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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新财务、会计制度实施对高校财务管理的影响分析

2015-10-21余琦

当代经济 2015年16期
关键词:利润

余琦

【摘要】 2014年1月1日财政部正式修订印发了《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这是我国高校会计改革的又一里程碑,表明我国高校拥有了更加合理规范的会计管理制度。本文通过对高校新旧会计制度的比较,从利润的角度去探究新制度的实施对高校财务管理的影响。

【关键词】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收入管理 支出管理 利润

近年来,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迅速,但高校财务管理却难以跟上教育事业发展的步伐。为了适应财政预算改革和高等学校经济业务发展的需要,同时为了完善高校财务制度、促进高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财政部和教育部先后修订了高校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了新《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简称新《财务》),2014年1月1日正式施行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简称新《会计》)。新《财务》和新《会计》的正式实施提高了高校的会计核算与会计信息质量,也为进一步规范和改进高校财务管理提供了政策依据。本文结合新《会计》准则,对新《财务》的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新增成本费用管理等几方面进行深入剖析,探讨新制度的实施对于高校财务管理的影响。

一、预算管理方面利于进行科学预算

新《财务》完善了预算管理,为高校预算编制与执行的精细化、专业化提供了政策依據,有利于高校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预算管理制度。新《财务》对预算编制的方法、编制程序和预算管理办法都提出了更加详细、更具操作性和程序化的要求。新《财务》中关于预算管理的新规定会促使高等学校完善预算管理制度,编制更加合理的财务预算,对预算管理的全过程进行更为科学、精细的控制和管理。

新《财务》要求预算编制要将“结转与结余”的因素考虑进去,即考虑结转和结余资金的安排,即在安排当年的支出时,除了要考虑当年能够实现的收入以外,还需要考虑以前年度的结转和结余资金,做到每项支出有来源,预算编制详细完整。考虑到新《会计》要求采用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来反映学校现实的收支情况,结转和结余管理以及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办法将大大提高学校资金的透明度和科学性。

新《财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要求定额和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的因素,结合事业特点、发展目标和计划、学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高校在预算管理中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的预算管理体制。预算需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审议通过后才能上报,高校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预算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强调了预算的严肃性和集体决策性。这些促使高校要建立起一套科学、规范的预算管理制度,从而不断改进高校财务管理的工作方法,编制更加积极稳妥的收入预算以及统筹全局、重点突出的支出预算。

当前高校普遍存在重预算、轻决算的现象,财务决算工作仅仅停留在完成决算报表的编制和通过主管部门的审核阶段,忽略了通过决算来查找管理及核算中的问题这一重要环节。新《财务》预算管理另一个亮点是引入了决算报告编制准则、申报审批程序和决算编报要求,这使预算体系更加完整。决算是预算执行的总结,通过决算分析可以对预算收支的合理、合法性和预算整体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并提出实质性的意见和建议,以不断改进和完善单位的预算管理工作。通过事后监督提高预算编制的水平和预算执行的严肃性。

二、收入管理方面分类更加细致

高校的收入在社会中是很受关注的,收入是指高等学校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而它的来源是多渠道和多形式的。新高校会计制度科目按资金来源的性质设置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科研事业收入等,对旧制度中的“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等进行整合,使高校的收入去向更加清楚明了,与此同时又调整了一些科目的核算范围。按收入的来源新旧《财务》都是将收入分六大类:

1、财政补助收入

根据政府收支科目改革的要求,将财政补助收入规定为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将原《制度》“从财政部门取得”改为“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将学校从非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予以剔除。将原《制度》财政补助收入中“各类事业经费”改为“各类财政拨款”。这一修订扩大了财政补助收入的范围,缩小了口径,“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是指高等学校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直接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高等学校从非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根据新《制度》在账务处理上作为“事业收入”或“其他收入”。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进行分类,分为“财政教育拨款”(功能科目205教育类)、“财政科研拨款”(功能科目206科学技术类)、“财政其他拨款”(功能科目20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210医疗卫生类、221住房保障支出类等)。

2、事业收入

事业收入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新《财务》将事业收入划分为“教育事业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名称更加科学、准确,在对事业收入的规定中,将原规定修改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新《制度》明确了教育事业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的范围,将从非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科研拨款归入“科研事业收入”,丰富了科研事业收入的核算范围。“其他收入”的范围有所增加,将从非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除科研经费拨款之外的拨款和从同级非财政部门取得的拨款列入其他收入,按照资金用途,专款专用。特别的,明确界定“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科研拨款。”

