于”,在事由和文种之间使用助词“的”。这样就构成一个以文种为中心语的偏正短语。换句话说,助词“的”后面引出的就是文种。

该公文标题为《关于×××同志所犯错误的处分决定》,对照上述分析,“处分决定”应是文种。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的15个公文种类只有“决定”,并没有“处分决定”。因此,从结构上看,该标题将“处分决定”作为文种无疑是不恰当的。

为什么会有人将“处分决定”当作文种去对待呢?笔者推测,可能与我们的简单理解有关。现实中经常有处分决定与表彰决定之类的说法,还有的应用文写作教材将表彰处分性决定作为决定的一种类型。这本来是没有问题的,但我们在拟制公文标题时,千万不能写出“关于××××的处分决定”这样的标题。

可以作为对比的是,表彰性决定公文标题,很少见到“关于××××的表彰决定”这样的表述,几乎都是“关于表彰××××的决定”的写法。

二、事由概括不准

该公文标题中的事由是“×××同志所犯错误”,这一事由的概括是不准确的。

公文标题中的事由,是对公文主旨的高度概括和凝练。事由必须与正文的主旨一致。

对照该例文,正文的意图主旨写得非常清楚:“决定给予×××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学院党委委员”。如果仅仅是“给予×××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则标题可写成:“关于给予×××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由于同时还有“免去其××学院党委委员”这一内容,因此,仅仅说“给予×××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是不全面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撤销党内职务(即免去学院党委委员),都属于党纪处分范畴。因此,该处分决定标题可拟写为:“关于给予×××同志党纪处分的决定”。

三、元月用法不当

正文中有4处使用了“元月”:2015年元月6日、2015年元月13日、2015年元月14日、2015年元月15日。

《现代汉语词典》将“元月”解释为:“指农历正月。也指公历一月。”由此看来,把“一月”写成“元月”也不算错误。但由于年份和日期使用的是阿拉伯数字,月份使用的是汉字,采用了两种不同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5835-2011《出版物上数字用法》规定:“如果要突出简洁醒目的表达效果,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如果要突出庄重典雅的表达效果,应使用汉字数字。”“在同一场合出现的数字,应遵循‘同类别同形式原则来选择数字的书写形式。”据此,2015年元月6日、2015年元月13日、2015年元月14日、2015年元月15日,应统一起来,要么全部采用汉字数字,要么全部采用阿拉伯数字。这里突出的是简洁醒目的表达效果,而不是庄重典雅的表达效果,因此,就不必将“元月”改为“一月”(如作此改动,2015年元月6日、2015年元月13日、2015年元月14日、2015年元月15日,则要相应改为:二○一五年一月六日、二○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二○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二○一五年一月十五日),而应将“元月”改为“1月”,全部采用阿拉伯数字。

四、个别用语有误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39、40条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54条规定,2015年元月13日××学院党委扩大会议,建议给予×××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这句话读起来别扭,可将“2015年元月13日××学院党委扩大会议”改为:“2015年1月13日××学院召开党委扩大会议”。

五、正文结构可适当调整

“×××同志身为一名共产党员、高校教师,其行为违背了学术道德规范,在学术界产生了不良影响,给学校声誉带来了损害,其性质是比较严重的。”

这是对×××同志存在抄袭问题,违背学术规范这一事实所发的议论,根据吴新元先生的“公文正文三要素说”,是发文主体自发的议论,属于理论依据。

问题是,紧接其后的是“事发后,×××本人对校学术委员会的评判意见签字认可,对自己的错误行为进行了深刻反思和自责,并作出书面检讨”这一句话,属于事实依据。该例文第一、二、三自然段都是事实依据。事实依据集中在一起,从表达上看,当更为紧凑合理。

因此,将“事发后”这一句和发文主体自发的议论这一句调换一下位置,置于其前,应该会更好一些。因为事实依据是发议论的基础,发议论是引出处理依据并进行处理的基础。

当然,从结构上看,该公文最后应加上一个自然段,就是对×××本人及其他党员教职工提出希望和要求的一段话,结构将更为完整,效果会更好。希望和要求这样的一段话,用“公文正文三要素说”分析的话,就是分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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