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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刑事案件处理机制研究

2015-10-21胡金城

中国民族博览 2015年7期

【摘要】在对研究我国的刑事案件的处理机制研究中,我国各少数民族的习惯法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本文主要从小凉山地区彝族习惯法如何解决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进行一一论述,研究彝族习惯法上在地区的适应性和权威性。研究习惯法对刑事基本制度的影响,对彝族地区的法治建设有怎样的影响。

【关键词】民族习惯法;刑事;处理机制

【中图分类号】 D92 【文献标识码】A

引言

彝族是我国较早发达,先进和文明,具有久远历史的民族之一,彝族人民在长期的奋斗和发展过程中,创造了灿烂的文化,对民族文化的创作和发展,作出了自己独特的贡献。

彝族称法为“佳伟”。小凉山彝族习惯法的形式是不成文的习惯法,它源于远古的原始时代,是原始、奴隶、封建三种不同社会兼容并存的习惯法,至今已经有数千年的历史,随着凉山彝族社会的变迁,习惯法经历长久的历史演化,有的已经被历史淘汰,有的被继承和弘扬。它虽然没有形成明文规定的成文法,但是已经形成了用彝语精炼的语言“尔比”,规范的较为全面、系统、完善的习惯法,在凉山彝族地区具有普遍的适应性和很大的权威性。

一、彝族习惯法的理论基础

(一)法治理论

人类依法存,牛羊以群牧,松树成片生;人类若没有法,社会就没有秩序,必然导致纷乱。要给儿孙立法,不要给儿孙毁法;有法就要护法,有法就不要破坏法;贤者立法,愚者毁法;先祖要给儿孙立法,先祖立法,儿孙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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