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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当今社会反腐败要加强法律制度保障

2015-10-21孙忠全

科技致富向导 2015年9期
关键词:关系人检察院腐败

孙忠全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指出:“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中央全会的层面第一次专题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开启了依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时期,也预示着反腐作为加强党的建设的重大工程,进入加强法治化的新阶段。要大力推进反腐法治化,必须首先在反腐法制刚性运行上多下功夫。

1.加强反腐败的法律制度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探索反腐败过程当中重点形成法律制度反腐这个路子。在这个过程当中也形成以党章为中心党内法规制度,在反腐倡廉过程当中国外反腐倡廉都是以政府为主导,我们国家在反腐倡廉过程当中是以党为主导的。那么在这一过程当中,我们形成了党内一套系统,然后还有国家层面一个系统。所以党内一些制度达不到法律力度。十八大四中全会有一个具体提法要健全反腐败法律制度。原来在反腐败问题当中,一开始时候是要制度反腐,然后要形成制度体系。十八大不仅是制度体系要形成法律制度体系。光有制度也不行,因为这个制度很多时候都是指党内,我们都知道党内制度是对党员领导干部好使,对于不是党员领导干部是不好使。所以我们必须形成反腐败法律制度。在三中全会特别强调这个思想。这里面由其强调对这些制度进行法治法规方面内容。所以主要围绕 这些制度跟大家探讨一下:

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法律制度:

党的十六大以来,在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方面实现了“三个突破”:查办大案要案有所突破;惩处腐败主体有突破;预防腐败制度有所突破。三个突破。第一个突破是查办大案要案有所突破;特别是十八大之后接连不断省部级领导干部相继落马。2014年共有41名省级地方官员落马。我们现在加大法律惩治力度就是为了制度反腐败创造条件。今年落马的这41名官员中,1人已被免职;12人已进入司法程序,其中4人已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13人还在接受组织调查;另有两人:赵智勇和张田欣已完成最终查处,两人均被开除党籍并被降职。其中,张田欣案的查处速度系十八大以来最快,从7月12日被通报、免职,到7月16日被开除党籍、降级,张田欣从一名副省级干部被“断崖式”降为副处级非领导职务,这一过程只用了4天时间。而赵智勇则被连降7级,从副省级高官降为科员。值得一提的是,副省级干部被降级尤其是被“断崖式降级”的近年来并不多见,记者根据公开报道整理后发现,最近一次是2013年12月17日中纪委通报的黑龙江省副省级官员付晓光因私公款消费,大量饮酒并造成陪酒人员“一死一伤”,被留党察看一年,并被免职,降为正局级。

此外,十八大后落马的省部级高官也于今年迎来“审判季”:7月17日,内蒙古党委原常委、统战部原部长王素毅一审被判无期徒刑;8月18日,湖南省政协原副主席童名谦一审获刑5年;10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区总工会原主席李达球一审获刑15年;12月15日,安徽省原副省长倪发科一审已开庭审理,将择期宣判。以上4人均为2013年被查,历经少则7个月多至18个月后于今年进入一审环节。第二个惩处腐败主体有突破;那么腐败主体的惩处我们原来惩处主体就是国家公职人员,如果不是国家公职人员你不能定为受贿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7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犯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高《意见》)第一次提出了特定关系人的概念并对特定关系人受贿犯罪的认定作出了规定。《意见》第七條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第二款规定:“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实践中,特定关系人的行为更多的表现为在请托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牵线搭桥的斡旋作用,或是在国家工作人员不便出面时,由特定关系人以“劳务费”等名义收取贿赂等,具体可分为两种:一种介入程度较深,特定关系人在整个过程中起着牵线搭桥的作用,俨然成为国家工作人员对外活动的代理人,不仅在在行贿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有过介绍等中介行为,而且在后面的收受贿赂财物环节有过积极参与;二则介入程度较浅,只是在收受钱财环节有过参与,明知请托人送的钱财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贿赂所得,仍予以收受。特定关系人受贿犯罪相关司法解释的发布,为我们的办案工作提供了方便之门,但正如前面所说的,特定关系人受贿犯罪实质上是一种共同受贿犯罪。预防腐败制度有所突破:预防腐败制度在我们国家有两大制度体系,那么这两大制度体系一个是以党章为依据的党内制度体系;那么在目前来讲形成了从政行为体系,党内监督制度体系。党内惩处制度体系 那么还有一个是以宪法为依据的法律法规体系: 预防腐败法律法规体系 ;权力制约监督法律法规体系; 惩治处分法律法规体系 ; 程序性法律法规体系 。这两大体系共同发挥作用。那么在这过程当中我们十八大之后党内制度的建设可以说往前推进一大步。我们说这些都是我们党内规定,那么这些党内制度形成之后,在探索的基础上对一些好的,成熟的我们就应该上升到国家法律这个层面,这样他才更能推动作用。这些为进一步形成反腐败法规奠定了基础。

2.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十八大四中全会提出。

主要有两个层面问题一个是宏观上问题。宏观上问题是法治环境问题。这次四中全会提出了司法解事改革问题也就是通过司法体制改革来确保依法独立公证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问题。建设法治中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有效推进反腐败深入开展重要前提。最后我们推进反腐倡廉这项工作,那么在这项工作当中检察院、法院,他们也是一个重要运作机构,而且也是反腐倡廉最后一道红线,如果这道红线出现问题。那么中国的反腐倡廉问题很难再上前推进。在这些方面确实存在问题,什么问题呢,由于地方法院和检察院他受地方财政影响,然后他跟地方联系比较紧密,所以这样一些查案件当中受当地党委政府影响,在这过程当中有一些地方法院地方检察院,变成了什么呢,变成了地方的法院地方的检察院,就成了地方的。所以这样我们知道这样不利于独立审判和监督。所以这次大家看我们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通过这项改革,这将最大限度减少主要领导干部失职渎职、滥用职权、腐败等行为的发生。

当今社会只有加强法律制度反腐败,才能还以政府清廉,人民满意,社会和谐。我们不但要从国家层面上反腐败,也要从我们每个人做起,形成不敢腐,不能腐层面。清清楚楚做人,认认真真的做事,只有这样我们国家才能长治久安。 [科]

【参考文献】

[1]习近平总书记十八大系列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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