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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起『雾霾公益诉讼』具标杆意义

2015-10-21戴先任

现代阅读 2015年5期
关键词:污染生态企业

戴先任

3月19日,环保部主管的环保组织中华环保联合会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对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污染大气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索赔近3000万元。该企业曾因超标排放遭环保部点名批评。

这起案件是“新环保法”面世后,第一个针对大气污染行为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针对大气污染行为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之所以少,正是因为公益诉讼鉴定难,很难鉴别污染企业的排放对大气污染有多严重,难以对污染损害进行鉴定评估。不像土壤污染、水污染,可以進行取样,能进行有效的生态损害评估。这些污染企业超标排污,排放增加雾霾、污染空气的有毒烟雾,但却因为烟雾排出后就随风飘散,由此增加了针对大气污染行为的环境公益诉讼的难度。

中环联诉德州晶华一案,对于难以进行生态损害评估的,可以通过企业运营成本进行核算。这就跨过了大气污染公益诉讼难的门槛,不去与污染企业在进行污染损害上面过多纠缠。根据公开资料,此次被告企业有几条生产线没有安装治污设施,换算加起来大约有2000多万元,此外,中环联此次也尝试通过比照按日计罚的行政处罚,对企业屡禁不改的行为提出惩罚性赔偿780万元。按日计罚显然不应当只是作为行政处罚存在,企业超标排污,屡禁不止,受到损害的是公共利益,公益诉讼主体自然有权力让屡教不改的污染企业接受按日计罚。

其实在去年10月,环保部就曾公开点名批评包括德州晶华在内的多个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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