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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模式分析

2015-10-21夏晨曦

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 2015年8期
关键词:监督管理监理工程质量

夏晨曦

摘要: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模式在我国开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作为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模式在我国的推行,对于有效控制工程质量,提高我国建筑工程行业整体质量水平,发挥了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本文根据作者长期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等相关管理工作的实践,阐述并分析目前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模式的现状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建议。力图为目前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模式的改进提供参考。

关键字 工程质量 政府 监督管理

建筑业在我国的国民经济产业中已经占据重要的地位,在建筑业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也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目前,我国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已初步建立,工程質量监督管理体系初步形成,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不断得到完善。但是,由于法律体系不完善;多头管理、条块分割;监督机构定位不明确;监督管理体系不科学;加入WTO 之后的不适应性.等不利因素的存在,我国目前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的模式面临着极其严峻的形势。为此,作者在本文中根据自身长期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等相关管理工作的实践,阐述并分析目前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模式现状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建议。力图为目前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模式的改进提供参考。

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模式简述

所谓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模式,顾名思义就是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过程中以政府主导为基本运作特征,政府通过制定法律法规,以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为依托对过程质量实行注入经济,法律和行政管理确保对工程质量的监督与管理得以有效实施。最终保证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能够顺利实现,作为一种对工程质量管理模式,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模式在国际国内都得到了广泛的认可,是目前工程质量管理普遍采用的模式。

(一)、我国目前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模式的简要分析

随着市场经济在我国的确立,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以后,我国对工程质量实行了有效的监理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标志着我国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目前我国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的模式,是按照工程质量的行程过程,分阶段,分步骤地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在工程的立项阶段由建设单位负责,国家相关工程计划部门对这一阶段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在工程的勘察设计阶段主要有勘察设计单位来负责工程质量,施工图纸审查机构对这一阶段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审查;在工程的施工阶段(包括竣工质量验收)由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负责,由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监理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实施质量监督和控制。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阶段对所涉及的对象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其中施工阶段的监管主要委托工程质量监理部门完成。

(二)、我国目前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模式面临的形式概述

入世以来,我国的工程建筑也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建筑业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使得我国建筑业的监督管理模式与国际接轨的步伐和必要性都显得十分迫切。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目前我国政府的工程监督管理模式面临着建设主体多元化、建筑业市场竞争加剧带来的建设规模和承建力量矛盾化、不能与国际规则实现无缝衔接、工程生产建设发生急剧变化以及政府职能调整等新形势,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带来一定的困境。因此,工程质量的政府监督管理模式应该进行必要的改革,以适应市场的新变化和政府职能的转变。

目前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

随着市场竞争的变化和建筑业的发展,我国现行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模式在新形势下的运行也暴露出了一系列的问题,需要进行及时的改革和完善。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一)、监管方式太过具体,限于微观方面,监管范围狭窄。

工程施工过程中,为了保证质量,许多质量监督机构定期,定次到工地进行质量检查,施工中的每道工序,每个环节都要求相关质量监理人员到场。这种过于具体和微观的监管方式直接造成了有限的监管人力资源和无限的建设规模之间的矛盾突出,从而影响质量监管工作的有效性。与此同时,工程质量监管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管主要局限于工程施工阶段,而对于勘测设计阶段的质量监督少之又少,甚至根本就没有,在监督过程中对实物监督多,对质量行为本身监督少,监督工作局限于微观,这些做法不利于对工程质量进行宏观,全面的监督管理。

(二)、质量监理机构定位不明确,质量检测行业机制不完善。

在工程质量监督实践中,绝大多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都是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型,有的还是具有承包政府职能的外包性质的企业单位。因此就直接导致了施工单位和社会对这些工程质量监理机构的合法性以及执法地位和资质的认可度不高。我国目前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多数仍然是设立在政府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之下或者与其有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在运行过程中受行政干预因素较多,缺乏足够的独立性极易产生腐败,不利于过程质量责任的认定和落实,同时也为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垄断经营和地方保护主义的滋生提供了土壤。

完善我国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模式的措施

(一)、转变监管理念

政府工程质量主管部门要转变观念,转变职能,依法行政,不直接插手建设企业的内部管理和经营运作,使企业的经营能够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来运作。深化工程质量监管改革,精简机构,提高监管人员素质,向社会和企业下放权利,引导民间力量参与工程质量监管,构建政府宏观调控为主,社会广泛参与的新型工程质量政府监管模式。

(二)、明确监管机构职能

目前条件下,我国的工程质量监管属于专业执法和政府主导监管的范畴,为了保证监管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防止监管过程中的腐败和职权滥用,应该根据《质量管理条例》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国家行政法规对参建单位的行为进行规范,及时查处违法违规的参建单位,把参与监管的机构纳入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编制,实行权利和利益分开。通过明确监管机构职能提高其社会认可程度。

(三)、鼓励工程咨询业的发展

由于过程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政府有限的监管资源之间的矛盾不断突显,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管的作用,就必须大力发展工程咨询业,以满足不同层次工程质量监管要求。政府应该大力扶持工程咨询公司的建立和发展,为已有的工程协会等组织向专业化和现代化,国际化发展。力争做到每一个工程建设领域都有相应的不同层次的工程咨询公司提供专业的工程质量服务。

结论

基于上文的论述,笔者得出如下结论:

我国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是与国际惯例相适应的管理模式。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建筑业开放步伐的加快,作为我国工程管理重要组成部分的工程质量监管模式,需要进行必要的改革和完善,建立适合我国国情,能够与国际接轨的工程质量监管模式是新形势下保证我国建筑工程行业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和客观要求。

参考文献

[1] 杨毅《探讨市场经济制度下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管模式》《工程质量》2004年11期

[2] 高盛立 徐华《工程质量监督委托执法模式改革的探究》《工程质量》2009年04期

[3] 李云烽《监理工程师如何进行施工阶段的质量监理》《工业建筑》2005年S1期

[4] 明锲《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存在问题与完善措施浅析》《黑龙江科技信息.》2008年期

[5] 李春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存在问题与完善措施浅析》[《黑龙江科技信息》2009年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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