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
2015-10-21马楚然
法制与经济·上旬刊 2015年5期
马楚然
【摘 要】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包括:权利、义务与责任不明晰,法律救济措施不明,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较差等。而西方立法经验包括:亲权与未成年人监护的分离,国家在未成年人监护中起到托底和救济的作用,以及具有明确有效的监护救济机制。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应当体现在: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监护义务和责任的内容,明确规定国家在监护中的法律地位和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监护救济制度等方面。
【关键词】未成年人;监护
近期,有媒体公开报道了南京市某家庭养母虐待子女的事件。从新闻报道来看,无论是养父母还是生父母,不仅没有尽到监护人的责任,而且还对被监护的未成年人进行了加害。由此联想到2013年1月4日,河南蘭考县城关镇一居民楼突发火灾,致使当地“爱心妈妈”袁厉害收养的社会流浪儿童中有7人不幸丧生、1人受伤的恶性事件。舆论在关注此次事件的同时,纷纷将视角投向当地民政部门,质疑其是否履行了法律赋予其对无监护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从这两起事件可以看出,我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仍然存在司题,需要进一步改进。
一、我国现行未成年人监护法律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的规定主要集中于《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司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通意见”)。其中《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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