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差钱,究竟谁该担责
2015-10-21舒锐
现代阅读 2015年5期
舒锐
湖南男子欧阳佳因无罪被关1827天而获赔46万多元,2015年春节前他收到《国家赔偿决定书》,却迟迟没拿到赔偿款。赔偿义务机关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法院解释,法院早就向娄星区财政局提交了申请,但政府财政针对国家赔偿的费用预算只有5万元,不足以支付,正增加专项预算报区人大审批。
国家赔偿被人们称为“迟到的正义”。然而,对于欧阳佳而言,连“迟到的正义”都显得更迟了一些。《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15日内支付赔偿金。
欧阳佳提出申请一个半月有余。即使加上材料、款项移转时间,也超出了支付时限。更严重的是,对于迟延支付的原因,法院和财政部门却各执一词。法院称已提交申请,原因是当地财政预算不够。而财政局称并未收到申请。
原因决定失职责任归属。如果法院未提交申请,责任则在法院;如果法院提交了申请,而财政局未收到,那是材料流转出现了问题,双方都有责任。如果财政局收到了申请,却没有及时支付,责任则在当地政府。
对欧阳佳而言,国家赔偿金被迟延给付可以得到何种补偿或许比追责更为重要,遺憾的是,相关法律并未给出答案。在法治国家中,只要权利受损就应有权利救济。相关责任机关无论在道义还是法理上都应承担起补偿义务。
这起事件还反映出财政部门法定支付对象不清引发的责任不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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