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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庭是否有权行使审判权的分析

2015-10-21翟江丽

华人时刊·中旬刊 2015年11期
关键词:监督

翟江丽

【摘要】我国一直实行立审合一的管理体制,但是这种体制存在诸多弊端,在实践中出现许多问题,所以针对这种体制有必要进行深入的分析与探讨,本文就以立案庭是否有权行使审判权为切入点,指出其中的不足并提出了部分改善建议。

【关键词】立审分离;审判权;监督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11-126-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实行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审判管理体制,但在这种管理体制下,立审不分,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制衡,程序正义得不到保障,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主政治的加强,社会的全面进步,逐渐暴露出了立、审合一管理体制的许多弊端。2003年2月21日在山东济南召开的全国法院立案工作会议上,明确了人民法院立案机构的职能有三项:一是各类案件的审查立案,以及与立案直接相关或由立案庭处理的有利于案件审理的程序性工作,如管辖权异议和管辖权争议案件的办理、诉讼费缓减免申请的审查与手续办理、诉前的财产和证据保全等。二是负责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与立案组织、协调人民法院的信访工作,负责完成应承担的信访工作任务。三是组织实施和参与审判工作流程管理。由此可见,立案庭主要负责诉前准备工作、信访、管理审判工作流程等,并未涉及审判权的行使。如果立案庭行使审判权,将有诸多弊端,本文就立案庭是否可以行使审判权作如下分析。

一、立案庭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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