3、上级补助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高等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以及高校的上级单位(主管部门)用自身组织的收入或集中下级单位的收入(统筹)拨给高校的非财政性资金,是上级单位用于调剂附属单位资金收支余缺的机动财力。

4、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高等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附属单位返还学校在事业支出中为其垫付的水电费、福利费等各种费用,应当冲减相应的支出,且不能作为上缴收入处理。附属单位返还学校在事业支出中为其垫付的工资及津补贴,应作为学校事业基金被收回。

5、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是指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但是高等学校从学校投资的全资或控股企业获取属于对外投资收益性质的收入,应当作为投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食堂及招待所等后勤服务净收入、非同级财政部门的财政拨款(不含科研拨款)、资产盘盈利得、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

6、收入上缴的规定

新《财务》增加了对应上缴资金的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三、支出管理方面支出核算更加严格

支出是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高校发生的所有支出(基建支出),支出具有非补偿性。新《财务》主要明确了支出的概念、内容、分类、支出纳入预算、支出标准、票据管理等内容,新《财务》要求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支出要区分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在新《会计》中支出类科目的最大变化就是按照资金来源和资金支出性质进行核算,能够合理归集教学活动支出、科研活动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离退休支出等,对合理计算办学成本具有重要意义。

1、事业支出

新《财务》在事业支出方面最突出的变化是简化了事业支出的分类。事业支出,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根据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要求,新《财务》进行了简化处理,将事业支出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并规定了各自的开支范围。基本支出是指高等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高等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这种划分将资金使用分成“保运转日常资金”和“为发展专门资金”两部分,较好地保证学校短期与长期目标的完成;更是体现了部门预算对资金管理的要求,基本支出可以按预算定额加以细化管理,项目支出可以按项目库实行动态监控和滚动管理,也能够满足日常核算的需要。

2、经营支出

在经营支出方面,新《财务》主要是修订了经营支出的属性。经营支出,即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与事业支出划清了界限,经营支出必须与经营收入配比。随着高等学校“大收大支、收支统管”财务管理体系的逐步建立,高等学校所有的收入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统一管理。

3、上缴上级支出

上缴上级支出,是新《财务》新增加的一项支出分类,即高等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对这一支出的理解,重点要把握“支出的依据是规定”和“支付的对象是上级单位”这两个要点。高等学校应缴财政专户的资金,并不是一种“上缴上级支出”,因为资金上缴后还是能够回流到学校的,它不是一项“支出”。在未上缴时是一种暂时的流动负债,上缴财政并返还后学校按规定将其确认为事业收入。

4、其他支出

新《财务》同时增加了一个“其他支出”的支出分类,从高等学校的实际支出内容以及核算的实际情况看,原《财务》规定的四大类支出无法全面反映高等学校的所有支出,明确列支渠道的部分支出,在实际核算中的处理也多种多样。为正确反映这方面的支出,满足高等学校支出管理的实际需要,这次《制度》修订增设了“其他支出”。比如:捐赠支出、贷款利息支出等调整到此类支出。

5、专项资金

新《财务》要求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第27条),高等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主要包括科研课题经费、挖潜改造基金、科研三项费用、基本建设支出等,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檢查、验收。

6、票据管理

新《财务》增加了“票据管理”的要求。新制度要求高校加强支出管理,不得虚列虚报;应当进行支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支出绩效评价概念的引入,一方面迎合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要求,另一方面对支出进行绩效评价也有助于高校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监督,避免支出的随意性和盲目性,更好地落实学校经济责任制。高等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高等学校的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新《财务》在收支管理中都提到了加强票据管理,票据是反映经济活动详细信息的原始凭证。使用合法票据,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加强票据管理,可以保证所有收入应收尽收,防范小金库的形成,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以避免财政性资金被非法套取,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四、结转和结余管理方面将财政与非财政进行区别管理

新《财务》明确区分了结转与结余资金的概念,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的含义是当年预算目标已实现,或者因故停止执行,本年剩余的资金。原《财务》中,在总体上我们称为结余,但是对于其中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并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转下一年度需要继续使用的资金通常都成为专项资金的结存。实践证明这种区分是科学必要的。对于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学校不能自主决定如何使用和分配,需要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也不能进行分配;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高等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只有这部分资金高校可以根据国家政策自主进行分配管理。此项修订最大的亮点是对财政拨款结转结余和非财政拨款结转结余实行分类管理,为此,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省直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鄂政办发2014年17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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