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风险社会下的风险刑法理论
2015-10-21汪琳
今日湖北·下旬刊 2015年4期
关键词:风险
汪琳
摘 要 随着近年来重大安全事件的频发,对社会风险的预防和规制也逐渐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风险刑的诞生正是为了解决风险社会中的这些问题。本文在系统剖析我国现阶段风险刑法的构成后,立足风险刑法理论作出辩证评价,要求以理性的态度看待风险刑法理论所发挥的作用。
关键词 风险 风险社会 风险刑法
一、 风险社会与风险刑法
(一) 风险社会的概念及特征
“风险社会”(Risk Society)的概念是由德国著名的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所首先提出的。在贝克看来将人类社会的现代化过程划分为工业社会与风险社会。而在这个所谓“风险社会”中,人们所感知险制造者是人类本身,即风险产生于人们生产活动中科学技术的广泛运用,且此类风险足以致使生遭受严重威胁甚至于濒临失控。风险社会概念的提出及发展,不仅仅对于人类社会学而言是一个值的课题,对于法律学科而言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重大理论。风险社会较工业社会有以下特征:
第一,风险社会的风险特指人为风险。在进入风险社会之前,人类所面临的风险大都来源于自然环境,不地震、海嘯、山洪等所谓天灾。而风险社会中的风险的定义,贝克在他的书中指出:“风险,是与危险相对,是与现代化的威胁力量以及现代化所致的怀疑的全球化相关的一些后果。风险可以被界统地处理现代化自身导致的危险和不安全感的方式。”①由此可见,这种风险社会的风险应该是一不确定性的人为风险。……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