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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清代州县长官司法责任制度弊端

2015-10-21曾永凯

关键词:清代

曾永凯

[摘要]清代政治上高度集权,在集权运作的过程中,职责较分散。清代州县长官过时的选任制度,繁重责任,特权文化和监督不力等因素最终导致清代州县长官司法责任制度的解体。

[关键词]清代 州县长官司法责任制度 高度集权

一、政治上,高度集权的专制政体必然导致权力实际行使上的分流和无序

清朝,在中央统治权高度集中于皇帝,皇帝是最大的行政官,又是最高的司法官,一切权力都属于皇帝,皇权至上;地方则实行以督抚为权力核心的长官负责制,行政与司法不分,地方长官既是地方行政官员,又是地方司法官员,直接临民的州县更是如此。该体制一方面对皇帝和长官的素质要求极高,另一方面,权力的高度集中对应的是庞杂的事务。但无论于皇帝还是地方长官来说,面对繁重的事务都难以做到面面俱到,高度集中地权利在实际运行中处于分散的处境就不可避免了。中央皇帝的权力向三公九卿及地方等分散,地方官的权力则向直至州县的下一级长官和本级主官所属的其他官吏、幕友等分散。以州县长官为例,州县政府的所有职能几乎都由州县官一人负责,其他一切属僚均扮演无关紧要的角色,除非得到州县官的委派,否则没有任何实质的权力。州县官职位或个人,是把地方一切事务和职能整合起来的关键与枢纽。如知州知县除了承担着各种行政事务外,还的从事繁杂的司法上的事务,从勘查现场、检验尸伤、指挥侦查到受理呈词、审讯口供、作出判决等,都要事必躬亲,可谓身兼行政长官、首席法官、檢察长和公安局长于一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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